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貪污罪、職務侵佔罪和共同犯罪的一道選擇題。
D
1、本案中甲乙二人構成共犯。刑法規定了共犯是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本案中甲乙二人勾結,分別利用各自職權,並有力配合最終實現侵吞本單位財產的目的,因此構成共犯。
2、甲構成職務侵佔罪,乙構成貪污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27日 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釋(2000)15號)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本案中甲的職位高於乙,起到決定作用,在犯罪中屬於主犯,乙屬於從犯。因此甲構成職務侵佔罪,乙構成貪污罪。
⑵ 2015年注會 會計科目一道大題,求助謝謝!
03/04/05年行權分別為200/200/200萬股。
04年行權200萬股,收到銀行存款200×8(行權價)=1600(萬元),03年末估計04年因為股份支付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金額為200×5(授予日公允)=1000萬元,行權增加股本200萬元,倒擠股本溢價2400萬元。
⑶ 二、甲為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某國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乙為國家工作人員,是該公
【題目】甲為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某國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乙為國家工作人員,是該公司財務部主管。甲與乙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單位財物100萬元。對甲、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
A.甲定職務侵佔罪,乙定貪污罪,兩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職務侵佔罪,乙定貪污罪,但兩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職務侵佔罪,乙是共犯,也定職務侵佔罪
D.乙定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貪污罪
【答案】選擇D,參照《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⑷ 甲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該公司有董事11名。在一次董事會會議中,甲提出了一項議案,9名董事參加
不能通過,同意通過的董事只有4人,少於董事會成員的一半。
董事會在表決的時候是按人頭多數決的。
跟董事所佔股份的多少沒有任何關系。而且董事長在董事會表決的時候沒有特權。只要董事會在決議時沒有半數通過,那麼該決議一般為無效。
PS:不懂還可繼續問。。。
⑸ 財務經理和財務科長有什麼區別
這只是每個地區的表述習慣而已。比如我在武漢工作的時候,部門的領導一般大家都統一的稱呼為經理,並且下發升職公文的都一律用「經理」字樣;而在我現在所在的單位,同樣是部門領導卻稱呼為「科長」。再比如說,我們相鄰的單位對每個職能部門都稱呼為「部」,部門的領導稱呼為「部長」。但是就所掌握的許可權與職責來說這些其實都一樣的。「部長」、「處長」、「科長」一般是行政級的劃分,也就是說政府部門的稱呼方式;而「經理」、「總監」、「董事」等則是按西方公司制為基礎的劃分方式。在現在的很多國企,仍然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級別劃分標准,就像上面說的 處長、科長一樣。因此他們的級高地就稱呼而已沒有高低之分。但是,如果這個企業的級劃分是某某部門下設某某科
而部門領導稱呼為經理,下面的科稱呼為科長的話這就有級高地之分了。說了這么多,其實就是表達一個意思---他們的區別得放到具體環境中來評價。
⑹ 是財務會計的題目 求答案
1)可轉換債券的負債部分在發行時的價值=50000*3%*4.4518+50000*0.8219=6677.7+41095=47772.7
則可轉換部分的價值=50400-47772.7=2627.3
所以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50400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2227.3
貸:應付債券——成本 5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627.3
2)及3)一起做了 20X1年12月31日
借:在建工程 1910.908 (47772.7*4%)應確認的利息費用
貸:應付利息 1500 (50000*3%)應計提的利息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410.908 (1910.908-1500)
4)借:應付利息 1500
貸:銀行存款 1500
5)至2012年1月1日可轉換債券攤余成本
47772.7+410.98=48183.608
轉換50%則債券價值一半為=48183.608/2=24091.804
可按10元/股轉換坐
⑺ 財務科長的崗位職責是什麼
根據公司中、長期經營計劃,組織編制集團年度綜合財務計劃和控制標准;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體系,對財務部門的日常管理、年度預算、資金運作等進行總體控制;
主持財務報表及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工作,為公司決策提供及時有效的財務分析,保證財務信息對外披露的正常進行,有效地監督檢查財務制度、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適當及時的調整;
對公司稅收進行整體籌劃與管理,按時完成稅務申報以及年度審計工作;
比較精確地監控和預測現金流量,確定和監控公司負債和資本的合理結構,統籌管理和運作公司資金並對其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對公司重大的投資、融資、並購等經營活動提供建議和決策支持,參與風險評估、指導、跟蹤和控制;
參與確定公司的股利政策,促進與投資者的溝通順暢,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與財政、稅務、銀行、證券等相關政府部門及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建立並保持良好的關系;
向上級主管匯報公司經營狀況、經營成果、財務收支及計劃的具體情況,為集團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財務分析,提出有益的建議。
⑻ 1月,剛剛考上從業資格證的李強被公司從辦公室調到財務科當出納,與原出納辦理交接,會計科長不在,
發現白條低庫不可以簽字蓋章,因為簽字蓋章的話這件事有李強的責任。到時候他要負責的
⑼ 管理會計案例題,急!急!急!
甲廠分析
錯誤:成本計算有問題,本期銷售的74200都是按30.11的成本計算的(應該按先進先出),無形中增加的213,850元成本,應該35000*24+39200*30.11
分析:利潤低的主要原因是毛利率下降,02年毛利率是31.43%,而03年只有13.97%,去除成本計算錯誤的原因,實際毛利率為22.21%,與去年比還是相差9.22年百分點,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工資成本及製造費用的增加而銷售價格卻沒有增長(還是35元/瓶)而造成的,而工資與製造費用的増長可能與物價及內部管理雙重原因所導致,可加強內部管理或適當調整銷售價格,另外銷售費用03年比02年有所增加,但所佔銷售比重比02年有所下降,基本屬於正常。
乙廠就不用說了,分析邏輯差不多,反過來攤(02年成本的108000是不是寫掉了一個零?)
⑽ 財務科長在領導知情 向出納打借條借資30000萬元用於出差 報銷後未歸還 時間超過三個月 是否屬挪用資金
屬挪用資金.數額較大,時間較長.
什麼是挪用資金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
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廠]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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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准之一。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情況,雖然本法並未規定數額上的要求,但是,從有關的司法解釋的精神看,挪用數額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並不作為犯罪,而只是作為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其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3個月未還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標准之一。對於挪用資金罪中「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非法活動的」這兩種情況,雖然本法中並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作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認為是犯罪,作為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准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里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為,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為侵佔該資金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為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三)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的行為,在主觀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時犯罪對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但是,這兩種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因此,本法將挪用公款罪規定本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專章中,而不是「侵犯財產罪」專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公款,其中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參股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客體不同,社會危害性程度也有較大的差別。本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與本條第1款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厲不同,也說明立法者對這兩種犯罪打擊的重點的不同。在處罰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資金罪嚴厲得多。
2、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氏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本條第2款明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有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條關於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挪用資金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根據本法第273條的規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質的犯罪,有以下明顯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問。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款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物的使用權,對象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經費,也包括臨時調撥的專款物,還包括其他由國家、集體或者人民群眾募捐的用於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www.tjbhfl.cn
2、在客觀上的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挪用的資金,可以歸個人使用,也可以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職權,將特定款物非法調撥、使用於其他方面,如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小汽年及辦公設備,進行生產、經營性的投資等,不能用於個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前述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3、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在國家機關等單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員等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意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用,卻挪作他用。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