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用公司的公章出去借款私用又蓋法人章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
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控股股東搶公司印章擴展閱讀:
《公司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貳』 我是大股東如何要回公司印章
可以通過法律渠道,驗明正身,最好是咨詢一些法律人士,他已經侵犯到你的權利了
『叄』 股東拿走公司印章帳目算犯罪嗎
你們是什麼性質的公司,有限、合夥?你說得有些籠統,只能夠給你個建議
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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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肆』 公司能否起訴股東返還公司印章
我與王某、馬某共同設立某有限責任公司,由馬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並負責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由於馬某在經營過程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我與王某共同提議後召開股東會,依法免除了馬某的法定代表人職務,並重新選舉王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馬某在免除職務後卻以自己也是股東為由拒不交出公司印章,嚴重影響了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請問我們能否起訴馬某要求其返還印章?楊律師認為:首先,公司合法刻制的印章作為公司民事主體人格的象徵之一,是代表公司意志,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和對內進行管理的法律憑證,具有確定和證明公司主體資格和行為能力的法律效果,對公司而言具有無形的財產價值。公司對公司印章享有專用權。其次,公司印章具有一定的物體形態,刻制印章須花費一定費用,故對公司而言具有有形的財產價值。公司對公司印章享有所有權。第三,在公司現實管理活動中,雖然公司印章由具體的自然人掌握和保管,但這種掌握和保管是基於公司的授權而為之。任何未經公司授權而非法佔有、持有、使用公司印章的行為對公司而言都是侵權行為。第四,根據公司法律規范的規定,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東權,包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及分紅權。但股東權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得利用股東權損害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對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公司財產享有合法財產權,任何人(包括公司股東)均不得侵犯。因此,馬某在已被股東會免除法定代表人職務後,應當返還因履行職務需要而佔有的公司的一切財產,包括公司印章。
『伍』 股東(不是法人)搶奪公司公章後報警,公安局派出所有權力扣壓公司公章嗎
有權力,這是為了用於偵查案件而採取的手段。首先,鑒定公章的真偽,以便核實其違法行為;其次,固定該證據,拍照存檔。最後如該枚公章經核定為公司唯一合法公章會盡快返回公司。供參考如認可請釆納!
『陸』 控股股東如何奪回公司控制權及變更法定代表人
我先說一下給你的建議,1.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股份,你所謂的股份是股權。只有變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才是股份。2.盡可能召開公司股東會 3.除了你那55%的股權你還能爭取到多少股權的支持?如果你能掌握到67%的股權,那麼你就可以做出任何你想做的決定,公司67%的股權也就是公司2/3股權意味你具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而不是55%所謂的相對控制權。4。你盡可能的拿到絕對控制權,他參不參加會議隨他去,然後你在股東會上就可以罷免他,拿回印章,如果不聽,公司可以重新刻一個新的章去相關部門備案,寫公司章程修正案,廢除他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然後去相關部門備案,就齊活了,當然股東大會通過後他不交出了也可以去法院告他。但是別忘了罷免他的同時選一個你信得過的人,或者你自己。(另外你公司公司章程中有沒有註明重大決定是要通過多少股權比例?如果沒有,公司法規定公司重大決定要通過2/3表決權的,也就是所謂的絕對控制權)
那你公司章程如果沒有規定2/3的表決權,那規定了多少?如果沒有規定,那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2/3的表決權。
在你公司出現這種情況,是很難辦的一種情況,你公司的問題不是只解決誰是董事長,誰是法定代表人,這是層面的東西,最重要的是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如果說你就是想把董事長還掉,法定代表人換掉,當你要在公司做出重大決定的時候他依然會牽制你,你就沒辦法增資或者股改或者結構調整,經營變更。。。。
你要奪回公司的控制權就必須拿到67%的股權,你現在最好的辦法就是回去看公司章程,看他是選舉的還是連續連任的,任期多長等等,就等他任期到期後再選舉,那時你就可以搶回來了
『柒』 大股東去世,在遺產繼承過程中,小股東把公司章搶了
您好,回答如下:
您的股東資格還沒有確認,另一股東不配合的情況下,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該法律規定,如若公司章程中約定不能通過繼承取得公司股東資格,則你和其他繼承人可以要求另外一個股東給予股權折價款。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約定,則你和其他的繼承人均有權繼承你丈夫的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如果不想實際參與經營,可以協商給予股權折價款。如果想繼續參與公司經營,可以提起確認股東資格之訴,通過司法程序確認你的股東資格。確認後可以召開股東會,通過持股比例表決變更組織機構。另一股東還不返還證照的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
『捌』 公司法人搶走公司公章後,另一名股東拿走財務印鑒、法人章和銀行KEY
可以考慮報警處理
『玖』 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去逝,營業執照正副本、公章、公司U盾等在控股股東手裡,股東會決議解散,如何注銷
1、股東會決議解散,應該把營業執照等材料委託給其中一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即可。
2、注銷前,應當做好清算工作,員工的社保、工資,公司的賬款、稅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