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公是上市企業一致行動人,現鎖定股票已可上市流通,如果和老公離婚可以拿回自己一半的股票嗎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並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股票的約定和處理。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並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採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於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❷ 通過股權投資取得公司控制權的三大方式
通過股權投資取得公司控制權要能夠直接控制公司股東會。股權比例等於表決權比例的情況下,股權比例2/3以上股東對公司具有絕對控制。股權比例1/2以上的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相對控制,但對公司的形式變更、注冊資本增減、經營范圍變更章程修改、分立合並解散等公司法規定需要2/3以上表決權才能通過的公司重大事項,需要聯合其他股東,股權比例超過2/3以上才能實現股東意圖。股權比例1/3以上的情況下,股東對公司是安全控制,擁有一票否決權。及對於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需要股東會1/2以上表決權的公司重要事項,若大股東想達到意圖,同樣需要聯合其他股東聯合其他股東。
股權比例與表決權比例不相等,此情形在有限責任公司被公司法所允許。而股份有限公司司法要求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採取以下7種方式對公司實現控制:1、通過章程特別約定通過章程約定實現對公司的控制。2、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3、某項重大事務或某些重大事務共進退類似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4、被授權委託代理全部或部分事務其他股東放棄表決/投票權,將其表決/投票權授權於有關股東。5、同股不同權或AB股方式例如,擁有1%的股權,可擁有34%甚至更高的表決權;例如AB股,AB股其實就是同股不同權。將股權分為A股和B股兩個層次,對外部投資者發行的B股只有1票投票。
❸ 資管計劃 怎麼認定 一致行動人
媒體披露的深交所監管問詢函中,提及曾增持萬科股權的兩項資管計劃是否存在一致行動人的情況,引發市場猜測。由於兩項資管計劃背後存在高管交叉任職、機構背景涉及萬科的情況,因而疑為萬科管理層通過資管計劃杠桿融資增持公司股份,且未履行信披職責。
對此,深圳市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表示,被問及的德贏資管是獨立資管計劃,企業股中心是資管計劃的受益者。不過,對於是否已經回復過上述問詢函,萬科方面未給出明確回應。
兩資管計劃相互獨立
12月28日,有消息稱,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在二級市場交易監控中發現,名為「金鵬資管」和「德贏資管」兩項資管計劃的委託人背後機構高管與萬科管理層有密切聯系,發函詢問萬科公司上述股東之間是否互為一致行動人,並要求萬科公司進行回復。
12月30日晚間,萬科發布一份來自深圳市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簡稱「企業股中心」)的回復,以澄清兩項資管計劃的相互關系。企業股中心表示,市場關注的德贏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一個獨立的資產管理計劃,其管理人是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德贏資產計劃的投資決策權由優先順序委託人招商銀行和劣後級委託人共同擁有,但招商財富自主行使德贏計劃項下股票相關的提案權、表決權,不受委託人的控制。
企業股中心同時表示,深圳市梅沙資產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是德贏資產計劃名義上的劣後級委託人,實際的委託人和出資人是深圳市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簡稱「企業股中心」)。德贏資產計劃中劣後級份額相對應的盈利或虧損,企業股中心是唯一的最終享有者或承受者。
背景資料顯示,企業股中心是2011年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冊成立的以公益為目的企業法人,其資產及收益最終全部用於公益事業。企業股中心是獨立法人,並非萬科下屬機構。根據企業股中心章程規定,除公益、救助行為受益人之外,沒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能從企業股中心的資產或收益中獲得利益。
「金鵬資管計劃的委託人及受益人是盈安財務,盈安是萬科合夥人集體持股的,公告最近的增持是今年1月28日;而德贏資管計劃實際和萬科並沒有關系,屬於獨立的法人機構,企業股中心是德贏資管的受益者和主體,兩個資管計劃需要區分開的。」萬科相關負責人表示。
市場傳言不斷
從「寶萬之爭」開始,針對雙方各自的市場傳言和澄清聲明陸續不斷,也令背後的關系日顯復雜。分析人士稱,在最終的結果沒有確定之前,無論是萬科管理層採取的應對措施,還是寶能系以及其他資金方繼續增持萬科股權的動作,都會將讓這場股權爭奪持續升溫。
以上述問詢函為例,盡管是由相關媒體曝出深交所對萬科的問詢函,詢問上述資管計劃的關聯關系及披露責任,但據中國證券報記者在深交所官網檢索卻未能查詢到該函件。深交所相關人士表示,一般會將上市公司問詢函公布,但有時也只公開部分,「目前萬科事件相對敏感,很多業務不便回應」。而針對回復函內容,萬科方面人士稱,並不清楚回復函內容,媒體報道並沒有得到公司確認,上述企業股中心回復已經足以澄清疑點。
此外,寶能和萬科雙雙都面臨各方消息的不斷猜測。就在29日萬科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進展之後,有媒體消息稱,萬科與寶能系、安邦三方召開和談會,三方基本達成和局,安邦未來將有可能受讓寶能系股份成為萬科大股東。對此,萬科發布澄清公告稱,公司從未參與傳聞所述會議,對傳聞所述內容亦不知情,該傳聞不屬實。而針對寶能系方面的市場消息稱,「有銀行暫停銷售前海人壽的部分保險產品」,對此,前海人壽相關負責人表示,前海人壽的保險產品銷售一切正常,對上述消息予以否認。
❹ 股東外出資人增資後股權分配
謝謝各位的回答,但我還不是太理解!
現在問題是公司成立時出資比例為:我40%,A40%,B20%,且A和B是夫妻,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A和B商議讓另一人(也是A的家屬)增資以擴大經營。但增資後出資比例重新調整,我的出資比例就會下降,這樣不是影響我的收益嗎?--你的收益就是按照你投資的份額收紅利,怎麼會影響你的收益?人家出錢當然也要享受人家的收益,否則不成捐款了!
從出資比例和股東結構上我都不具備決策權利,我有權拒絕另一投資人加入嗎?--這個要看當初你們的股東章程是如何訂立的,對於什麼事情需要多少投票權,比如增資是否需要全部股東同意(一般公司都是這樣訂立的)。你可以依法保護你的權利。
另外,如果你覺得辛苦了幾年的成果,有新資金進來就「坐享其成」,(專業稱「股權稀釋」)你可以把公司的「價值」定的高點兒:比如,你們當初出資為40萬,40萬,20萬,你可以認為現在公司「評估價值」是200萬,而不是100萬(原始資金),這樣如果新股東投資50萬,那麼他只擁有20%(50/(200+50)),而不是33%(50/(50+100))的股權。
還有問題給我簡訊。
❺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問題(2)
21.公司的控股股東指什麼?答:根據《公司法》第217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他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什麼叫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什麼叫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試舉出國有與民營企業實際控制人的例子。
22.某公司股東說「公司就是我的,我怎麼會損害公司利益?」這話對嗎?如果股東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什麼責任?
23.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是什麼關系?如果有沖突如何處理?某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了變更登記,是否就有效?
24.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區別在哪裡?
2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數上限是多少?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多少?其中貨幣最低比例是多少?實行分期注資的時限是多少?投資類公司的注冊時限有什麼特別要求?首次出資額是如何規定的?
26.如何理解《公司法》中對公司注冊資本「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這句話?試舉例說明。
27.股東除以貨幣出資外,能否以非貨幣資產出資?試舉出5種以上的非貨幣資產?股東能以持有甲公司的股權對乙公司投資嗎?需要履行的最基本程序是什麼?
28.某公司股東在對公司增資時,承諾的出資較長時間不到位。是否合法?可能會影起什麼後果?
29.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至少應包括哪些事項?
30.什麼是公司登記事項更變?如何正確理解公司登記事項「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這句話?
31.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屬於公司的商業機密,公司股東要求公司提供,公司能否以保密為由拒絕提供?對此股東可以採取什麼程序和要求?
32.某注冊資本為10億元人民幣的公司成立後,某股東將其出資的5億元以向公司借款形式借走用作其它盈利行為,對嗎?公司的發起人、股東登記公司後抽逃出資的,將受到什麼處罰?
33.為什麼說公司的權力機構是股東會,而不是總經理辦公會?股東會一般行使哪些職權?
34.某公司章程對召開股東會會議通知時間無特殊規定,在召開會議的五日前通知了持股5%以上的部分股東,對嗎?
35.某公司章程對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無特殊規定,但由參會的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即「按人計票」,對嗎?
36.公司股東會特別事項與普通事項有什麼區別?一般包括哪些內容?是否由參加股東會的2/3以上股東人數表決同意即可通過?
37.某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有董事4人,任期為四年,並由董事長指定了1名職工董事,由於工作調動原因其中2名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即不再履行董事職務,存在哪些問題?
38.公司董事會一般行使哪些職權?試說明其制訂方案內容與決定事項的區別,為什麼是「制訂」, 而不是「 制定」?
39.某公司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董事所代表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計算,即「按股計票」,正確嗎?試與34題比較。
40.有人說「股東是公司的上帝,因此公司經理需由股東會聘任,經理要對股東會負責」,此說法存在哪些問題??
❻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在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增持公司股份 誰幫著解釋下,比如匯金公司拜
公司的定期公告有可能會對公司股價造成影響,為防止發生內幕交易或者進行市場操縱,所以要加以限制。 滬深證交所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將原來的30天現在改為10天,是為了方便匯金在10月份也就是現階段,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業績公告出來前增持。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的國有獨資公司。 一般匯金增持,往往伴隨著政策的轉向和股市的反轉。 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的國有獨資公司。
❼ 對於一個公司,母公司和控股股東有什麼區別呢
1.控股股東指其資額占限抄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五十或者其持股份占股份限公司,股本總額百五十股東;資額或者持股份比例雖足百五十依其資額或者持股份所享表決權已足股東、股東決議產重影響股東《股票市規定》控股股東:指其持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股東;或者持股份比例,雖足50%依其持股份所享表決權,已足股東決議產重影響股東持50%股權絕控股股東足50%表決權足股東決議產重影響相控股股東。
2.母公司指或公司企業(或主體同) 公司指母公司控制企業,通相互間定義我理解母公司定義核控制結合各面規定我認控股股東與母公司基本劃等號,母公司側重獨立公司承擔限責任控股股東強調公司股東位於控制位股東二者相同點控制合並財務報表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