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樣才算是股東
別不懂裝懂好不好`只要擁有該公司的股票就是股東.
股東
(一)概念
凡是對公司的投資或基於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並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均是公司的股東。 思考——股東與發起人的關系
公司股東不以發起人為限,任何在公司設立階段和公司成立後認購或受讓公司出資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二)股東資格的取得與喪失
1、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直接認購出資或股份而成為股東。
繼受取得:因轉讓、繼承、合並等繼受取得公司出資或股份並成為公司股東。
2、股東資格有喪失
1)所持有的股權已經合法轉讓;
2)未依公司章程約定履行股東義務,而受到除名處置的;
3)因違法受到處罰而被剝奪股權的(如沒收財產);
4)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
(三)股東的法律地位
就投資人成為公司股東動機而言,主要有三類:投資股東、經營股東和投機股東。因動機不同,股權內容可能有所差異,但各類股東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股東的法律地位既表現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也表現在股東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中。
1、股東享有股權——股東與公司間
股東將自己的財產交由公司進行經營,按其投資份額對公司享有一定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這種權利義務的總稱即股權。股權是股東法律地位的具體化,又是股東具體權利義務的抽象概括。
2、股東平等原則——股東之間
在公司中基於股東資格而產生的每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是平等的,各股東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擁有的出資額享有平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含義:
1)只要具有股東身份,不論有何個體差異,均在公司中享有平等的權利;
2)不排除股權內容的不同。
二、股東的權利
1、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4條
2、請求法院撤銷權: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法院撤銷;22條
3、知情權、查賬權
(有限責任公司)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權34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98條;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權:(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40條;(股份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101條;
5、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權:(有限公司)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1條3款。 (股份公司)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2條。
6、請求回購權
股東會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75條;
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143條;
7、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8、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優先股股東除外);
9、以股東名義起訴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他人損害公司利益時,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義起訴權152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時的起訴權153條;
10、請求法院解散公司權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83條
11、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12、股利分配權;
13、公司發行新股的認股權;
14、公司終止後對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
三、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繳納出資或股款;
3、對公司所負債務承擔責任;
4、不得抽回出資;
5、出資填補責任;
6、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20條。
❷ 騰訊現在最大股東是誰
國際傳媒大鱷MIH(米拉德國際控股集團公司)
騰訊最大股東原來不是馬化騰,而是南非企業
南非的傳媒集團Naspers全資子公司米拉德控股集團公司占騰訊50%股權
作為騰訊最主要的創辦人,騰訊控股董事局主席兼CEO馬化騰在普通網民中的知名度卻著實一般,其它11位創辦人股東在媒體上的公開露面就更為鮮見。或許正是馬化騰及其團隊的低調,造就了騰訊對媒體的低調,也讓人們忽略了這些站在「企鵝」標識背後的IT超級玩家們的創業路徑。
騰訊的招股上市,使得這家誕生於1998年底、快速崛起的IT公司的資本路徑第一次完整地展現在公眾面前。
騰訊方面出具的資料表明,騰訊控股的前身——騰訊計算機於1998年11月在深圳成立,注冊資本為50萬元人民幣,兩名出資人黃惠卿和趙永林分別持有60%和40%的股權。經過歷次股權轉讓,騰訊控股的5位主要創辦人馬化騰、張志東、曾李青、許晨曄和陳一丹共同全資擁有騰訊計算機至今。
1999年,由於政策的限制,外國投資企業不能在中國投資電訊增值服務,而IDG(美國國際數據集團)和香港盈科有意投資騰訊,騰訊5位主要創辦人於當年底成立騰訊控股作為騰訊各公司的控股公司。由此引入的兩筆風險投資共220萬美元,IDG和盈科分別持有騰訊控股總股本的20%,馬化騰及其團隊持股60%。正是這220萬美元的風險資金,為騰訊日後的迅速掘起奠定了基礎。
2001年6月,香港盈科以1260萬美元的價格將其所持騰訊控股20%的股權悉數出售給MIH 米拉德國際控股集團公司 ,以110萬美元的投資,在不到一年中即獲得1000餘萬美元的回報已經堪稱奇跡,但事實證明盈科還是低估了騰訊的成長潛力。
起源於南非的MIH絕非等閑之輩,其在納斯達克和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同時上市,主營業務是互動電視和收費電視,年營業額約2.5億美元,市值40多億美元,是個實實在在的傳媒巨頭。其對中國即時通訊市場的關注與理解,更加彰顯了來者的不凡。
MIH從盈科手中購得20%騰訊股權的同時,還從IDG手中收購了騰訊控股13%的股份。但是顯然,一旦看清了騰訊的成長潛力,MIH不甘僅僅成為一個參股投資的角色。
此後的2002年6月,騰訊控股其他主要創始人又將自己持有的13.5%的股份出讓給MIH,騰訊的股權結構由此變為創業者佔46.3%、MIH佔46.5%、IDG佔7.2%。
但在持股比例和公司經營管理的界定上,MIH與騰訊創業團隊顯然經過一番良好的協商,在MIH短暫控股時期,騰訊控股的具體經營管理主要還是由馬化騰等主要創辦人負責,MIH方面派出的兩名非執行董事並不負責騰訊控股的具體事務。
直到2003年8月,騰訊創業團隊才將IDG所持剩餘股權悉數購回,並從MIH手中回購少量股權,經過股權結構的重新調整,最終完成了上市前MIH與創業團隊分別持股50%的股權結構。
風險資金和技術支持的作用
實際上,騰訊控股上述歷次股權的變動與風險資金投入的不斷增加同步進行,事實表明,騰訊今天的成長除了公司不斷將保留盈利轉為追加投資之外,風險資金的追加孵化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騰訊控股正式招股之前,此前媒體的報道中曾經存在偏差,一度認為MIH自進入之初所持騰訊控股的股權即與騰訊創業團隊相當,從而忽略了MIH一度占據股權優勢的一面。在事實經由騰訊控股的招股章程披露之後,就會引出一個疑問:在曾經占據股權優勢的背景之下,MIH為何放棄絕對控股而接受與騰訊創業團隊各佔50%的股權安排?
有業內分析人士認為,盡管MIH擁有強大的資金實力,但對於騰訊控股而言,一旦沒有馬化騰及其他主要創辦人的進一步努力,公司的運營和進一步發展就會失去方向,「甚至對公司的運營和財務狀況都會產生很大影響。」
而引起記者注意的是,在目前騰訊控股的公司架構中,與騰訊控股尚無直接股權牽連的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世紀凱旋科技有限公司的運作將對騰訊控股的業務運營產生極為關鍵的技術支持和溝通橋梁作用。
前述已經提及,騰訊計算機乃為騰訊控股的最早雛形,目前的股權結構為5位騰訊主要創辦人全資擁有,而騰訊藉以發家的QQ即時通訊軟體即為該公司開發。世紀凱旋科技於今年初成立,其股東與騰訊計算機同出一轍。
在騰訊控股招股章程的「風險因素」中,幾乎所有的條款均提到這兩家公司在公司運營中的作用。盡管騰訊控股在招股章程中詳細提到關於騰訊計算機和世紀凱旋的盈利分配方式、注冊資本架構等一攬子合約。但分析人士認為,這仍然不會影響騰訊的主要創辦人在騰訊控股未來走向上繼續掌握主動權。
❸ 上市公司單獨佔33%股份股東的權力與義務是哪些(急!!!!!!)
針對你的問題我來做一些通俗易懂的回答 希望你可以掌握這個知識
目前A股上市流通內的容是普通股 擁有普通股就擁有公司決策投票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購買普通股的收益可以從股票差價中獲得 也可以從公司分紅派息中獲得
而優先股獲得收益的方法只有一種 那就是年終的股息收入(一般股息率是固定的 比如5%)
優先股比普通股的好處在於兩點:
1:年終股利分紅的時候 是先給優先股支付股息 剩餘利潤再用於普通股分紅(如果被分完了普通股就沒有股利分紅了)
2:當公司破產倒閉後,資產清算時會優先賠償優先股持有者的損失,如果賠償玩優先股公司再無資產可供賠償的話,普通股持有者就只能望洋興嘆了
但是優先股沒有決策投票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個問題:
當你買了一個上市公司股票之後,但凡開股東大會你都是可以去參加的,如果現實的去不了,那麼可以在網上利用你的股票交易軟體可進行股東大會決議的投票權(贊成 反對或者棄權),這就是你作為普通股股東的權利。
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補充
❹ 騰訊的最大股東為誰
答:米拉德國際控股集團公司。
❺ 控股股東是什麼意思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專額百分之五十屬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❻ 騰訊現在最大的股東是哪個財團
騰訊最大股東是南非的傳媒集團Naspers全資子公司米拉德控股集團公司,米拉德控股集團公司占騰內訊50%股權容 作為騰訊最主要的創辦人。目前的股權結構為5位騰訊主要創辦人全資擁有,而騰訊藉以發家的QQ即時通訊軟體即為該公司開發。
❼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需要滿足的條件十分嚴格,而且,即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與公司在收購價格上談不攏,還要向法院起訴,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種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依據《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可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有的股東聯系不上,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要得以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確保穩定是關鍵,政府最擔心的是破產企業的職工能否順利安置,特別是不能影響社會穩定。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股東退股進行不同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其一,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於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於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於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後,成為社員或機關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其二,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製法律執行等。第二,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幾種情況考慮進來: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股東投資於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2項就是這種情況。
(4)當公司合並或分立時。公司合並或分立可能會侵害個別股東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東無法或者不願意與其他股東建立新的人合關系。第三,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這種情況是指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於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於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等於沒有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規定了訴訟救濟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