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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律所

發布時間:2021-08-12 13:44:02

① 虛假陳述引起的索賠沒有股權證怎麼辦

楊律師強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的規定,可以提起索賠的投資者范圍包括所有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股票;且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股票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股票而迅速產生虧損而不是騰達的投資者。投資者需要提交的證據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股權證、買賣交割單、身份證。
投資者可以選擇自己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由律師代理提起集體訴訟。楊律師表示,由於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受害人數量較大,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採用集體訴訟的方式,對投資者而言,眾多維權手續創造更簡便,費用也更低。自2002年中國證券市場大規模的投資者維權訴訟以來,我國證券民事賠償的訴訟機制已經逐步完善。從華堂律師所已經辦結的ST銀廣夏、東方電子等投資者訴訟空間的情況來看,參加訴訟的投資者都得到勝訴並順利獲得了相應補償。
根據《規定》第5條規定,此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兩年。投資者如果要通過訴訟途徑挽回損失,應在訴訟時效內准備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過了訴訟時效,投資者要想再挽回損失就很困難了

② 涉嫌招股書虛假陳述會受到什麼處罰

你好,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該行為是違法的是要面臨罰款處罰的啊。可進而 在【 『』 律 伴『』】去和 這方面的 專業性很強的 法律達人— 律師去問 問看後果。
《虛假陳述行政責任規則》對此作出了詳盡規定:

(1)對虛假陳述中個人責任的認定

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負有保證披露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的義務,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③如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在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的同時,應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③ 上市公司如何證明股民的損失與虛假陳述無關

滿足以下任何一抄個條件都可以認定二者不存在因果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9 條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1)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2)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進行的投資;(3 )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4)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5)屬於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④ 股票維權索賠可以獲賠多少錢

有很大一部分投資者想當然的認為索賠金額就是賬面虧損,其實法律有規定了計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學會如何計算索賠金額。

首先股票損失認定應當知道幾個關鍵概念:

計算投資差額損失要先確定虛假陳述行為的幾個時間點: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及基準價。

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例如超華科技(002288)因虛增2014年的利潤,受理法院認定2014年的年報發布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在俞強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我們總結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調查公告日認定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日認定為揭露日。

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

2、按前項規定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後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3、已經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

4、已經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本條第1項規定確定基準日。

基準價就是指揭露日至基準日收盤價的平均價。

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需要搞清楚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基準價。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準價,則是從虛假陳述揭露日到基準日之間,根據每天的收盤價格計算得出。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者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及利息。

如果投資人只進行了一筆股票買賣,其投資差額損失就不會存在計算差異。司法實踐中,投資人進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復雜,不同的計算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損失金額。

賠償的損失由哪些部分組成?

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1、投資差額損失

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

3、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印花稅

4、前款所涉資金的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這四項里,傭金、印花稅、活期利息占索賠比例不到0.5%,所以我們重點來看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

只有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進的,並且在揭露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才具有索賠資格。

具體演算法是(買入均價-賣出均價)*可索賠數量=投資差額損失(僅限於揭露日至基準日賣出的情形),如果是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進,一直到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沒有賣的,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價-基準價)*可索賠數量。

⑤ 證券法里股民怎樣索賠

關於「證券法里股民如何索賠」這個問題,謝保平律師股票索賠團隊回答版如下:1、股民判斷是權否符合條件,無法判斷的話咨詢律師;
2、根據律師團隊提示准備索賠材料;
3、委託律師後,律師團隊會為您計算具體的損失金額。由於金額計算過程分歧很多,且各地法院計算損失的規則不一致,金額計算比較復雜,尤其是交易頻繁且金額較大的股民。謝保平律師團隊開發了「小神算」計算機軟體為股民朋友計算索賠金額,率先實現了計算索賠金額信息化,對股民索賠來說既高效又准確;
4、律師團隊向法院起訴,這一步關繫到股民如何獲勝獲賠,這就要求主辦律師深入用心研究,如何選擇被告和訴訟時機至關重要;
5、股民獲賠收到賠償款後,將律師費匯給律師團隊(謝保平律師團隊不代收賠償款)。

⑥ 大成律師事務所有什麼違規

參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丘遠良、申林平等5名責任人)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311/t20131115_238381.htm

經查明,大成所在為新大地IPO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時,未能勤勉盡責地開展核查驗證,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一、大成所在未對梅州維運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廖某梅進行實地訪談的情況下,製作虛假的實地訪談筆錄,並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五)中作出對廖某梅進行了實地訪談的虛假記載。
二、大成所在未對梅州市綠康農副產品經營部(以下簡稱梅州綠康)經營者陳某進行實地訪談的情況下,在專項核查意見中作出對梅州綠康進行了實地訪談的虛假記載。
三、大成所未全面收集並認真查驗梅州綠康的工商資料,未能發現梅州綠康經營者陳某系新大地財務總監凌洪的配偶,未認定梅州綠康與新大地的關聯關系,在其出具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二)中,稱「確認、查閱了發行人主要客戶和供應商的工商檔案」,並根據新大地11名自然人股東的聲明及承諾,認為新大地股東、財務總監凌洪與主要客戶及供應商(包括梅州綠康)無關聯關系。
四、新大地與梅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專賣店(以下簡稱曼陀神露)之間存在如下異常情況:(一)曼陀神露先後以黃某燕、鄒某的名義申請辦理工商登記,兩次登記時預留的聯系電話與新大地相同;(二)黃某燕辦理工商登記時預留的個人聯系電話為新大地董事黃鮮露的手機號碼;(三)曼陀神露與受新大地董事長黃運江實際控制的梅州市三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州三鑫)簽訂經營房屋租賃合同時預留的聯系電話,與新大地實際控制人凌梅蘭的聯系方式相同;並且黃某燕擔任曼陀神露經營者期間:(四)曾作為新大地職工代表參加了新大地選舉職工監事的會議;(五)梅州三鑫將其持有的新大地股份轉讓給他人時,黃某燕為收款經辦人;(六)2008年5月2日至31日,新大地向平遠縣綠原農副產品收購站等銷售的出倉單上,制單人為黃某燕。對於上述異常,大成所律師未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注意義務,並採取進一步的核查措施予以排除或證實,就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一)、補充法律意見書(二)以及專項核查意見中,作出曼陀神露與新大地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法律意見。
五、大成所調取了梅州市鴻達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達裝飾)的工商資料,其法定代表人為新大地董事長黃運江之弟黃某光,黃某光在向大成所填報的《公司董監高及其他核心人員在其他公司投資情況調查表》中,表明其持有鴻達裝飾60%的股份。但大成所在出具法律意見時未審慎盡責,在出具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中稱發行人已充分披露關聯方,未指出新大地並未披露與鴻達裝飾存在關聯關系的事實。
以上事實,有大成所出具的有關法律意見書及專項核查意見、工作底稿、筆跡鑒定結論、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大成所未按照行業的執業標准履行勤勉盡責的義務,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丘遠良、申林平、劉軍、劉韜。

⑦ 為什麼投資者以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為由起訴上市公司,必須以證監會的處罰決定作為前置條件

1、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二條規定:「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當事人依據查處結果作為提起民事訴訟事實依據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2、在之後的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進一步明確「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須提交以下證據:(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二)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第三十七條規定「本院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3、綜上,如果沒有處罰決定,但有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也可以。
4、因虛假陳述的認定比較復雜,故最高法院規定了法院受理的前置條件。

⑧ 全國首例律所起訴證監會二審敗訴,律所因為何事進行申訴

大家都知道,如果我們在涉及法律問題時都會找律師事務所,因為他們那裡面會有各種各樣的律師為我們提供法律幫助。

俗話說的好,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存在違法犯罪的事實,那麼到最後一定會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

這起案件更是對那些知法犯法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個警示的作用,要知道,只要你們存在違法犯罪的行為,到最後一定會被繩之以法的。

同時大家如果發現了違法犯罪的行為,也一定要及時的舉報。

⑨ 如何處理股民訴某港股份公司虛假證券信息案

宓雪軍厲健

案情簡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後,有關中級法院受理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達900多件,其間涉及大慶聯誼、聖方科技、ST同達、嘉寶實業、渤海集團、ST九州、三九醫葯、紅光實業、銀廣夏、sT天頤、sT東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訴嘉寶實業公司等作出虛假陳述賠償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彭淼秋的訴訟請求為1312.32元,實際獲賠800元。彭淼秋由此成為我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中獲賠第一人,該案也因系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第一案而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中抹上濃重的一筆。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界將其簡稱為《1·9規定》)。

《1·9規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曾被證監會或財政部處罰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損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賠。

上述規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層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紛紛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為證券官司大開綠燈。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財政部對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檢查表明,某某港多確認收入3.6717億元人民幣,少計財務費用4945萬元人民幣,少計主營業務成本780萬元人民幣,多列資產1.1969億元人民幣。

隨後,某某港被財政部作出行政處罰:予以通報,並處以罰款10萬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會對被檢查和處罰問題進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價隨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訴某某港,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立案。這是《1·9規定》實施以後全國第一例證券民事賠償案,也是第一件起訴B股上市公司的賠償案,第一起以財政部行政處罰為前置條件的案件。

在該案的被告名單中,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時,浙江的小股民從媒體上看到消息激動不已,但又無可奈何。激動的是索賠有了「領頭羊」,有了「前車之鑒」;而無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總共索賠8萬多元,賠償多少仍是未知數。而扣除各種費用,即使是全賠也所剩無幾。有人開始打消索賠的念頭。

2003年2月,宓雪軍作為法律咨詢專家參與杭州武林廣場的一次免費法律咨詢現場活動。許多小股民把索賠的問題拋給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後,宓雪軍藉助媒體稱可以先期墊付差旅費,為股民狀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託裕豐律所狀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並依照原告人數、損失類型分為6個案件,索賠總額185萬元。

起訴的被告不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還有億萬富豪張某某(時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A省證券公司、B證券有限公司、C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D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訴訟標的額的65%最終獲賠176萬元,這一賠付比例在全國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賠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間,相比之下本所律師的代理成效非常顯著,《青年時報》評價該案為「浙江小股民索賠第一案」。

爭議焦點

原告的損失是否應當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港公司)依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提出抗辯,提出「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要求對每位原告的損失求償額分別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即按訴訟標的額的30%賠付。

律師認為《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存在缺陷,堅決反對「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本所律師引用「老鼠屎理論」予以駁斥,並舉出實例據理力爭。

審理判決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訴訟標的額的65%最終獲賠176萬元。

經典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於上述條款僅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也未詳細闡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引起很大爭議。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提出抗辯,雖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虛假陳述問題,但如果不是大盤大跌,股民根本不會遭此重創。因此,每位原告的損失求償額應當分別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舉例論證:因國務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減持國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證指數從2222.96點跌至最低點1339.20點,跌幅高達39.76%。受此影響,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價從11.55元跌至最低價7元,跌幅高達39.39%。由此可印證,由於系統風險造成某某港股價下跌,此期間某某港A股股東損失與某某港虛假陳述之問沒有因果關系。

因國務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減持國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揚,上證指數漲幅高達9.25%,受此影響,某某港A股漲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減持國有股方案之前的股價。由此可見,由於系統風險造成某某港股價暴漲,此期間因高價購買某某港A股造成損失與某某港虛假陳述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據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認為原告損失求償額的70%是由於大盤系統風險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損失求償額的30%賠付。

律師認為,《規定》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地規定在第19條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據此提出「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抗辯,顯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

假設沈陽中院採納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觀點,那麼,大盤指數漲跌幅度的起止時點是無法確定的,而計算起止時點的不確定性必然導致漲跌幅度結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額可能出現好幾個計算結果,無論取捨哪個計算結果都會產生重大爭議。比如說,大盤指數的起算時點按被告虛假陳述實施日起算還是按原告第一筆買人股票的時間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關系的股票買入時起算還是按照多次買入的平均指數計算?假設大盤指數漲跌幅度起算時點從被告虛假陳述時起至拋售日或基準日止。舉例說明:「錦港B股」於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148.9%。「某某港」A股於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16.41%。

假設大盤指數漲跌幅度的起算時點從揭露日起至基準日止。舉例說明: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0.08%。

由此可見,如果法院認定「證券市場系統風險」,那麼,如何精確計算原告的損失額將是法院面臨的重大難題,在司法實踐中將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同時,律師認為,大盤綜合指數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漲跌趨勢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個股的風險。在大盤綜合指數上漲的情況下,「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將成為謬誤。相對於「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老鼠屎理論」顯然更有說服力。

「系統風險扣除論」只是假設了大盤下跌時,原告的損失必須扣除系統風險因素,那麼,如果大盤上漲時會是怎樣的情形呢?假設在涉及虛假陳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間,大盤卻上漲了20%,根據「系統風險扣除論」,是不是應該賠償投資者50%+20%的損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沒有虧損,相反還可以賺20%?但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法理是沒有實際發生的損失不能獲得賠償,否則便是不當得利。

對此,「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又作何解釋呢?很顯然,《規定》第19條第四款對此也是無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釋。

事實上,即使在資本市場較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中,也沒有一個國家在審理證券市場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時,考慮所謂的大盤系統風險。

為了更形象生動地駁斥「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律師引用了「老鼠屎理論」:在飯店吃飯可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即在最後吃湯的時候,發現碗里有一粒老鼠屎,於是大家不僅不會再喝,還會讓服務員將湯碗端走。這時,老闆卻阻止說,這湯還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繼續喝吧。試問,有人繼續喝嗎?有人仍然為此買單嗎?答案顯然是顯而易見的。湯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統風險,正常情況下只要點了湯就應當付錢。老鼠屎好比是個股的特殊風險,這是事先不會考慮到的。如果湯里出現老鼠屎,那麼有過錯的飯店一方將承擔全部的風險,而不再考慮湯是否可口的系統風險,湯里有了老鼠屎就不買單是社會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據上述理由,本所律師認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據「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減免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過對上述觀點的具體分析,可見《規定》第19條第四款法理依據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損失不應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某某港」案雖已調解結案,寥寥幾百字的調解書中並沒有提及如何適用《規定》第19條第四款,但「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如何認定對於各地法院在審理其他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時是無法迴避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個案批復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⑩ 任何律師事務所都可以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嗎

律師事務所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有法律限制條件。
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內業務管理辦法》第容八條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一)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二)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 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三)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四)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為具有利害關系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
律師擔任公司及其關聯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律師獨立性的情形的,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所任職公司的委託,為該公司提供證券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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