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終止股份轉讓協議並實施股份回轉是利好還是利空
終止股份轉讓協議並實施股份回轉是利好;說明公司可以自主經營來控制公司的盈利了,不用股份轉讓了。
股份轉讓一般指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全部轉讓的,轉讓人不再是公司股東,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部分轉讓的,轉讓人不再就已轉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受讓人就已受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股份轉讓一般包括股份回購和並購。
股份轉讓是通過股票的轉讓而實現的。股票轉讓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讓與他人,從而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行為。
② 老股東轉讓股份以後,用不用簽股權解除協議
上述協議簽訂後,A公司如約履行了C公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變更、90%的股權分別變更到B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H公司名下的義務,但是,B公司未依約向A公司支付剩餘的股權轉讓款1000萬元。2007年10月6日,B公司、H公司與L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L公司以7500萬元的價格受讓B公司與H公司在C公司90%股權。協議簽訂後,B公司、H公司將股權轉讓給了L公司,L公司也支付了相應對價。
在上述情形下,請問A公司能否主張解除其與B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將C公司的股權狀況恢復原狀,並要求B公司及H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就A公司所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雖然《股權轉讓合同書》約定,若B公司未能按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則A公司有權終止該股權轉讓眾多合同,雖然B公司未依約向A公司支付剩餘的股權轉讓款1000萬元,但是,我們依然認為A公司在此情形下不能創造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解除權是《合同法》賦予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相對方嚴重違約時,根據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終止合同關系的權利。我國合同法對於解除權的行使規定了適用條件空間和行使期間。合同解除權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即解除權人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權益被侵害之後的合理時間之內向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超過了合理期限,則不能行使解除權。
在本案中,根據《股權轉讓合同書》約定,爭訟的第三筆股權轉讓款1000萬元的支付時間為2004年12月10日。在B公司未能按約迅速付款後,A公司本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但是A公司始終沒有提出。時至今日,距其知曉自己的權益受損即可以開始行使解除權的時間已達四年以上,顯然超出了騰出合理的期限,A公司不能在四年之後再行使合同解除權。
第二,《股權轉讓合同書》中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款為5000萬元,B公司已支付4000萬元,C公司90%的股權亦已按約定過戶至B公司和H公司,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已經實際履行。因此,即使不考慮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從維護交易穩定的角度看,B公司未支付剩餘1000萬元的行為尚不能構成嚴重違約。《股權轉讓合同書》關於「B公司未能按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約定也不很清晰,只有理解為「未能按時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方為合理。因此,A公司不能在合同主要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僅僅因為B公司未支付剩餘1000萬元即解除股權轉讓合同。
③ 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怎麼寫
(企業名稱)
股東會決議(參考格式)
年 月 日在 (地址)召開了 (企業名稱)股東會,會議召集人 (人名),出席人 、 (股東姓名),代表股權 %,參加會議的股東在人數和資格等方面符合有關規定,會議以書面方式通知股東參加會議,表決比例和議事規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形成決議如下:
1、同意增加新股東____。
2、(變更股東)同意股東(原股東姓名或名稱)在 (企業名稱)的萬元出資轉讓給(新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親筆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人:
受讓人:
根據 (公司名稱)章程規定和股權轉讓人的申請,股權轉讓人、受讓人雙方於 年 月 日,在北京市 (公司地址)自願簽署了本股權轉讓協議書。
轉讓人 將其在 (公司名稱)所擁有全部(或部分)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 %的股權轉讓給受讓人所有。
轉讓雙方自簽字之日起,股權交割清楚,轉讓前引起的債權債務由轉讓人承擔,轉讓後再發生的債權債務由受讓人承擔。
轉讓人(簽字): 受讓人(簽字):
年 月 日
④ 股份轉讓協議毀約合夥公司,我簽定了股份轉讓協議把股份轉讓給另外的股東,收購款分兩次給,前期已經給了
你好:依據合同法,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承當違約責任的權利。因為股權不屬於不能繼續履行的債務,因此,您毀約,不但要承擔賠償責任,對方仍有權要求你繼續轉讓股權,讀不嘗失。違約金一般按照實際損害加30%計算,實際損害為尚未轉讓股權股本金額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建議您最好協商解決為宜。
⑤ 本人持有公司10%的股份,現在想退出這個公司了,股份退出協議應該怎麼寫
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有沒有你呢??
如果沒有的話,你只要和公司達成解決協議就可以了!
⑥ 股份轉讓協議毀約
簽署協議後,後悔了怎麼辦?
一、積極和對方協調溝通
簽署轉讓協議後如果後悔,不想放棄股權,此時第一件事情就應該積極的跟對方進行協調溝通。在溝通之前需要想好如何溝通,在溝通時應該充分表達出自己的歉意。雖然讓對方放棄股權轉讓有難度,但是可以一試。
二、查看協議是否本身合法
其次, 如果不想轉讓股權,此時可以查看曾經簽署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因為協議只有符合法律規定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當初簽署的協議本身不合法,那即使自己後來反悔不想轉讓股權了,那也可完全不用理會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內容。
股權轉讓協議簽字生效為前提,在溝通過後,如果對方不同意,此時不辦理後期的相關手續則屬於違約行為,這時一方可以賠償或要求對方賠償違約金。
此外,一般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時候,在簽字之後受讓方會支付一筆定金,如果出讓方違約不轉讓股權給對方,除了要交還對方原先繳納的定金之外,根據規定可能還要額外賠償對方一筆定金(一般為對方定金的兩倍)。
合同一成立其效力就受到法律強制力的保護,不會因為意外因素產生變更,這也是法律規則嚴謹的體現,它只會保護符合相關規定的東西,侵犯這類權益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戒。
法興咨詢的專業性,懂了就行。關注法興咨詢,了解更多專業、精彩的內容。
⑦ 股權轉讓協議上的違約責任該怎麼填寫協議變更或者解除,爭議解決約定是什麼意思
違約責任指簽協議的雙方違反協議條款應付的責任;
本協議變更或解除指協議變更或解除的條件;
爭議解決約定指協議發生爭議時雙方約定的解決辦法;
股東發生變化,須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所以該協議要報工商部門一份;
雙方簽字後,該協議就生效;
轉讓方指轉讓股份的一方,受讓方指接受股份的一方.
⑧ 新三板 控股股東限售期內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那麼,在新三板股權轉讓中有哪些限制性的規定呢?一、通過員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轉讓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掛牌公司案例中,其員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搭建。對於此類有限合夥形式的員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明確規定其股份轉讓限制,但是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的區別:(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多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任持股平台的GP,從而管理持股平台並間接獲取表決權),則受限於《業務規則》第2.8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因其間接持有公司股票應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對於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則存在被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票,從而導致應整體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的風險;(2)若持股平台中並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則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並無法定的轉讓限制,但是須受限於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夥人為獲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訂立的股份轉讓限制性約定。同時,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同樣等同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對於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轉讓限制,我們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轉讓受限,做市除外」。具體而言,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1、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2、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則取得該等股票受讓方的限制性轉讓要求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相同;3、主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而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從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處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轉讓限制的約束。三、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目前主要受限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掛牌公司亦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特別約定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四、核心員工持股的轉讓限制《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對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實踐中,核心員工主要通過參與員工激勵計劃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類員工激勵計劃項下通常會對核心員工設置一定的持股鎖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取決於公司員工激勵計劃的內部約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員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對於上述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公司法》和《業務規則》並未對其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無特殊約定,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六、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並未對公司發起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一般的公司發起人(排除同時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發起人)所持股份對外轉讓的限制,主要是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即,如新三板公司掛牌後,該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同時,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後的存續期間未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樣存在限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