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限公司的股東未全體出席時,能否召開股東會另外,股份公司召開股東會又有什麼形式要求呢
可以的,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Ⅱ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內情形之一的容,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股份公司股東會出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Ⅲ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該多少人出席才可以召開或召開才有效
有限責任公司,人數沒有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股份公司股東會出席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
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作用
對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作出決策,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提供有效途徑。
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Ⅳ 股東大會什麼人可以參加怎麼參加
你好,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無論人持有公司多少股票都是屬於公司的回股東,都有權出席公司的股東答大會。
參加股東大會的方式:
(1)會前准備工作: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要先查詢公司公告的股東大會通知,查看自己持股情況。在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權登記日持有股票的股東才有參會資格。計劃現場參會的股東,按照公告中的說明進行參會登記。
(2)現場參會:現場參加股東大會,股東要攜帶股票賬戶卡、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委託他人參加會議,受託人除了上述材料,還要攜帶授權委託書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現場參會可以與上市公司董監高直接接觸,不僅能行使表決權,還可以現場行使質詢權、建議權,更直觀地了解上市公司。
(3)網路參會:為方便股東投票,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必須開通網路投票。股東既可以去現場參加會議,也可以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載明的網路或其他方式參與投票,網路投票通常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需登錄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操作)、交易所或中證登的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網路投票為時間、地域不便的股東提供了便捷的行權通道。
Ⅳ 股份投資人參加股東會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要看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法》(2006)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股東會《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沒有禁止,所以要按照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規定,董事可以委託其他董事參加董事會。監事是否可以委託其他監視參加監事會議《公司法》沒有禁止,主要還依據公司章程。一般來說,股東會會議並不強行要求全體股東參加,除非公司章程另有明確規定。但本案中公司章程對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往往依據公司法的默示規定,即依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除一些特殊事項需要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外,一般事項則只要不低於這個標准則表決肯定可以生效。如果還需要對具體的表決程度進行決議的話,則應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或全體股東協商一致,以彌補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之不明確之處方為上策。而不出席會議的股東則視其為棄權。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應和表決程序(即表決標准)相適應。比如說表決時公司合並的決議要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話,則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人數必須滿足:其所代表的表決權肯定要高於2/3,否則有效的決議不可以產生,股東會也就沒有意義了。
如果股權超過2/3的股東參加了會議,並且股東會召集的程序、決議的程序和表決程序均合法且通過了相關決議,則決議應當有效。
希望解決了您的疑問。
Ⅵ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共只有兩人,一人出席了股東大會,能通過公司的合並分立表決嗎ps:出席會議
這種事項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
Ⅶ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較多時可選股東代表參加股東大會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回會。如不能親自答出席的,可以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故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多,而且相關股東同意委託其他股東代表自己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那麼被授權的股東代表可以代表其他股東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Ⅷ 有限公司股東會應該有多少股東參加才能
股份制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個投資者均屬於該公司的股東,通俗一點說,凡是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人都是股東。凡是股東都有參加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利,並具有投票參選公司董事會和重大決議的權利。
Ⅸ 股東大會是每個股東都可以參加嗎還是說持股要達到一定數額才可以
現行《公司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股東出席比例的要求,但一般實際操作中,股東大會的通知與召集都要經過法定程序,如果程序完善,基本上很少出現只有持有10%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會議,當然,如果這種極端情況發生了,那麼根據現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或者股份公司章程標准版本(各地方工商部門官網可見)都是規定「普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通過,特殊決議(一般為修改章程、公司合並分立、對外對內擔保超過一定比例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含本數)通過」。換言之,如果出席會議的股東確實只代表10%的股份比例,那麼普通決議只要5%以上贊成,特殊決議只要20/3%以上贊成即可。與此對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有限責任公司也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會股東的出席比例,但要注意《公司法》以及工商局提供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版本均規定「普通決議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殊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這里的規定是「代表表決權的股東」而非「出席會議的股東」,可見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席會議比例沒有超過總人數的一半,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決議,當然咯,如果有限公司通過修改章程,股東們並非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的,那麼也有可能三兩個股東出席會議就可以行使十個股東的表決權的情形,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上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此決議是否生效
根據《公司法》第107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專持人(首先是屬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還不能主持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薦一名董事主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所以,股東會決議不是必須要每個股東蓋章(股東要蓋章的情形是對決議的事項全體股東一致書面同意,可以不用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在股東決議上蓋章)。出席董事是必須要簽字的。
另外,股東會決議不一定有效。根據《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4》,股東大會決議在有效之外,還有無效、可撤銷和不成立三種情況。
1、無效的情形有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2、可撤銷的情形有召開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表決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
3、不成立的情形有未決議事項、未表決事項,出席人數和表決結果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