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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奇葩提案

發布時間:2021-08-11 07:29:13

⑴ 公司要召開股東大會,請問如何向股東們徵集大會議案或者這些議案是怎麼產生的呢

議案是領導層商議起草的
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投票決定
只需要發公告
股東現場或網上投票即可

⑵ 我是公司股東,要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如果我提出這個提議,是否在會上就沒有表決權了

你好,股東的表決權是《公司法》明文規定的,不會因為你提議召開股東會就不能享有,放心。
其次《公司法》101條規定,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召開股東會,只要你符合條件就可以提議。
最後,大股東私自調動大量資金為他牟利,你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機構拒絕起訴的你可以直接代表公司提起對大股東的起訴,維護公司權益。
《公司法》152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⑶ ST慧球提1001項奇葩議案,目的何在

資本市場每一樁「奇葩」事件背後,一定牽涉了當事各方的深層次利益。ST慧球種種亂象背後直指公司現任董事會與第一大股東瑞萊嘉譽之間的種種利益糾葛,同時也裹挾了公司7萬中小股東。

2016年1月由於ST慧球原董事長顧國平通過資管計劃所持股份出現爆倉風險,公司股票不得不緊急停牌,而顧國平急需籌措資金補倉。

2016年4月顧國平與鮮言關系密切的公司上海躬盛簽訂了《股權轉讓備忘錄》、《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議書》、《借款協議》,約定顧國平將ST慧球經營權及他直接和間接持有的ST慧球6.66%的股權以7億元的價格轉讓給上海躬盛,並向顧國平提供1億元的資金支持。而在支付定金3億元和借款1億元後,2016年5月,ST慧球董事會中,來自顧國平一方的董事離職,鮮言一方的人——1988年出生的董文亮和1987年出生的溫利華順利進入董事會擔任董事。

面對ST慧球1001項奇葩議案這種異常行為,分析人士普遍認為ST慧球現任董事會實行的是「焦土政策」和「毒丸」計劃,意圖要挾各方妥協。

經濟學家宋清輝表示,ST慧球異常行為,例如1001項奇葩議案、單獨建立網站泄露公告等行為,都顯然是其董事會背後控制者精心策劃的結果,目的是「挑釁」監管層。唯有監管層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利益受到侵害的投資者拿起法律武器,才能夠制止這樣的行為。

⑷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提議有哪些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10)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童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臨時股東大會通常由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召開,一般是為了解決特別重要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情況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金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

⑸ 哪些情況必須股東大會特別決議

股東會議的特別決議就是指那些需要經全體代表2/3以上表決權通過的決議,《公司法》規定的需要特別決議的事項有四種,即: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以及變更公司形式
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
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是公司活動的依據,法律對其制定、內容、形式等都有明確要求,公司可以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定登記事項。公司在成立以後,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公司解散,導致公司消失;公司合並、分立,或者導致公司解散,或者導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財產的變化,事關股東重大權益,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變更公司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變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權益、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屬於重大事項,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⑹ 開股東會時,提議和議案有什麼區別

股東會只對列抄入會議的議案進行襲投票表決;
對在會議上才提出的提議(相當於臨時議案),可能進行討論,也可能不予討論,但正常情況下,不會對提議進行表決。
對提議和議案的區別,具體看每個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事規則等相關制度的規定。因為相比議案,「提議」一詞用得不多。

⑺ 上市董事會決議被股東大會否決之後,下次股東大會再次提起該議案之前是否需要其他程序

是股份公司吧?!

我認為:
要麼經五屆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版再次審議;
要麼考慮由單獨或者合權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再次審議。

⑻ 大股東在股東大會所提的關聯議案被否決後何時可以再提該議案

大股東的關聯議案被股東大會否決後,大股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通過董事版會重提議案,再次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間隔時間沒有限制,但大股東應當有足夠理由向股東大會說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合理性,否則還有可能被第二次否決,這樣對大股東聲譽以及其在監管機構的映象都有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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