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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名股東下多名

發布時間:2021-08-13 08:04:26

Ⅰ 隱名股權被顯名股東質押貸款無法還貸,被受質方沒收,隱名股東能要回股權嗎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名義股東處分在登記其名下的股權是否能夠發生股權處分的法律效力,關鍵在於名義股東與交易相對人的交易是否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所規定的善意取得法律要件。

如果名義股東與交易相對人的交易符合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那麼實際出資人不能以其對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主張股權處分行為無效。在此情況下,如果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的行為導致實際出資人發生損失的,實際出資人可以向名義股東主張損害賠償。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那麼實際出資人可以以其為股權的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名義股東的股權處分行為不發生效力。在此基礎上,可基於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要求公司確認其為公司股東,並將其股東身份登記於公司股東名冊並辦理工商信息登記。

故如果你是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的身份成立,在公司另一股東在接受法定代表人(名義股東)出質時構成善意取得,則你雖為實際出資人,但不能主張股權出質行為無效,但你可以向名義股東主張損害賠償。如果不構成善意取得,則你可主張股權出質行為無效,並在此基礎上向公司主張確認股東身份並辦理工商登記。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Ⅱ 股東一般分為哪幾種形式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在本文中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Ⅲ 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因為可惡的小米化妝鏡自動亮睡不著覺,特此回答:實際投資人和名義股東是兩個相對立的概念。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不可能是一個人。他倆的關系一般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簽了一份代持股協議,由名義股東代持股,然後實際出資人獲得收益,但是不會出現,所以實際投資人又成為隱名股東,名義股東又稱為顯名股東。而在實際過程中,只有民意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實際出資人不享有股東的權利,他只有與名義股東有合同關系。

Ⅳ 股東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股東可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拓展資料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Ⅳ 顯名股東的隱名股東、顯名股東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構建的價值取向
在隱名投資中,保護真正的權利人和保護善意的第三人是一對矛盾。例如,當善意第三人從顯名股東處受讓股權,取得質權或對顯名股東的股權扣押時,若保護實際出資人的權利,則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會受到嚴重損害。因此構建隱名股東、顯名股東與公司之外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東)的法律關系,首先必須解決價值取向問題:是要保護真正的權利人還是要保護善意的第三人?
市場的交易紛繁復雜,而且越來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要求交易當事人在交易之前,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詳細調查真實情況已不可能,保護交易的安全十分必要。自近代以來,民法逐步確立物權公示公信原則、表見代理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無權處分制度,商法採納商事交易的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這些都體現了對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保護交易的安全已成為現代民商法的整體發展趨勢。因此,構建隱名股東、顯名股東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應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為價值取向。
(二)法律關系的構建規則
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理念,構建隱名股東、顯名股東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應遵循以下這些規則:
1、隱名股東、顯名股東不得以登記不實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登記是股權的公示方法,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賦予其公信力,即使該登記內容有瑕疵,對信賴該內容的第三人也應加以保護。因此,善意第三人因與顯名股東的債權債務扣押隱名投資的股權,隱名股東不得以自己為實際股東予以對抗;隱名出資不實的,善意的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顯名股東在隱名出資不實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顯名股東不得以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予以對抗。
2、第三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曉登記的,或相信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的,隱名股東、顯名股東不能以實際的登記予以對抗。
原則上,登記事項公示之後,具有對抗力,即對於某種權利的內容,可以向第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張的效力。但是,登記的對抗力不是絕對的,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曉登記的內容,隱名股東、顯名股東不能以實際的登記予以對抗。韓國商法第37條第2款對此作了規定:「雖已登記,但是第三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曉時,亦同(即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對抗力的這項例外,與上述的第一項規則並不沖突,第一項規則保護的是信賴該登記的第三人的利益,這項例外保護的是有正當理由不信賴該登記的第三人的利益。
對抗力的另一項例外是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的,隱名股東、顯名股東不能以實際的登記予以對抗。實踐中許多隱名投資是以退休的老人、下崗的工人名義登記,而實際的公司經營者是隱名股東。如果出資人投資沒有到位,僅僅要求公司登記的股東承擔責任,對善意的第三人是不公平的。
依此,有正當理由未知曉登記不實或相信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的第三人因與隱名股東的債權債務關系扣押隱名投資的股權,顯名股東不得以自己為登記的股東予以對抗;隱名投資出資不實的,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隱名股東在出資不實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隱名股東不得以自己並非為登記的股東予以對抗。

Ⅵ 顯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Ⅶ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各佔一半的股份,隱名股東如何工商登記

隱名股東與顯是名字股東,各佔一半股份,這個可以進行工商登記。

Ⅷ 公司股東代表和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嗎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股東代表是所謂的「顯名股東」,被代表的股東是所謂的「隱名股東」,他們之間應該有一個委託的關系。首先,股東代表調離公司對這種委託關系及對公司的投資關系沒有必然的影響,完全可以不必變更。如果想變更,也不是「選舉」的問題,是隱名股東與原來的顯名股東解除委託關系,與新的顯名股東建立委託關系,然後原來的顯名股東與新的顯名股東經過股權轉讓,將隱名股東的股權轉移到新的顯名股東名下。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因此,兩者之間是不同的概念。股東代表在於股權的描述,法人代表在於法律行駛權利義務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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