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佳兆業收購保險公司
簡介:深圳市佳兆電路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11月22日,主要經營范圍為電路板、電子元器件及電子產品的技術開發與銷售等。
法定代表人:童健
成立時間:2010-11-22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0506090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鍾屋社區鍾屋新工業園67棟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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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佳兆業集團董事長是誰
佳兆業集團董事長是郭英成 。
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業務涵蓋綜合開發、旅遊產業、物業管理的企業,成立於1999年,總部位於香港。
2009年12月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2015年榮獲「企業社會責任公益典範獎」。旗下主要業務有地產開發、酒店管理和物業服務等四大板塊。
2018年12月,榮獲第八屆香港國際金融論壇暨中國證券金紫荊獎最具投資價值上市公司。
(2)佳兆業收購航運集團擴展閱讀
佳兆業集團的發展
從2012年起,佳兆業逐步轉變為「利潤主導、兼顧規模」。確立以快速開發搶占剛需市場和參與城市更新提升利潤的「雙軌並行」戰略,形成「資本力+產品力」的「雙輪驅動」增長模式,實施精細化運營並提升企業品牌價值 。
業務領域上堅持地產開發;同時加大旅遊、商業、酒店、財富管理、健康醫療、文化體育、科技產業、職業足球俱樂部等領域的發展,形成戰略布局、專業優勢、產品服務、運營管理等四個核心優勢 。
2009年開始,佳兆業堅持地產開發為主的同時,在酒店、商業等業務領域發展,涉及大型居住社區、大型城市綜合體、大型旅遊地產等多元化產品 。
實施「快速開發」、「快速銷售、快速周轉」、「進軍二三線城市」三大戰略。藉助資本平台,堅持「市場剛需」依託,形成多重標准化體系 。
2005年開始,佳兆業步入「區域領先」發展階段,開始全國各主要經濟區域戰略布局。業務領域除地產開發之外,涉足物業、商業、酒店等多元化領域;形成水岸系列、上品系列、金翠園系列、中心系列等產品系列。
❸ 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怎麼樣
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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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介紹
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於一九九九年,是一家大型綜合性地產企業,版並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權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碼:1638.HK)。公司成立以來,集團堅持「佳居樂業」的企業理念,秉承「專業、創新、價值、責任」的核心價值觀,致力於城市運營,業務領域涉及地產開發、商業運營、酒店管理和物業服務四大板塊,產品覆蓋普通住宅、別墅、高檔寫字樓、酒店式公寓、綜合商業及大型城市綜合體。
❺ 佳兆業2.39億進軍長白啦!
恭喜佳兆業以2.39億元總價,奪得省氣象局西地塊,進軍長白,溢價115%。
最終這塊土地被佳兆業以6160元/建築平方米,2.39億元總價奪得。佳兆業老大現場坐鎮。
這塊地周邊已經有不少名盤,富海瀾灣半島、中海和平之門、濱河灣等樓盤,可以說長白的住宅項目品類已經非常齊全。據悉,佳兆業將用此地塊建住宅產品,18層高層為主,預計下半年開工。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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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佳兆業破產原因
一、破產的原因
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作出宣告破產所依據的法律事實。破產原因也是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開始的原因。對破產原因規定之寬嚴,不僅體現出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之平衡及保護傾向與力度,而且可能影響到失業人數與社會秩序等諸多方面,所以破產原因的規定對新破產法的實施效果會產生重要的影響。
關於企業破產的原因,我國新舊企業破產法有不同的表述: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此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此規定適用於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此規定適用於不但適用於企業法人,而且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二、關於破產原因的分析
破產法試行對破產原因規定了三個條件:1)經營管理不善;2)造成嚴重虧損;3)不能清償至期債務。此破產原因中什麼樣的情況才算「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如何衡量等都太抽象,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一直很難認定和操作。民訴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關於破產原因規定了兩個條件:1)因嚴重虧損;2)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同樣也具有不易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新《破產法》對破產原因規定了兩個條件: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此規定有助於改變過去實踐中一直難以認定和操作的問題。
從以上三種破產原因的不同表述來看,新破產法對破產原因的表述更加科學,破產申請的門檻大大降低。新破產法的破產原因去除了「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等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內容,更加強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原因,同時考慮到其他情形,如,當債務人自身申請破產時,除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外,還要提供「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材料;而對於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新《破產法》要求的就不是特別嚴格,只要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客觀上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就可以了,而不必考慮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相對於前兩種情形,「債務人有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更易認定,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因此,從司法實踐上來講,新《破產法》的破產原因將更容易把握、更具操作性。
❼ 佳兆業事件為什麼令人唇亡齒寒
據公告與報道,佳兆業當前在深圳的所有項目都處於禁售、限制之列,等於說這家公司的深圳業務已經休克。佳兆業只是被告知,深圳當局對自己做出了這樣的行政決定,卻未獲得足夠明確的解釋、告知與行政文書。
攸克君知道這對於佳兆業意味著什麼。當佳兆業把限售待遇與自己的命運公告給投資者後,媒體記者便熱衷於開始計算佳兆業的多種死法,是的,死刑正在降臨這家總部位於深圳、以城市舊改為主要業務的上市房企,但是死刑核准書還沒有送達,或者乾脆中途丟失了,又或者,乾脆就沒有出爐。
攸克君也知道這對於其他深圳房企意味著什麼——發生於佳兆業身上的這類司法與行政怪相,也可能在某一天的傍晚降臨到你們的頭上。
有兩個基本事實讓這一切變得更加令人震驚。
第一個,發生地是在深圳。大家都公認,深圳市的創新與法制意識是領先於國內其他大中城市的,公務員的法制意識也相對其他城市更加「公務員化」。但是,就是在這樣一個城市,因偵辦案件,以「防止控股股東轉移資產」的名義,對於一個在香港上市的房企核心資產進行休克處置,而不惜把必要的行政程序、理由與合法合理性置於不顧。
在佳兆業前實際控制人郭英成去職主席、將其股份降低至單一第二股東位置之後,深圳市府仍然升級處置措施,這一動作既顯示出當事者涉及的事態在擴大,也顯示出一定程度的行政「惡意」,更顯示出當局應對此類事態的經驗與工具不足,以及手段的簡單粗暴。
第二個,佳兆業前主席郭英成究竟涉案幾許、是否涉案,並不明朗,但在媒體輿情中,大多猜測其與深圳舊改有關。舊改在中國現在及未來,都將是一個朝陽產業,但是它的復雜性、涉及面都遠遠超過傳統的房地產開發,它的核心特徵就是政府資源密集。
以佳兆業個案來推導舊改的整體風險,雖然邏輯並不嚴謹,但是它折射出的問題卻是普遍性的。
總之,引爆一個貪腐案應有程序,只有當它行走在程序的軌道上,才能確保它是定額爆炸,而不是將自己本身變成了沒有控制力的炸彈。
不久之前,攸克君寫了地產商今年最大的對手,不是同行,不是市場調控,而是喝咖啡。我們不知道,深圳相關部門發出的資產凍結令是否有有效期,是否有足夠法規依據,但是,它確實正在製造一個令人不安的先例,這個先例將對深圳市的投資環境產生難以量化的影響,我相信,在大家將談論的焦點放在佳兆業自身的後果上時,更多的企業其實在關注另一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