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和復股東的區別:1、適制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在於:合夥人適用於《合夥企業法》。股東適用於《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3、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4、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貳』 公司法中關於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詳細解釋。
名義股東,又稱掛名股東,有時還叫人頭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名義股東。
實踐中,某些公司投資人由於種種原因,不願意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參與公司,但為了通過投資享受公司經營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義冠名於公司,使另一人成為公司形式意義上的股東,投資人自己則在幕後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該投資人即是實際股東,另一人則為名義股東。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資人的姓名和名稱並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必須的明示條件,故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姓名或名稱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效果;公司設立登記具有創設公司法人資格的功能,但就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並非設權程序,只具有對善意第三人的證權功能,因而是宣示性登記。
因此,審判實踐中,在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並存的情況下,對股東資格的認定既要堅持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又要考慮具體的事實情形,綜合分析,形式與實質兼顧。
也就是說,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並存時,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採用形式主義規則,以體現股東姓名或名稱的宣示性登記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但是,民事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由外部行為表示和內部行為意思構成,當外部表示與內部意思不一致時,則要以「真意主義」來考量,因此,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為了追求真實,實現權利義務平衡,應當採用實質主義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叄』 股份制公司股東權利和義務
股東權利大概有以下八項內容:
1、股東身份權,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版簽發出資證明權書,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股東通過股東會實現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3、資產收益權,股東有權分取紅利,在公司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4、退出權,在特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
5、知情權,股東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
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的優先認購權。
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股東義務,主要有以下三項內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按期足額繳納認購的出資額的義務。
3、公司驗資完成後,不得抽逃出資的義務
『肆』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一樣嗎
需要帶上你的有效證件,到落戶所在地公安機關具體咨詢辦理。
『伍』 公司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責任如何承擔
名義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經與名義出資人協商達成一致,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僅以相應份額權益股東的身份出現。
1.股東的風險。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關系。一般而言,實際出資人會同名義股東事先簽訂書面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約定,主要應涵蓋股東權益、責任分擔等事宜,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產生相應效力,但該效力僅針對簽約雙方不對外(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效力。
3.名義股東、實際股東同公司其他股東方的關系。如果公司成立有效,遵循實質主義規則,確認實際股東享有股東權益並履行股東義務,但如果隱名出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則
認定行為無效,則當事人間法律關系依照無效合同條款執行。
4.名義股東同第三人的關系。無論公司是否成立有效,依照形式主義規則,名義股東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