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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恪盡職守

發布時間:2021-08-21 17:11:45

⑴ 關於中國股市制度缺陷及糾正的外文文獻

這方面我基本上是空白,所以找了一下,看看能能否幫上你,二、中國股票市場存在的問題
市場經濟需要經濟自由、明確的財產權和保護產權的法律條件。在提供市場經濟的基礎條件方面,政府有著巨大的規模優勢。但是這種優勢只是理論上的。事實表明,政府與其說建設性地提供了這些基礎條件,倒不如說常常破壞性地摧毀市場經濟的基礎條件。中國股票市場一直沒有解決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
1、經濟自由受到限制。中國股票市場上的股票發行方式行政色彩十分明顯,政府對股票發行實行了額度限制,上市指標成為稀缺「資源」。這使得擬上市公司向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爭取額度,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向國家證券管理部門爭取額度的行為愈演愈烈。政府對上市公司挑選程序的過深介入與市場經濟原則相背,因為政府挑選所採用的是一套行政機制,其核心是運用行政關系來推薦,缺乏市場選擇的效率,容易產生尋租腐敗。許多企業上市後把股票市場當作「提款機」,而沒有通過資本市場上的運作來解決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如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和進行產業調整,反而使企業因缺乏有效的股東制衡機制和合理的股權結構而出現質量滑坡,許多公司在上市不久即告業績下降甚至虧損。
當上市公司不能正常經營時,政府又對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退市進行干預。中國股票市場一直沒有形成一種有效的退市制度。在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數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證券管理部門推出了ST、PT制度作為退市制度的過渡。由於對公司市場准入的控制,上市公司的「殼」成為稀缺資源,成為市場上兼並、收購和重組的首選對象。在發達國家,股票市場上上市公司的兼並、收購和重組完全是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純企業行為,政府很少會介入到這一活動中去。而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國有股占據控制地位的產權結構特徵和資本市場以為國有企業籌集資金和「解困」為目的的定位,決定了政府必然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內在構成要素。政府在介入關系公司資本結構變化與經營戰略調整的資產重組時,不可避免地會有行政管理者的色彩,很難將其所有者權能與社會管理者權能做出清晰地界定。同時,作為資產所有者,政府在重組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是市場化財產屬性所要求的結果,但它在行使其社會權能時,其行為更主要的是一種行政行為。角色的雙重性,導致政府在上市公司重組中的行為常出現市場化與行政化的混淆。
2、中國上市公司沒有形成明晰的產權。中國股票市場是官辦的,設立之初就是為國有企業解困、卸包袱的。因此,在現有的上市公司中超過60%的是從國有企業轉制而來的。全民所有權本身是一種不明確的所有權關系,全民所有權雖然在靜態意義上是明確的,但其收益與損失由誰負責卻不甚清楚。
公司治理是在產權諸項權能的基礎上形成的,合理的產權制度安排是有效公司治理的必要前提。在國有股控股的公司中,由於國有股的有效持有主體缺位,致使國有產權虛置,沒有形成人格化的產權主體,股東對企業的監控機制難以建立。這種制度缺陷容易衍生經營者道德風險,產生「內部人」控制。國有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在產權上趨於超弱控制,在行政上則趨於超強控制。經理人員與政府博弈的結果是一部分經理人利用政府產權上的超弱控制形成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同時又利用行政上的超強控制轉嫁經營風險,將經濟性虧損推諉為體制性因素。
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也導致了公司外部治理機制不能正常運轉。正常情況下,股票在市場流通所表現的估價是對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直接反映,流通股比例越高,通過證券市場監督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力度就越強。若公司業績差,投資者就會拋售股票,股價下跌,從而為收購者創造出收購機會,而一旦收購成功,被收購公司的原有經營管理者將處於十分不利的境地。因此,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與經營業績來防止公司被惡意收購,就成為上市公司經營者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外在壓力與約束。但是在國有股不流通情況下,上述市場壓力傳導機制對經營者的作用非常有限。
3、缺乏完善的法制。資本市場正常有效運行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必須有一套反映市場經濟本質要求和資本市場內在規律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法律體系。但在我國這樣一套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
在立法方面,調節資本運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都帶有比較明顯的制度缺陷。目前正在實施的《公司法》是從20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制定,於1994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在制定《公司法》時,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還未正式確定,資本、資本市場和資本機制等都還未取得合法地位,人們對股票、股票市場和股份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在認識上比較膚淺,在這種背景下制訂的《公司法》與現實越來越不適應。正在實施的《證券法》是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出台的,為有效防範風險,有些內容規定較嚴,已經不能滿足證券市場的發展需要,其中在混業經營,股指期貨、社保資金入市,加入WTO後的證券市場發展以及證券監管機構執法許可權等方面都亟須進一步改進。「法不好依」成為我國證券市場運行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在執法方面,證監會是中國證券市場主要的執法機關,由於隸屬國務院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所以具有行政機關的色彩。證監會的監管很多時候是為了調控市場的價格和指數,缺乏預期性和一致性;執法過程中查處侵害投資者利益案件比較少,查處違反市場管理政策性法律案件比較多。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及時、不透明,缺乏連貫性,縱容違法行為,監管機構內部人員違法犯罪等問題。
在司法方面,存在重行政輕刑事、民事責任的問題,缺少民事賠償制度等。
三、中國股票市場制度的變革
基於上述分析,中國股票市場要成長為一個集融資、投資、資源配置功能於一體的成熟市場,必須進行基礎制度的變革,走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的道路。
1、市場化改革。按市場原則決定誰有權進入股票市場,明確監管范圍和責任,強化政府依法對股票市場進行監管,從各個方面放鬆政府管制,疏通股票市場的進出通道,實現發行上市和投資完全由市場來選擇,建立和完善退市機制。同時實行股票全流通,股權多樣化,大力發展產權交易市場,建立一個包括創業板市場、主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多層次市場體系,適時推出股票指數期貨、國債期貨等國外比較成熟,國內已初步具備條件的新型交易工具,積極探索期權、賣空機制、做市商制度、市價單與止損單等新型交易模式。
2、法制化改革。在立法方面:確立正確的立法指導思想,對《證券法》、《公司法》進行修改,使其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加強《證券法》、《公司法》的商事性,使其不僅僅是一部管理法;制訂頒布新的法律,完善現有的法律體系,如《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兼並與收購法》;修改《證券法》、《刑法》,使兩法對證券犯罪規定相互一致,相互銜接;增加《證券法》中有關欺詐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證券法》,增加對中國證監會司法審查的規定,推動中國證監會依法行政。
執法方面:形成科學的執法方式,避免證監會階段性查處一批違法案件的「運動式」監管,形成經常性監管,日常性監管和事件監管相結合,動態監管與靜態監管相呼應的監管方式;查處證券欺詐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證監會加強自律。
司法方面:法院以積極的態度對待投資者,對為了維護合法權益而對證券欺詐行為提起的訴訟,不得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拒絕審理。
3、國際化改革。我們的市場規則、行為模式要和國際的最佳規則、最佳模式接軌,按照WTO的協議開放證券服務業。中長期應該實現股票市場,包括二級市場雙向自由開放,讓國外的藍籌股在上海的證券交易所自由上市,交叉掛牌。適時修改法規,允許存托憑證的實施,國內基金、國外資本的自由出入。■ 全科論文中心http://www.issncn.net 全科論文中心http://www.issncn.net

⑵ 財務盡職調查是怎麼收費的

1.公司在5月份交納了資本增值額印花稅(實收資本為3500萬)1.75萬,營業賬簿印花稅20元,權利、許可證照印花稅5元,這些費用我是做進長期待攤費用還是管理費用呢?
沒有生產經營開始之前,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待生產經營開始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也可以分期攤銷。
2..我們交納了6萬塊的土地款延期違約金,這個做進土地款還是營業外支出還是長期待攤費用呢?
3..7月初申報的時候忘了增值稅申報(雖然是零申報),一直到19號才申報,到大廳罰款100元錢,如何入賬呢
計入營業外支出
4..我現在看見費用報銷等等,就想到要入長期待攤費用,是這樣嗎?(我們的發票包括餐費、車費、差旅費、購買小工具費用、辦公桌、電腦、電風扇、空調、冰箱、安裝有線電視費、寬頻費用、汽車油費、汽車修理費、電話費、手機費、電費、水費、另外還有工程上面的 設計費、勘察費、咨詢費、技術服務費、白蟻防治費、監理費、質監費、樁檢測費、臨時設施費、人防費、 施工圖紙審查費、測繪費檢測費
高手指點,這些都入哪些賬?
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達到資本化的計入固定資產,比如電腦、空調等,符合低值易耗品的計入低值易耗品,比如電風扇等。工程上面的計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5..在建工程如何設置下面的明細科目(建築工程 安裝工程 設備投資 待攤投資 這四個明細科目行不行啊?)
能夠單獨分開盡量分開明細科目,根據各自的支出,計入各自的成本。
6.我們外購共52萬,全部銷售出去了共56.5萬(全部通過專用發票走賬)),這個月要不要交所得稅(我們進項稅多,不用交增值稅)如果要交,怎麼做可以讓他不交。
所得稅按照損益表上的利潤總額,按季預交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如果沒有利潤,可以不叫你所得稅。
如果已經經營,與經營有關的費用計入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不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工人工資,按照實際支付的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不超過2000元,不繳納所得稅,工資允許稅錢列支。
僅供參考。
公司轎車違章罰款如何入賬 是營業外支出
希望採納

⑶ 安徽合肥天森集團 這個公司怎麼樣

他們公司應該是個科技公司

了解了一下 應該是個還不錯的公司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⑷ 國泰君安的集合理財產品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義務是什麼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為您做了如下詳細解答: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版人管理、運用基權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 屠經理
國泰君安證券——網路知道企業平台樂意為您服務!

⑸ 財務顧問公司的大概運作

正在編寫中,預計明年初可以推出,到時又多了一個金飯碗了,呵呵,現在只有這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54號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並、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並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具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第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對委託人的申報文件進行核查,出具專業意見,並保證其所出具的意見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條 財務顧問的委託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配合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並向財務顧問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委託人、其他專業機構及其簽名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財務顧問實行資格許可管理,對財務顧問及其負責並購重組項目的簽名人員(以下簡稱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一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除應當符合前條第(二)至(四)項及第(七)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事證券市場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一)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第十條 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四)所任職機構同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七)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公司章程;
(三)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及並購重組業務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證明材料;
(五)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和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
(六)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控制、內部隔離制度及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七)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八)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二)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2年以上執業經歷的說明,以及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的證明文件,包括相關合同和納稅證明;
(三)申請資格前一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說明。
第十三條 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3年以上執業經歷的說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的證明文件,包括相關合同和納稅證明;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說明;
(三)申請資格前一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說明。
第十四條 財務顧問申請人應當提交有關財務顧問主辦人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的證明文件;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的證書;
(四)財務顧問申請人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推薦函;
(五)不存在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的說明;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的說明;
(七)最近24個月未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的說明;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的說明;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財務顧問申請人應當保證申請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申請期間,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財務顧問申請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資料。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財務顧問申請人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中國證監會及時公布和更新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名單。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
(一)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財務顧問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三)最近2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託管理關系、相互提供擔保,或者最近一年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服務;
(四)財務顧問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五)在並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六)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從事相關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九條 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的委託,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全面評估相關活動所涉及的風險;
(二)就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向委託人提供專業服務,幫助委託人分析並購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對策和建議,設計並購重組方案,並指導委託人按照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相關規定製作申報文件;
(三)對委託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四)在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及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五)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申報材料,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和協調委託人及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答復;
(六)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持續督導委託人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財務顧問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委託人配合財務顧問履行其職責的義務、應提供的材料和責任劃分、雙方的保密責任等事項做出約定。財務顧問接受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多方當事人委託的,不得存在利益沖突或者潛在的利益沖突。
接受委託的,財務顧問應當指定2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一名項目協辦人參與。
第二十一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和具體工作規程,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充分、廣泛、合理的調查,核查委託人提供的為出具專業意見所需的資料,對委託人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並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委託人披露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委託人應當配合財務顧問進行盡職調查,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委託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進行盡職調查或者限制調查范圍的,財務顧問應當終止委託關系或者相應修改其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二條 財務顧問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對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信息進行獨立判斷。
財務顧問對同一事項所作的判斷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進一步調查、復核,並可自行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採取有效方式對新進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包括上述人員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公司決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並對輔導結果進行驗收,將驗收結果存檔。驗收不合格的,財務顧問應當重新進行輔導和驗收。
第二十四條 財務顧問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問題,並在專業意見中對以下問題進行分析和說明:
(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收購人的收購目的、實力、收購人與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控制關系結構、管理經驗、資信情況、誠信記錄、資金來源、履約能力、後續計劃、對上市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收購人的承諾及是否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等事項;因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股份、繼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的,收購人可免於聘請財務顧問;
(二)涉及對上市公司進行要約收購的,收購人的財務顧問除關注本條第(一)項所列事項外,還應當關注要約收購的目的、收購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條件、履約能力、是否將導致公司退市、對收購完成後剩餘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是否適當等事項;
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後15日內未能發出要約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收購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發出要約的原因及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
(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重組目的、重組方案、交易定價的公允性、資產權屬的清晰性、資產的完整性、重組後上市公司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持續盈利能力、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公司經營獨立性、重組方是否存在利用資產重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問題等事項;
(四)涉及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本次發行的目的、發行方案、擬購買資產的估值分析及定價的公允性、擬購買資產的完整性、獨立性、盈利能力、對上市公司影響的量化分析、擬發行股份的定價模式、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異常等事項;涉及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項有關收購人的關注要點對本次發行的特定對象進行核查;
(五)涉及上市公司合並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合並的目的、合並的可行性、合並方案、合並方與被合並方的估值分析、折股比例的確定原則和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結構的影響、對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合並後的整合安排等事項;
(六)涉及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回購目的的適當性、回購必要性、回購方案、回購價格的定價模式和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現金流的影響、是否存在不利於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問題等事項;
(七)財務顧問應當關註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中,相關各方是否存在利用並購重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證券欺詐等事項;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財務顧問應當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內部核查機構,內部核查機構應當恪盡職守,保持獨立判斷,對相關業務活動進行充分論證與復核,並就所出具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提出內部核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 財務顧問應當在充分盡職調查和內部核查的基礎上,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並購重組事項出具財務顧問專業意見,並作出以下承諾:
(一)已按照規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有充分理由確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與委託人披露的文件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二)已對委託人披露的文件進行核查,確信披露文件的內容與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確信委託人委託財務顧問出具意見的並購重組方案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有關本次並購重組事項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已提交內部核查機構審查,並同意出具此專業意見;
(五)在與委託人接觸後到擔任財務顧問期間,已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不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問題。
第二十七條 財務顧問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人、部門負責人、內部核查機構負責人、財務顧問主辦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財務顧問專業意見上簽名,並加蓋財務顧問單位公章。
第二十八條 財務顧問代表委託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並承擔以下工作:
(一)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與中國證監會進行專業溝通,並按照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作出回復;
(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並購重組活動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三)組織委託人及其他專業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
(四)委託人未能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公告相關並購重組報告全文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委託人及時公開披露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問題及委託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五)自申報至並購重組事項完成前,對於上市公司和其他並購重組當事人發生較大變化對本次並購重組構成較大影響的情況予以高度關注,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申報本次擔任並購重組財務顧問的收費情況;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報告制度,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就中國證監會在反饋意見中提出的問題按照內部程序向部門負責人、內部核查機構負責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並對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問題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審慎回復。回復意見應當由財務顧問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人、財務顧問主辦人和項目協辦人簽名,並加蓋財務顧問單位公章。
第三十條 財務顧問將申報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委託人和財務顧問終止委託協議的,財務顧問和委託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申請撤回申報文件,並說明原因。委託人重新聘請財務顧問就同一並購重組事項進行申報的,應當在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申報文件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一條 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並購重組的規定,自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合並等事項完成後的規定期限內,財務顧問承擔持續督導責任。
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續督導工作:
(一)督促並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序規范實施並購重組方案,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並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的義務;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要求規范運作;
(三)督促和檢查申報人履行對市場公開作出的相關承諾的情況;
(四)督促和檢查申報人落實後續計劃及並購重組方案中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
(五)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核查並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其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公告的專業意見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並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後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檢查制度,確保財務顧問主辦人切實履行持續督導責任,按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持續督導工作的情況報告。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解除委託協議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說明無法繼續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理由,並予以公告。委託人應當在一個月內另行聘請財務顧問對其進行持續督導。
第三十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並購重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工作檔案。
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保存期不少於10年。
第三十四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嚴格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買賣相關上市公司的證券或者牟取其他不當利益,並應當督促委託人、委託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保密,不得進行內幕交易。
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持有相關上市公司證券的文件,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的調查。
第三十五條 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公平競爭,按照業務復雜程度及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與委託人商議財務顧問報酬,不得以明顯低於行業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
第三十六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財務顧問執業規范,組織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持續培訓。
財務顧問可以申請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相關培訓,接受後續教育。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財務顧問提供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證明材料、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並對財務顧問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運作、風險狀況、從業活動等方面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
財務顧問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檢查工作,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持續動態監管,並將以下事項記入其誠信檔案:
(一)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被中國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的;
(二)在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託人違反公司治理有關規定、相關資產狀況及上市公司經營成果等與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出現較大差異的;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其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一)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盡職調查制度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表專業意見的;
(三)在受託報送申報材料過程中,未切實履行組織、協調義務、申報文件製作質量低下的;
(四)未依法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或者公告的;
(六)違反其就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相關業務活動所作承諾的;
(七)違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責任的;
(八)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
(九)唆使、協助或者夥同委託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審核工作的;
(十)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責令改正的,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改正期間,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並經中國證監會驗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就並購重組事項出具盈利預測報告的,在相關並購重組活動完成後,凡不屬於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盈利預測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預測金額80%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實現盈利預測的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同時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 財務顧問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依法進行公告,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責令改正期滿後,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
財務顧問主辦人發生變化的,財務顧問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其從財務顧問主辦人名單中去除,財務顧問不得聘請其作為財務顧問主辦人從事相關業務。
第四十二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相關並購重組信息未依法公開前,泄漏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證券,利用相關並購重組信息散布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或者進行證券欺詐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 第二百零七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違反自律規范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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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科龍審計失敗誰之過

如果指控為真的話,那麼德勤失陷科龍就是一起典型的獨立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案例。從證券市場近年來發展的實踐來看,由審計失敗導致的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訴訟層出不窮,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如安達信、中天勤等甚至遭受到了滅頂之災。如果說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內部審計是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第一道防線,那麼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則是防範會計失真和可能的舞弊行為的最後一道關卡。審計失敗不僅可能會導致證券市場秩序的混亂和投資者的重大損失。而且由於注會行業具有極強的外部性,一起審計失敗往往會對整個行業的聲譽產生非常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必須採取切實措施提高上市公司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防範審計失敗。

導致上市公司審計失敗的因素很多,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曾總結過其中最重要的十大因素。但根據審計學權威阿倫斯的定義,審計失敗主要包含兩大條件:一是審計結果是錯誤或者不恰當的。二是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沒有遵循獨立審計的原則,或者審計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過錯甚至欺詐行為。科龍目前所反映出來的情況似乎只是冰山的一角,但從中我們也可以發現德勤的工作存在著嚴重的失誤。例如,倒顧三人團中的朱德峰所提出的科龍銷售收入確認問題,就體現出德勤未能恰當地解釋和應用會計准則,同時這也說明德勤未能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這些都是上市公司審計失敗的常見原因,這不得不讓我們對德勤的職業能力和操守提出懷疑。如果我們考慮到去年郎顧之爭時郎咸平教授針對科龍財務處理方式提出的疑問和其後德勤的緘默,我們有理由相信科龍財務方面還存在著更嚴重的問題。

審計失敗是一個復雜的經濟現象,要想從根本上減少此類現象的發生,必須依賴於管理機構、上市公司、社會輿論、投資者和會計師行業等的共同努力。更為重要的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會計師們能充分行使其權利,嚴格地遵循獨立審計的根本原則展開各項審計工作,這才是化解審計風險之根本。

余運彪:會計師應當恪盡職守

會計師不遵守職業道德和操守,替企業做假賬或者對於企業的違規違法行為打掩護和無動於衷,這種行徑是非常可恥的。如果情節嚴重,應當追究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科龍電器出問題,其審計會計師的失職是很明顯的。如果審計會計師能夠嚴格按照相關制度盡職工作,本著謹慎會計原則作出判斷,那麼,所謂科龍神話就不會持續這么久,科龍傳奇就不可能迷惑這么多的人達這么長的時間,甚至成為中央電視台年度經濟人物,影響和誤導了許多人。所以,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實際作用來看,科龍事件走到如今這個地步,相關會計師沒有盡職盡責,是不容置疑的。顧雛軍資金騰挪的伎倆,巨額資金的流向與來源,在現代技術條件下,在會計報表上不可能不留下痕跡。銀行間存貸款情況,相關賬務往來,會計師不可能不知情。知情而不據實發表如實信息和預警信息,不僅失職,還有瀆職嫌疑,極大地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損害了企業和國家的長遠利益。

會計師身陷問題公司,也表明了中國現行的相關法制環境還相當不盡人意。企業造假,會計師做假賬的成本太低,因而在利益的誘惑和驅使下,拜倒在金錢的腳下,無視法律的威嚴和權威而敢於鋌而走險。所以,為使公平、公正原則得到充分有力的體現,健全法制,嚴肅法紀,是刻不容緩的事情。

會計制度是內控機制中的重要一環,會計師的工作在某種程度上就相當於對企業進行體檢,企業經營和管理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用會計方法,會計語言表達出來的,這就正是投資分析,銀行貸款倚重會計報表的依據所在。會計師做假與失職,無論怎麼辯解,在客觀上就是作偽證,給不法分子打掩護,讓投機分子鑽空子,從而使得欺詐得以實現,造成嚴重的破壞結果。所以,在一定意義上,對於會計師應該從重從嚴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才能保障銀行資金的安全,保護國有資產不會流失,也才能從微觀防範金融風險與危機。這是一條堅定不移絕不能動搖的原則。

從德隆王朝的倒塌,到科龍神話的破滅,其造神手法與途徑幾乎並無二致,會計師在其中都或多或少地起到了幫凶作用,無論過程如何美妙和炫目,其結果都造成了投資者財產的巨大損失,影響了社會穩定,也給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巨大影響,甚至危及企業的生存,教訓實在是太深刻太沉重了。如何管理好、管教好會計師,是法律界、管理者應該好好思考的問題,僅僅依靠不做假賬的諄諄教導是絕對不行的。會計師是企業的把關者和衛士,是騙子們首先要打通和攻破的關節,是企業生死存亡的第一道防線,是錢與法考驗的具體經受者,因而,不從機制、制度、法律等方面促進會計師素質的提高,則對企業、對國家、對社會,都是一件十分危險的事情。

徐惠芳:曖昧意見說明了什麼

很明顯,德勤的會計師們是看出了科龍的問題。所以,他們在2004年出具了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德勤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我感到與其說是犯了低級錯誤,倒不如說是太過曖昧。

聯繫到現在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對有問題的上市公司出具的有保留的審計意見,有哪個不是用這樣曖昧的措詞來表達呢?我感到,比起那些有問題不說出來的會計師,那些用曖昧說法的會計師,還算是客氣的。

現在許多會計師身陷問題公司,問題就在於,上市公司能夠左右會計師事務所的飯碗。更大的問題是,如果你堅持了原則,那麼上市公司完全能夠找到不講原則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此可見,會計師身陷問題公司,很重要的原因是,整個會計師、審計行業,仍然沒有達到全行業公認的標准化和職業化要求。所以,更多審計會計師在問題公司面前,沒有勇氣直截了當的說出問題。因而他們只能選擇曖昧。

我想,讓會計師能夠真正成為獨立的審計人,用明確的語言對問題公司說不,需要在整個社會環境和制度上,保證會計師獨立性和職業安全性。例如,規定上市公司向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請,委派會計師,同時繳納審計費。也可由注冊會計師協會獨立地派出會計師到上市公司完成審計。

朱心力:破除洋崇拜正當時

自從我國會計審計服務市場對外開放以來,洋注會們以其獨有的品牌優勢、人才優勢和先進的管理制度占據了國內審計服務的高端市場,儼然成為審計領域的貴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最新發布的會計事務所百強名單中,以普華永道、畢馬威、德勤、安永為代表的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仍然牢牢占據前四強,業務收入和利潤率遙遙領先國內事務所。

不過洋注會們的工作績效似乎與人們的寄望之間還存在不少差距,它們不僅在國外頻頻遭到監管部門調查和投資者起訴,而且在國內也經常犯下低級錯誤。例如德勤先是在古井貢股份公司與銷售公司合並納稅的問題上失陷,近期又被指出在科龍電器的審計報告中對銷售收入的確認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擔任簽字注冊會計師的兩位專業人士也被指出存在資格瑕疵,一連串的失誤有理由讓投資者懷疑德勤是否真正起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

不可否認,洋注會們的整體水平在審計服務領域處於最高水平,它們在質量控制、風險控制等方面引領著國際潮流,但是專業水平與職業操守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正相關關系,出於利潤目標的會計師事務所並不都會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論是曾經風光一時的國際審計巨頭安達信,還是國內一度如日中天的中天勤,都因為違反了基本的職業道德------不做假賬------而灰飛煙滅,而它們分別是當時國際和國內公認水平和實力最出眾的會計師事務所。盛名之下,其實難符,強大的實力一方面帶來巨大的商譽價值和業務機會,另一方面不排除某些事務所利用自己的行業地位做出違法的交易。上百年的行業積累對洋注會們固然是一筆寶貴的財富,同時也培養了它們在貓捉老鼠游戲中與監管者和投資者迴旋的餘地,鑽空子事件司空見慣,因此對於洋注會們沒有理由認為它們一定就是嚴格遵守審計法規的楷模,沒有理由對它們盲目崇拜。

曹中銘:違規成本低不容忽視

就在科龍電器越來越受到投資者關注之時,其審計方------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操守也引起業內專家的公開質疑。對於科龍電器近幾年年報中出現的某些不同尋常的問題和低級失誤,如果僅僅懷疑簽字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操守,是無論如何也解釋不通的。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中國股市在規模和相關制度建設上與當初相比已是不可同日而語。而在這一過程中,上市公司的各種違規行為也愈演愈烈,其危害也越來越大。銀廣夏巨額造假、藍田神話、大慶聯誼案、紅光電子案等在市場中均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投資者的信心下降,損失無法估量。但如果將責任全部歸咎於上市公司顯然是有失偏頗的,作為中介機構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相關的簽字會計師難道說就沒有任何責任嗎?

正是由於違規成本低,我們也就不應奇怪為什麼有的中介機構敢於同上市公司一起狼狽為奸,也就不奇怪為什麼在年報上會出現令人費解的低級失誤。會計師身陷問題公司,看似偶然,其實是違規成本低的必然。因此,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使會計師真正做到勤勉盡責、忠於職守,讓違規者付出慘重代價成為不可或缺的懲罰手段。

⑺ 如何做好財務

你有了這個想法以經做到了一個好財務的基本要求了。只有多思考的我有目標的人我想才能做好財務這人份工作。在工作中多做一些換位思考吧。相信你的答案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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