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夥企業協議
1.公司不是合夥企業,根據公司法,我國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夥協議是設立合夥企業法定必須的要件,而章程不是;
3.綜上,不是要不要合夥協議的問題,是所有的合夥企業必須要合夥協議的問題。
4.附: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