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權禁售期內,是否可以轉讓股份相關條款是
股權禁售期內可以簽訂轉讓協議,約定到禁售期後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但是對公司的債權人而言,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所有的股東責任由出讓人承擔。這個最高院有判例,參加最高院公報2007年中案例:張桂平訴王華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法院認為:《公司法》原第147條第1款關於「發起人持續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旨在防止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謀取不當利益,並通過轉讓股份逃避發起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3年內,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待公司成立3年後為受讓方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並在協議中約定將股權委託受讓方行使的,該股權轉讓合同不違反《公司法》原第147條第1款的規定。協議雙方在《公司法》所規定的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內,將股權委託給未來的股權受讓方行使,也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在又方正式辦理股權登記過戶前,上述行為並不能免除轉讓股份的發起人的法律責任,也不能免除期股東責任。因此,上述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㈡ 並購過渡期應當對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進行哪些限制
通常會在並購交易文件中約定,在過渡期內被收購公司的股內東作為出讓方應當採取措施容履行以下職責:
1.保證被收購公司正常經營;
2.確保員工、供應商、客戶等繼續為被收購公司提供服務;
3.保證現有業務組織的完整;
4.維持所有經營資產和設備(包括任何自由或經許可持有的知識產權)處於正常運營和良好保養狀態;
5.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對注冊的知識產權進行維序和更新;
6.交易雙方所約定的其他事項。
㈢ 股災後大股東股票的半年禁售期是從何時起到何時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18號
近期,證券市場出現非理性下跌,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即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減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國證監會將給予嚴肅處理。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6個月後減持本公司股份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 2015年7月8日
㈣ 關於大股東減持有哪些規定
1、大股東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版股份總數的1%。
2、大股權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 按照境內外發行股份的總股本計算。
3、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 。協議轉讓價格范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4)大股東禁售期並購擴展閱讀:
現階段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交易方式主要有單筆減持及多筆分量減持方式。
根據股東需要及所減持股份市場流通特點,制訂靈活多樣的減持方式。針對市場流通性強、減持量小的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可單筆減持,在較短時間內通過大宗交易平台一次性完成。
而市場流通性弱、減持量大的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設定交易觸發價,將所減持的股份分筆分量在設定的交易時間內,根據市場流通變化擇機、擇量減持,以達到市場逐步消化的目的,從而不會導致因減持造成股價波動下跌,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及維護股東市場形象。
㈤ 原始股一定有禁售期嗎我是超小級別股東!
監管部門立法設定禁售期的出發點,主要是為了減緩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後的變現擴容壓力,通過設定緩沖時間來換取股市穩定發展空間的戰略思路非常明顯,而市場將之形象地稱為「爬行流通」。
事實上,目前完成股改的公司和正在進行股改的公司基本上都自願承諾了更長的禁售期限,大部分公司的非流通大股東承諾三年內不通過交易所系統減持股份。
上市公司承諾更長的禁售期,就意味著「爬行流通」的進程被進一步拉長,這從一定程度上進一步消除了流通股股東對短期擴容的擔憂,大受歡迎自然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也有公司採用「對價不足,承諾來補」的策略,將超長期禁售當作一種與流通股股東博弈的手段進行投機取巧。
不管上市公司和非流通大股東出於什麼目的,我們在看到超長禁售期承諾的有利一面時,也不應忽視其「硬幣的另一面」:今日之承諾如何面對明日之巨大不確定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承諾的貫徹實施有無保障。作為一個新興市場,我國證券市場的誠信建設依然任重道遠,如何避免空口說白話在禁售期承諾上重演,將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誠意變為實實在在的誠信行為,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對此監管部門已經未雨綢繆,要求上市公司應當披露承諾事項的違約責任,賠償其他股東因此遭受的損失。
總的說來,禁售期的確定並沒有一個硬性的標准。主要還是依據IPO時的判斷設定。
㈥ 發起人股票的禁售期是一年還是36個月
禁售,也可以稱之為限售股。一般發行的新股,大股東都有承諾,三年,也就是36個月內,不會出售公司股票。有些股東等到36個月到期後,追加承諾6個月或12月不會出售手裡的股票。這個要及時關注公司公告。
禁售期是指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東在向流通股東支付對價後一定時期內將非流通股到二級市場流通不得超過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避免非流通股集中時,瞬間擴容對市場帶來的下跌壓力。
禁售期 通俗來說就是在它限定的時間內,不能轉讓出售你手中的股權等 你只能在規定時間結束後 動用的一種說法。
㈦ 限制性股票為什麼規定禁售期
1、防止造假上市的一種措施。目前境內市場常規IPO,准備一年,排隊一年多,市後三年,總計約五年時間。企業很難做到持續性造假,因為成本過高。
2、防止公司高管或者機構在剛開盤時就套現,嚴重影響股價。
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
(7)大股東禁售期並購擴展閱讀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
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實際解鎖日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3、應納稅額的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
需要關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計算中的"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限制性股票
㈧ 香港的港股大股東解禁需幾年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股份禁售期一般為12個月。機構投資者更只有半年至九個月。
㈨ 持股5%的股東ipo禁售期有多長
對原始股東股票公開買賣有144條規定的限制:公司職員、董、監事、持股百分之十回以上大股東有一年後流通答的限制。為保障IPO股票投資者的權益,美國證管會對原始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在公司掛牌後公開買賣有一些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在SEC RULE 144(證券法規144條)規范甚詳。 凡歸屬在公司經營團隊里的股東包括職員、公司決策單位成員包括董、監事以及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大股東,都是144條限制公開買賣的范圍。雖然規范的目的是為了要讓新加入的投資者先行獲利了結,但事實上其立法精神是為了要讓公司股票在掛牌的時候不會有大量的賣壓涌現,導致該公司的股價一夕之間跌入谷底,因此,承銷商依據144條的規范作股票公開買賣時間限制的時候,他決定的基礎是不影響股價的跌幅。一般來說,他會以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做為大股東限制的依據,承銷商更會以各原始股東所持有的股票依距離公司權力核心的遠近做為限制時間長短的考量,最短的180天,最長的以360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