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東資格訴訟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其他股東為被告,為什麼
是以公司為被告,有案例:
案情簡介:
2008年,王某以3萬元作為職工入股金參與公司股份制改制。在公司的職工入股通知中,寫有職工入股後不得退股的內容。後公司推舉8名職工為股東代表,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登記;而王某則未被登記,同時公司也未向其核發出資證明書。為此,王某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但公司卻未將其登記為股東,無法享受股東應享有的權利,故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銷職工入股通知,並判決公司返還3萬元股款並賠償。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資格的確認應以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記載為准,在持股職工股東資格的認定上也應堅持該原則。而本案中,由於公司推行職工入股的過程欠缺規范的程序和手續,未將王某登記為公司股東,王某也未實際享有任何股東應享有的權利,據此判決撤銷公司職工入股通知,並責令公司補足股東認定手續,並駁回了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② 哪些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其承擔公司債務
董事、監事、高管,通常在企業中能獨當一面,掌握企業經營管理大權,是企業賴以發展的支柱。
董監高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違反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該承擔責任。但是有些情況下,董監高的行為還會使債權人的利益受損。
那麼,哪些情況下,董監高要對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的,如何讓其承擔責任?股東們是否有權起訴違反義務的董監高呢?
根據公司法216條以及相關規定,董監高具體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董監高損害公司財產,將財產收歸個人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負有向公司返還財產的義務。
如果此時公司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又怠於向董監高追索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直接要求董監高承擔責任。
●在公司增資時,董監高應當監督公司股東履行增資義務。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的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面履行增資義務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請求董監高承擔相應的責任。
董監高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董監高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應當直接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丁某為A裝飾工程公司的總經理,丁某後來投資設立了一個B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在B公司設立過程中,在丁某的安排下,A公司為B 公司支付了開辦費和租金20餘萬元。之後此事被A公司在審計時查出。於是,A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丁某賠償A公司的上述經濟損失。
有律律師分析認為:
「本案中,A公司高管丁某在擔任A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其享有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擅自將A公司的資金為自己投資設立的B公司支付費用,影響到了A公司資金的正常使用,從而影響A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對A公司利益造成損害。
丁某違反了對A公司的忠實義務。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故此要向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
其次,需具備以下條件,股東才有權提起訴訟:
●公司的董事、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的監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股東書面請求後,上述人員拒絕提起訴訟,或者收到股東請求之日起30日內沒有提起訴訟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情況下,股東可以不用請求上述人員,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③ 公司股東之間產生了訴訟,會對該公司賬戶產生什麼影響
如不牽涉公司,對公司無影響。
如公司被列為訴訟當事人,或許會被保全賬戶,影響資金使用。
④ 起訴公司股東向哪個法院起訴
起訴股東需要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⑤ 企業是獨立法人!股東涉訴企業自身涉及什麼風險
涉訴內容如果關繫到金錢的話,股東在公司所有的股權會按照涉訴金額被凍結。被凍結的股權,不能轉股。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