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財務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一個人嗎
不可以。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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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② 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可以是一個人嗎
對於一家公司來說公司法人與財務負責人可以說有著極高的地位,那麼公司法人和財務負責人可以是一個人的情況有哪些,理論上,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公司法人和財務負責人是不可以為一個人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的企業就是這樣違規經營。
根據財經法規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法人和財務負責人可以是一個人的情況可以是企業性質來定。
一、對於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因此,對於上述三類公司而言,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
雖然未明確說明法定代表人不能擔任,但根據法理學解釋方法上的「舉輕以明重」理論,既然已禁止單位領導人直系親屬擔任財務負責人,那麼對於領導人本人也是當然禁止。
二、對於非上述三類公司的其他企業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多部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因此根據民商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行」理論,對於非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
可以以「一人公司」作為典型例子,這類企業由於規模較小,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往往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財務負責人等等均同時為一個自然人擔任。
對於這類問題,究其根本還是企業的性質所決定,對於國有企業來說,因為所有權在國家手中,因此對於這種情況時嚴厲禁止的,但是對於私企來說就不存在這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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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與財務負責人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
財務負責人是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
例如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但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訂)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據《民法總則》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③ 財務人員能不能當公司股東
可以。
首先明確一個概念,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和你是否再此公司任職沒有必然聯系或者說沒有限制,只要你持有了公司的股權或股份,你就是公司的股東了。
有可能你說的是董事,不是股東。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你首先要成為股東,然後通過選舉成為董事。
④ 法人和財務負責人可以是同一個嗎
對於一家公司來說公司法人與財務負責人可以說有著極高的地位,那麼公司法人和財務負責人可以是一個人的情況有哪些,理論上,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公司法人和財務負責人是不可以為一個人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的企業就是這樣違規經營。
法定代表人職責:
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4)財務負責人可以是股東嗎擴展閱讀:
任職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6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文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與禁止擔任董事、監事的情況相同,即因為貪污、賄賂、侵佔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刑的(主要為經濟犯罪),以及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自刑滿之日起5年內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⑤ 公司股東可以做會計嗎
公司股東可以做會計。
會計法規定,公司法人代表的直系親屬等不能擔任財務主管或財務負責人,而財務主管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出納,俗稱管賬的不管錢,管錢的不管帳。
這里股東當會計不是會計法規定的需要迴避的情況(股東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之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可以做會計。
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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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內容
1、每個月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據原始憑證登記記賬憑證(做記賬憑證時一定要有財務(經理)有簽字權的人簽字後再做賬),然後月末或定期編制科目匯總表登記總賬(之所以月末登記是因為要通過科目匯總表試算平衡,保證記錄不出錯),每發生一筆業務就根據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
2、月末須注意提取折舊,待攤費用的攤銷等,若是新辦企業開辦費在第一個月全部轉入費用。計提折舊的分錄是借:管理費用或是製造費用,貸:累計折舊,這個折舊額是根據固定資產原值,凈值和使用年限計算出來的。月末還要提取稅金及附加(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由當地稅務機關決定。
3、月末編制完科目匯總表之後,編制兩筆分錄。第一筆分錄:將損益類科目的總發生額轉入本年利潤,借:主營業務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業務收入等)貸:本年利潤。第二筆分錄:借:本年利潤貸: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成本等)。
⑥ 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可以任職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嗎
1.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可以任職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可以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增加 變更之後 新股東是否相應承接之前的債權債務--是
以上依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
⑦ 有限公司股東能成為財務負責人嗎
法律上沒有做出相關的限制要求。所以說股東擔任財務負責人沒有關系。
⑧ 企業股東能否是財務負責人
一、企業股東能否是財務負責人
企業股東可以是財務負責人。《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從業資格作了明確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可見,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較一般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更加嚴格。這是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所決定的。
二、財物負責人的職位職責是什麼
1、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2、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3、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4、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5、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6、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7、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8、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9、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10、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職位越高那麼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大,只要自身滿足職位需求,不管在什麼崗位上面都是可以再擔任另一職位的。要知道財務負責人其不僅僅需要對於公司的財務進行管理以及整理,還需要有專業的知識技巧,不能隨便什麼人都可以擔任財務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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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創公司財務負責人可以是股東。
公司法在這方面沒有限制,只要是民事權利的人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