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天天股份質押,缺錢嗎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缺錢了就會做質押決定。
㈡ 質押股份 平倉 是好是壞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給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換得貸款用於公司的業績發展.
但是這個股票質押出去時,會有一個價格,一般是股票當時市價的3——4折。
如果前期的股市那樣狂跌,有些股票的價格跌到質押時的折算價格,金融機構就會要求上市公司還錢,如果上市公司沒有錢還,就會拋出質押的股票變現還錢。
簡單的講不是好事。
(2)九陽股份質押股份多少錢擴展閱讀:
股份質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單務無償性。債權人與出質人之間並不相互享有權利和負有義務。股份質押合同的權利主體是主債權人。出質人在股份質押合同中只負有出質義務,而不享有任何相對應的權利;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對出質人不負任何相對應的義務。出質人即使代為履行主債務獲得追償權,也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
(二)補充性。出質人對主債務的履行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主債務不履行。若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或者主債務人已經開始履行時,質權人無權變賣、轉讓出質人的股份實現自己的債權。
(三)從屬性。股份質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為前提,以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為目的,隨主債權因清償、抵銷、免除而消滅。
(四)優先受償性。債權人在其債權上設定質押權的目的,在於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和財產利益的安全。因這種對債權保障的設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優先於未質押的受清償。
(五)記名性。訂立股份質押合同必須將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花名冊,自記載之日起生效。這是股份質押合同區別於其他權利質押合同的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㈢ 股票質押式是不是按當天的市價折算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這是規定,目前很多都是按市價3折進行質押,就是說你100塊的股票只能換取30塊錢
㈣ 股份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
什麼是股份質押?事實上,根據網路詞條的解釋,股份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約定對出質人所持有的股份設定限制性物權,當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折價購買股份,或者出售該股股份並優先受償。比如,當甲股東需要流動資金的時候,可以把他的股票抵押給乙機構,然後乙機構會把錢借給甲股東,甲股東只需要在到期時把錢還給乙機構。
第四,敢去做股權質押的上市公司都是對於相應的投資方向比較有信心的,所以對於持有方來說是會有一部分機構進來的。
總而言之,股份質押只是一個中性詞,無所謂好壞。
㈤ 上市公司股東股份質押能換多少現金,這個比例是多少的
3~5折,利息在7%左右吧。
不是公司的主營項目,不是很清楚。這個數據是在和證券營業部的老總們聊天時聽說的。
㈥ 大股東股份質押給銀行是好事還是壞事
押指的來是借款人以自己擁有或第三自方持有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
股票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需要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對於一些公司來說,股票質押是一種利好,它可以幫助公司解決資金緊張問題,利用股票質押獲得的資金讓公司發展得更好。
不過如果公司經營狀況出現問題,在短時間內很可能會導致公司股票下跌,股票質押貸款很容易讓公司增加更多的負債率。
股票質押是上市公司經常使用的融資手段,尤其是在資本環節惡劣、企業經營不佳的情況下,一些大股東就會偏向選擇這種融資方式,如果到期還不上,質押的股票就會賣給銀行或是信託,等於股東間接減持變現。
而且如果股票價格下跌觸及質押平倉線,質押機構會強制拋售質押的股票,進一步造成股價崩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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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價格多少怎麼定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真正確立了我國的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擔保法》,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後,目前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准。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綜上可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