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目前,公司經營中代持股份的現象比較多,但是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隱患也很多。
產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實出資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夠開展公司經營。所以,找別人代持股份。二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份。三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別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為股東,就私下出資請別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協議書。如果代持股協議書本身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協議會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在簽訂合同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是沒有約束力的。這樣對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就會產生如下的風險:
一是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上述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二是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三是有的真實出資人並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因此,即便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對自己不能實際控制的出資權利,還是不要參與。
四是對那些故意規避國家法律而產生的代持股行為,一旦有人以此為依據請求確認違法和無效,將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巨大的風險。
因此,准備或已經採取代持股方式運行的出資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風險的評估工作,根據所出資公司的實際經營行業、法律規定、人員組成等相關情況,了解可能出現問題的環節,及早做好准備,做到有備無患。
2. 法院判決代持協議無效後,公司法人股東會更改為實際出資人嗎
股權代持協議的問題分為兩個層次論述:第一、上市前解除股權代持協議的必要性,樓上已經論述了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謹慎起見,股權代持協議均要解除。第二、樓主想問的估計是,股權代持協議的解除前後,公司登記的控股股東會發生變化,隱名股東變更為實際股東,那麼是否會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呢?這個問題,建議中介機構至少去詳細說明如下幾個方面內容:1、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2、股權代持協議簽訂的背景,沒有影響第三方的權益,沒有規避法律的規定;3、股權代持協議中有無關於表決權、經營權的約定,且實踐中如何履行,從而導致隱名股東能夠實際控制公司的經營運作;4、股權代持協議是否被其他股東所知悉?5、股權代持協議的解除、隱名股東變更為登記股東是如何操作?是否會存在隱患?
3. 股權代持需要所有股東確認嗎
代持這種行為本來就是原股東與代持方兩方的事情,一般不需要別人確認的。雙方簽訂好代持協議即可。
4. 委託持股後委託人要解除,代持人不配合怎麼辦
您好:
股權代持協議被中途解除的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專或者受託屬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再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旦因受託人解除股權代持協議的,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不同意將委託人變更登記為顯名股東,或者不同意委託人更換其他人作為登記股東的,將造成委託人股權代持協議解除後,但股權仍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實際情況,委託人後期所有的股東權益都將不受股權代持協議的約束。
5. 開股東會時代持人沒有來參加,實際出資人可以參加嗎需要什麼手續會上有什麼權利
您好,
1、原則上是不可以的,因為實際出資人並不是記載於股東名冊與公司章程上的股東。但是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即實際出資人)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在此種情況下,代持股人未參加股東會,實際出資人可以參加,不需要履行手續,享有與其他股東相同的合法權利如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
2、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實際投資人的股東身份不能被認可,因此不能參加公司的股東會。在此種情況下,實際投資人若想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股東會,只有經過超過半數的公司其餘股東的認可、同意才可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3、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3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6. 掛名股東在沒有代持協議的情況下如何追償實際出資人
掛名股東在沒有代持協議情形下因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從而無法向實際出資人追償,但對方也無法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從而行使股東權利。
7. 掛名股東沒有代持協議的情況下可以追償實際出資人嗎
你想追償投資人,你既沒有自己的出資證據,也沒有代持協議,你憑什麼追償。出資人說你是股東,你就是,說你不是股東了,你就不是了。不是自己的東西,別起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