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是否要交稅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要交稅。
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應依照《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是否需要開股東大會
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法條理解:本條是公司法修訂中新增的一條。原公司法沒有回答公司內部股權自由轉讓與章程修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同意這一沖突的處理方法,新公司法直接規定了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決議,從而排除了其他股東適用新《公司法》第44條以三分之二多數否決修改章程議案的可能。
3. 請問 相同股東的兩個公司之間,股權轉讓 怎麼處理
股權轉讓,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受讓人因此取得身份,出讓人或是因此減少持有公司的出資額,或是喪失股東身份。股權轉讓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股權轉讓指公司股東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股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廣義的股權轉讓是指因某種原因發生的股權變動,除了股東通過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發生的股權變動外,還包括非基於股東自願而是基於法律事實引起的股權變動。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 ,國有股權的轉讓不僅包括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包括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進行股權轉讓。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一款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審批程序。但是國有股權轉讓的特殊規定可能導致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需要經其他股東審批的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 和第14條 的規定,只要屬於國有股權轉讓,都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徵集受讓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轉讓人轉讓國有股權的,應當在轉讓前辦理清產核資、審計與資產評估。三者之間的關系是:轉讓事項經批准後,先進行清產核資,然後進行審計,最後進行資產評估;其中,資產評估是在清產核資和審計基礎上的評估。
4.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一個詳細流程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一個詳細流程 :
1、召開公司股東會議,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 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斷。
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 主管部門批准。
5、評估、驗貨(私營有限公司也可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要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 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貨。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 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 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 要)。
11、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擴展閱讀
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
轉讓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讓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權轉讓事宜,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訂立。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權共_______萬元出資額,以_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權。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十五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權。
第二條 保證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權後,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盈虧分擔
本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乙方、即成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東,按出資比例及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第四條 費用負擔
本次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由(雙方)承擔。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或二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北京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_______ 乙方(簽名) :_______
5.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股權轉讓有兩種方式:一是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即股東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二是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即公司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從各國或地區公司立法的規定看,無論何種類型的公司,股東的出資均可轉讓,但因公司的性質不同,法律對股東出資轉讓的限制也不同。有限公司雖在性質上屬於資合公司,但因股東人數不多,股東又重視相互間的聯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為了維持公司股東彼此信賴的需要,股權的轉讓也受到較嚴格的限制。一般而言,由於公司內部轉讓並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對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其存在基礎即股東間的相互信任也沒有變化;而外部轉讓會因吸收新股東加入公司而影響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所以,各國或地區的公司法對公司內部的出資轉讓限制較松,對向非股東轉讓限制較嚴,一般要求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須經股東會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東同意等。如此限制的目的主要在於防止因新股東的加入而影響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系。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條就規定:「股東可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份額,轉讓給其他股東。股東在將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份額轉讓於非股東的人的情形下,須取得股東會的同意。」
一、股東間轉讓股權
(一)關於股東間轉讓股權的立法例
股東間轉讓股權即公司股權在股東內部進行的讓渡。關於股東間進行的股權轉讓,大致有兩種立法例:一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日本、法國 ;二是股東之間轉讓出資必須經股東大會同意,如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第111條即如此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顯然,我國采第一種立法例。
(二)我國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能否限制的法理分析
筆者認為,雖然我國《公司法》未對股東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性規定,但從立法取向上似有規定的必要。實際上,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問題上,即便是規定比較寬泛的日本和法國公司法,也規定了一些限制條款。在日本,公司法賦予了其股東轉讓出資異議權,即當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該出資的,公司應另行指定受讓方 。在法國,《商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章程可以制定一些限制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的條款 。由此可以看出,在日本、法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中,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出資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自由的。這種轉讓出資的自由,只是比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的限制相對寬松罷了。因此,我國公司法雖沒有對股東間轉讓股權問題作出限制性規定,但從意思自治的角度講,應允許股東之間在章程中作出限制性規定。從法律上看,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之間自由轉讓出資的規定並非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規則,是股東共同意志的體現,只要不違背《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肯定其效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性規定,應遵從其規定。但是,章程作出的限制也不能違背《公司法》關於股東間自由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如果限制性過多過大,高於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的情況,也是不允許的。國外公司法對此也有相應規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7條在第1款規定了股權可在股東間自由轉讓,隨即又在第2款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可對股東之間轉讓出資可以限制,但其限制應低於向與公司無關的第三人轉讓出資的限制。
二、向非股東轉讓股權。
(一)各國和地區立法例
1、大陸法系
鑒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的人合性和封閉性的特點,大陸法系國家公司立法均規定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須經公司同意或承認,即所謂「承認條款」,以防止不受歡迎的股東進入公司,影響公司的穩定。如日本《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9條規定,股東將其所持股份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其他股東,但股東將其所持股份轉讓給非股東時,則須經股東大會同意。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5條也規定,只有在徵得至少3/4公司股份的多數股東同意後,公司股份才可以轉讓給與公司股東無關的第三人。據此類條款,公司所反對的出資轉讓均不能實現。此雖足以保障公司的轉讓,但對股東的權利保障則顯有不公,如公司濫用股東該條款,則股東的出資轉讓權將無從實現。為彌補其不足,各國公司法遂附之以「先買請求權條款」,要求公司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不同意轉讓的出資另行指定受讓人(包括公司的其他全體股東)或由公司予以購買。「先買請求權條款」,使股東在公司反對其轉讓出資時,得要求公司向另外的對象轉讓,並在時間上不受太久遲延。如日本要求公司在兩周內指定受讓人;法國立法規定公司應在3個月內對是否允許轉讓作出決定等。同意條款與先買權條款相配合,既可防止不受歡迎的人進入公司,確保公司的人合因素,又能保證股東出資轉讓權的實現,從而構成了大陸法系國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轉讓制度的基本內容。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國家未採用大陸法系國家所適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概念,而是將公司分為封閉式公司和開放式公司。對於封閉式公司,考慮其封閉和人合的需要,允許公司章程、組織細則、股東間協議或股東與公司間的協議對股東股權轉讓或轉讓的登記作出限制,其限制內容更為豐富,除公司規定股東向外轉讓股權應經公司同意的同意條款和公司優先購買權的先買權條款外,還包括規定在特定條件(如股東死亡或職工股東喪失股東身份)下,由公司強行收回的強行買賣條款等,但有關限制必須符合適當的手續要求。
3、我國法律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36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也作了嚴格限制。該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依據該條規定,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再次,經公司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可見,我國公司法也賦予了公司同意條款和公司股東先買權條款,上述規定對於推動公司股東之間的合作,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對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相關規定的理解
1、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程序的法律分析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由於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對於如何理解該規定,實踐中存在著不同認識。
(1)「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是股東多數決還是資本多數決
公司法第41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按照上述規定,依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以資本多數(簡單多數或絕對多數)通過議決事項是股東會做出決議的一般規則。而按照公司法第38條的規定,「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是股東會的職權之一。因此,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事項應由公司根據多數資本持有者的意見作出決議。而我國公司法第38條第2款又明確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會在決定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時,是按照哪一種表決方式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的規定並不明確。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採取股東人數多數決的原則。即便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在出資比例上超過同意轉讓的股東比例,只要同意轉讓的股東人數超過了一半,就應當認為是「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一種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雖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但作為公司的一種,「資合性」仍是其根本特點,大股東既要承擔較多風險也應享有較多權利,因而在關繫到股東出資轉讓的表決時資本多數持有者的意見也應得到尊重,因此,股東出資的外部轉讓要同時接受「人」與「資」雙重多數的限制 。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主要理由是:第一,從文義解釋的角度進行分析,「全體股東過半數」只能是股東人數過半數,而不是出資過半數。第二,每一股東無論出資多少,在設立公司時均有同等的權利選擇其認為適當的合作夥伴。在公司設立後,股東發生變化時,同樣有同等的權利選擇是否接受新合作夥伴,不同意時便可優先購買被轉讓的出資。此項權利的性質與股東持股多少並無關系,當然也就不能採取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決定 。第三,要求資本多數決,實質上是給股東出資轉讓又加了一道門檻,加大了股東轉讓的難度,以資本的多數來限制小股權的自由轉讓,因此,以「資合性」來論證多數資本有許可權制股權轉讓是不成立的。
(2)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時其本人有無表決權
我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可見,我國《公司法》對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僅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半數同意,但未明確該轉讓出資的股東是否可參與投票。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轉讓股權的股東無表決權。其理由為:從字面上看,同意是指對他人意見、看法、行為等表示贊同的意思表示,轉讓方對自己的轉讓無所謂同意之說,因此,有權同意的股東只限於其他股東,不包括其本人在內。台灣地區公司法就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東轉讓股權實為股東固有的權利,因股東間的人身信任才對此加以限制,若再剝奪其表決權,則對希望轉讓出資的股東極為不公,因此法律應允許其參加表決。
6.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應該如何轉讓
股東股權轉讓需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轉讓股權,實質是處分其所有的股權。公司法第35條是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這是對股東處分股權作了限制。
股權轉讓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協議轉讓的股份數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2.轉讓股份的每股個及股權轉讓金總額。
3.轉讓股份的交割日(股權轉讓讓協議正式生效後方可進行)。
4.股權轉讓金支付方式。
5.出讓方的義務;
6.受讓方的義務;
7.協議的生效日;
8.出讓方的陳述與保證;
9.股權轉讓完成後,雙方對上市公司的變動計劃;
10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條款;
11保密條款;
12爭議解決方式;
13.違約責任;
14.附則。
7.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是否可以相互或對外轉讓股權
您好,可以的。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 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股權轉讓制申報以下資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3、股東會決議。4、股權轉讓協議書。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以及其他股東即可。
9. 有限責任公司內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其它股東不同意,合法嗎依據是什麼
是這樣的. 如果你們公司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中沒有這樣的特殊約定(一個股東向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必須按照原來各股東持有的比例轉讓)那麼你就可以隨意的將你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任一股東,而不必經其他股東的同意. 如果你們公司章程中有這樣的規定,那隻能遵循你們的章程辦事.
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只有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股東之間是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 並不需要什麼特殊的程序. 但是在公司章程中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