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需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關聯交易的一方主體應當是上市公司,另一方主體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只有符合這個基本情形的,才叫關聯交易。是需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的。
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並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並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澱。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並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2.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3.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於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採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著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
⑵ 關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的問題
這兩者在財務會計上叫做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回假如都是A上市公司答就是同一控制下的母子公司,但是如果是A和B的話就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母子公司。
先給你說一下會計處理,同一控制下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也就是資產值多少錢A自己說了不算的,要A的母公司說了才算,所以其公允不可靠;但是B就相對可靠了~在編制合並報表的時候就能體現出這一點
至於股票的價格,影響因素很多,這你也知道的,如果就是單純把是否同一控制當成是一個影響的變數是不科學的,這個起碼要經過實證分析才能得出一定程度的結論!但是我自己傾向於非同一控制下公司的股價高於同一控制下企業,但是事實很可能不是這樣的,因為最近郎咸平研究家族企業的回報率高於非家族企業,所以並不是結構公允股價就一定高,這么說雖然有點二五,但是更符合股價的運行規律。
⑶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內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容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⑷ 上市公司和控股股東共同對外簽署銷售協議違背治理准則嗎
控股股東與來實際控制源人的區別與聯系: 新規定之所以要求上市在披露控股股東的同時還要披露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主要是因為上市控股股東可能並非其實際控制人,而對上市產生實際影響的則往往是其實際控制人。 一、關於上市控股股東和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銷售,協議,治理准則
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區別與聯系: 新規定之所以要求上市在披露控股股東的同時還要披露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主要是因為上市控股股東可能並非其實際控制人,而對上市產生實際影響的則往往是其實際控制人。 一、關於上市控股股東和
⑸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用該上市公司股權擔保向銀行貸款,該上市公司需要進行公告嗎依據是什麼
需要 深圳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里都有規定 控股股東股權發生質押、凍結或者被限製表決權的 應該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
⑹ 上市公司是否可以作為一家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最終控制人
當然可以了,主要看是否有這個實力,可以兼並重組收購,成為控股股東和控制人
⑺ 上市公司非控股股東收到監管函影響公司重組嗎
要看為什麼收到監管函,如果和上市公司重組有關,肯定有影響。如果是與上市公司無關的事情,肯定影響不大。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