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能否繼承
公司法律師說法之三十六: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版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此一規定:1、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原則上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其出資額,並同時繼承其股東資格,成為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各項權利。2、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但應有公司章程的除外規定。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與公司的其他股東之間,並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關系。如果股東不願意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如該繼承人可能年老體弱,可能智力低下,也可能品行較差,則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修改公司章程時,可以在章程中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以後,其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公司章程一旦作出這樣的規定,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在繼承該股東的出資額後,就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Ⅱ 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後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5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2)股東證科以繼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Ⅲ 股東資格能當然繼承嗎,轉繼承的條件有哪些
1、《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4日發布的《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第34條就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因為繼承、被強制執行等非因股東本人的意思發生變動,其他股東主張優先受讓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一)》12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是與該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相對應的財產權益。」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第三(二)規定:「繼承人、財產析得人或受贈人因繼承、析產或者贈與可以獲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財產權益,但不當然獲得股東身份權,除非其他股東同意其獲得股東身份。未取得股東身份的繼承人、財產析得人或受贈人將股份對外轉讓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轉繼承:
一、 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二、 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三、 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四、 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五、 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
Ⅳ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可以繼承嗎
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人合性質的法人團體,股東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成立公司。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5條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Ⅳ 股東資格能否繼承取得,公司股權如何繼承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回利的制答度。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並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對有限公司股權繼承做了特別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只具有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換句話說,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是當然繼承。
Ⅵ 股東資格可以繼承嗎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規定。
從股權具有財產權屬性的視角來看,我國繼承法承認股權的可繼承性,
也即自然人股東生前合法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納入遺產的范疇,可以由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但我們注意到,本法條所涉及到的股東資格在更大程度上屬於股東身份權的范疇。通常,民事主體只有具備股東資格或者股東身份之後,才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而對股東資格是否被繼承的問題,我國繼承法和修訂前的公司法均未做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少爭議。有觀點認為,若股東資格能繼承,將會動搖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礎,這樣往往不利於公司穩定運營。但也有觀點認為,立法若否定股東資格的繼承,不利於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有失公平,而且國外立法有承認股東資格繼承性的條例,且公司實踐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故立法應給予肯定態度。
事實上,這兩種觀點分別代表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已逝股東繼承人的各自利益,立法部門在本次修訂中顯然對上述兩種利益進行充分的考量和權衡,並最終通過增加本法條明確了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可有繼承人繼承的原則,填補了立法的空白。與此同時,立法部門也從平衡保護公司其他股東的權益,尊重和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基礎上,通過但書的規定,賦予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公司章程自主擬定此類問題的解決方案,明確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給有限責任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應該說,本法條通過原則性和靈活性兼顧的方式較好的解決了本法修訂前懸而未決的爭議問題,起到了定製紛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