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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高管股東余如

發布時間:2020-12-11 20:13:45

『壹』 財務出身,一直在做財務工作,如何能夠過渡到企業高管呢

我也是一名財務人員,現已工作三年,也是打算一直走這條路了,由於工作的版原因,我認為很權重要的一點是要懂得溝通,要想成為高管,當然專業能力必不可少,但財務細分到公司的方方面面,所以需要良好的溝通,很多時候我們財務做出來的東西是需要按照一些要求來規范的,比如稅局,比如審計,這就要求平時的工作就要嚴格執行。所以也需要公司各個部門的配合。溝通必不可少 來自職Q用戶:譚女士
嗨,你好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一是薪酬設計合理。和人力資源聯合,進一步完善公司工資發放和激勵制度,員工越努力,公司越有錢。員工對工資滿意度達到70%以上,員工流失率不斷降低,你的職責盡到位。如何解決老闆一般不喜歡漲工資的問題?
二是財務數據管理。通過財務大數據計算、對比、分析、預測,給出每季度比較有建設性的投資建議。解決如何提意見的問題。
三是清晰財務套路。利用各種手段,為公司合理避稅。利用各種途徑,為公司進行融資,擴大業務和規模。解決如何穩定、持續、擴大發展的問題?
總之,是替老闆分憂、能夠利於公司長遠良性的工作,而不是本職內業務工作。
希望能夠給你點思路,加油! 來自職Q用戶:Zachary

『貳』 關於股份公司老總涉嫌吃回扣如何才能查他

您到底是想查他們呢?還是想把公司大換血?

還有,您丈夫還有沒有權利?

給那個掌權的人旁邊安插一個你的親信,公司內部的命脈(財務部與銷售部)也裡面的主管也必須是自己人.

如果不能換掉現任的,那就往裡面安插人!至於安插人的理由就隨便給一個吧.實在不行就以你老公的名義說給部門主管分擔壓力(借口一定要像打太級一樣)

還要了解民情,如果員工對現任CEO有算不滿,找到借口煽風點火一下字踢走他們!中國古代打仗一樣,必須出師有名,有了民心你才能贏!

如果你一個女人沒有縱覽全局的能力,那就麻煩去請個幫手.你丈夫的朋友?家裡親戚?

動手前一定要打太極,一旦動手毫不留情.絕對要以絕後患!

關於補充問題:

時間緊迫嗎?如果時間非常緊迫那就找警察 經濟犯罪科的.

時間比較寬余那就找心腹把他們安插在公司的重要部門內,給予一定權利.或者找污點證人

『叄』 青澄控股集團股東余朋飛,以傳銷形式騙了好多人血汗錢,卻為什麼沒人管

你澄控股集團股東於鵬飛以傳銷形式騙了好多人,血汗錢卻為什麼我相信這筆血汗錢是國家利用法律的制裁,把她追回來,等到有實際的把握實際的東西才能控告他,所以必須有實際的把握和她確鑿的證據

『肆』 ST中源原董事長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職務侵佔案庭審紀實

ST中源原董事長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職務侵佔案庭審紀實
(一)
2011年1月22日上午9點,ST中源原董事長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職務侵佔案在天津南開區人民法院中法廳開庭審理。
當日上午八點,中法廳門前已集聚了很多人,據悉有國內外二十多家媒體的記者,以及教授學者、來自各地的律師、南開大學法學院的學生等等。
八點半時,區法院工作人員打開門,進入中法廳必須經過中法廳的接待室,當天法警、法庭的工作人員很多,大家都被阻攔在接待室外。八點四十分法院工作人員宣布:當事人家屬只許一名進入庭審現場,其餘的人不得入內聽庭。當時各地的記者、專家教授、學生們極力跟區法院的工作人員交涉爭取入場,結果均不予入內。
中法廳設有電子門安檢,手機背包等一切隨身物品一律不許帶入庭內。入場後,中法廳約四十個坐位已幾乎被人坐滿,據悉他們是退休老師、人大監督員、協和幹細胞公司的工作人員。與家屬及四名被告律師不同的是,他們不僅可以帶手機入場並可隨意接打。
九點正式開庭:三名主審官及檢察院公訴人、被害人ST中源公司辯護律師、四名被告人辯護律師入場。
三名主審法官是:審判長:夏俊明,法官:高達強、張新茂。
何平等四名被告人辯護律師是:高子程、張曉莉、劉文濤、劉傑等
檢察院公訴人兩名:張傑等
ST中源公司辯護律師:許蘭亭、龐世耀。
九點開庭審理:四被告人入場,法官核對家庭住址、出生年月、學歷、工作單位、被起訴罪名。檢察院公訴方宣讀起訴書。後對何平、葉新、高鵬德、柴新宇依次進行審理。
庭審從上午九點至晚八點半多結束,案件審理長達十一個半小時。中間僅休息兩次,共約半個多小時。
四名被告律師均為各自委託人做無罪辯護。何平、葉新、柴新宇三人認定自己無罪。高鵬德因肝腎重病在身,他當庭認罪並希望法院盡快批准取保及時住院治療,高鵬德的辯護律師劉文濤依然為其做無罪辯護。
在庭審中,公訴方出示了六組證據:天津協和幹細胞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被告人筆錄、證人證言、舉報單位大量的說明材料、工商資料等。這些材料中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何平等人在主觀、客觀上具有侵佔罪的犯罪特徵。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們對公安、檢察院在辦案中對嫌疑人進行騙供誘供及逼迫轉讓股權等違法辦案行為進行列舉,並予以證據證明。
何平等四人在公安羈押期間的筆錄多處有粘貼、抄襲痕跡
何平的辯護律師高子程、高鵬德的辯護律師王文濤、葉新的辯護律師張曉莉都列舉了四名被告人口供筆錄中的疑點,根據筆錄顯示,公安辦案人員對四名被告問了同樣的問題,然而四名被告在不同的時間對公安人員回答的內容、標點甚至筆錄中出現的錯別字都完全一致,有明顯粘貼抄襲的痕跡。
如:
1、高鵬德2009年11月4日第六次訊問筆錄:
公安辦案人員問:既然你知道其中的道理,並且其餘的高管也是有一定公司運作常識的人,為什麼你當時沒有提出嚴格按照公司運作規章辦事,上報董事會呢?
高鵬德答:說實話,我也想多拿點錢,當時不上報董事會也是怕董事會不批准這個方案,畢竟這個方案可以給我們高管層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如果上報董事會,董事會不批准,我們就沒有辦法實施了。
劃線部分與案卷二第57頁、第68頁葉新的二次筆錄供述完全相同一字不差。
2、何平2009年11月5日第四次訊問筆錄:
公安辦案人員問:這次績效工資的實行有什麼實際的效果?
何平答:說實話,就是我們這些公司高管得到了更多的經濟利益,而對公司的發展又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該句標點符號及內容與葉新、高鵬德、柴新宇在不同時間的口供筆錄中完全相同,如一人所說,完全是粘貼)
關於公安辦案人員對相同問題粘貼抄襲相同回答的作假行為,劉文濤律師當庭提交寫有十頁紙的相關證據材料。
當事人葉新、柴新宇當庭都對檢察院提供的一些筆錄口供證據的真實性進行了否定,公訴機關當庭放了葉新的筆錄口供,葉新說,當時公安辦案讓他簽這份筆錄時,他就說中間那段我沒說,辦案人員說這是為了提高你的認識水平,只能對你有好處,快簽吧,這種情況下簽的字。柴新宇對筆錄口供也說到,有些口供筆錄公安辦案人員在他沒看清內容的情況下讓他簽的字。
何平、葉新、柴新宇三人都對法官表示以當庭供述為准。

二、庭審中何平對公安辦案人員違法辦案行為進行了陳述
1、公安辦案人員誘逼何平按其口述寫了自願退轉濱海協和股權、給李德福老闆認錯、供認自己發獎金是為謀私利的信件。何平說到:「公安辦案人員劉睿跟他說,給李德福老闆認個錯,你與老闆關系好,把股份轉了,績效獎金交了,照我(劉睿)說的寫,就沒事了,否則解決不了問題。」庭上高子程律師證實,在會見何平時,何平已經向他說明了上述事實。何平在法庭中又說,公安辦案人員給他做口供筆錄時曾有誘供行為。何平當庭否認了那些筆錄的真實性,他表示以庭審供述為准。
2、公安辦案人員將何平帶出被關押的康寧監獄,在行駛的車中辦案人員劉睿等,脅迫要求何平給南京微宇的法人楊亞飛打電話,給濱海協和公司的股東打電話,要求他們轉讓濱海協和公司股權。

待續……
ST中源原董事長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職務侵佔案庭審紀實
(二)
在長達十一個多小時的庭審中,何平、葉新、高鵬德、柴新宇的辨護律師對公訴方提交的證據真實性進行了質證,並列舉了辦案過程中偵查人員的違法行為和檢察院機關的失職行為。
一、常務副總裁方健為什麼置身事外,沒有被追訴?
檢察院起訴書中這樣寫道:被告人何平、葉新、高鵬德、柴新宇違反協和公司章程、董事會規則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於2008年1月至4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被告人何平的授意下,採用召開總裁辦公會的方式,通過了由葉新起草的《行政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庭審對何平等四人分別進行審理,四個被告人一致供述是在總裁辦公會上由常務副總裁方健首先提出發績效獎金的這一事實,由何平認可,再由人力資源部和財務總監葉新草擬文件,而並非是在何平的授意下。高子程律師、張曉莉律師、劉文濤律師、劉傑律師先後就方健的問題向法官提問,是方健提出來發放績效獎金後,高管層才討論,他是公司元老,從2000年至今,是來這家公司最早的人,何平等人2007年才入主公司,方健是了解過去的規章制度的,所以何平等人認為方健提出發放績效獎金是合理合法的,現在何平等四人被指控,而最先提出發放績效獎金的方健恰恰沒有被指控,這是為什麼?對於這個事實公訴方沒做出回應。劉文濤律師向法院提出公訴機關存在執法不公、程序錯誤的問題,並說《刑訴法》有相關明確規定,證人方健必須出庭作證並接受雙方訊問。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方出示一份書面證據,是協和公司常務副總裁方健和四被告共同簽字的《關於月績效工資發放標准請示》,這是案發前的簽字。公訴人在出示該證據的時候說,這份證據證明了四名被告人通過這種方式達到了侵佔公司財產的目的。高子程律師當庭指出:公訴方歪曲事實,將五人簽署的文件公然篡改成何平等四個人簽署的文件,證據中白紙黑字寫著方健,公訴人有意迴避與方健的關系。公訴人員不作回應。
二、公訴方一再打斷被告方律師質證,到底在掩蓋什麼?
庭審中,公訴人員在出示筆錄口供時又出現了重大錯誤:公訴人員宣讀一份何平認罪的筆錄口供,他問何平:「字是你簽的吧?手印是你按的吧?」何平說是,這時公訴人立即對法官說:「請法庭記錄在案,何平對自己的認罪供認不諱。」高子程律師立即舉手對審判長說:「公訴人在公然篡改何平對於訊問的回答,何平承認字是他簽的,手印是他按的,不代表他就承認筆錄中的認罪內容是真實的。」
在庭審程序中,公訴人員是無權打斷辯護律師的質證問話的,要打斷應該經過審判長許可,但公訴方在庭審過程中,隨便打斷律師的質證問題,公訴人實際上是在掩蓋自己的錯誤。
何平當庭供述,本案公安偵查人員在偵查期間,逼迫他將自己出資擁有的股權無償轉讓給舉報人,逼迫他打電話要求濱海協和公司、南京微宇公司其他股東將股權無償轉讓給舉報人,並說出市公安經偵總隊負責何平等人案件的袁隊長就是2002年辦李德福非法挪用上市公司8500萬元案件的主要辦案人。何平說,袁與公司關系密切,非同尋常。高子程律師當庭嚴詞指出公安辦案機關逼迫何平轉讓股權給舉報人的違法辦案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公然對抗「兩高一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的禁止性規定,也暴露了偵查人員與舉報人的不正當關系。
高子程律師向法庭指出,公訴機關負有審查起訴的職責,案子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行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疏漏;而對於偵查人員公然介入被告人何平與舉報人之間的股權轉讓事宜的違法行為,方健、陳勇等公司人員未被公安機關偵查等重大程序的疏漏,此包庇縱容偵查人員的違法行為已屬失職。高子程又說,首先,偵查機關移交給公訴機關的證據,充分暴露了偵查人員弄虛作假以及逼迫被告人轉讓自己股權給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其次,公訴機關不但沒追究,還把偵查人員通過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作為指控何平等人的犯罪依據,我不想說是共同犯罪至少是包庇縱容行為。在庭審過程中,只要高子程律師及其他律師涉及到偵查人員弄虛作假、騙供誘供、粘貼口供筆錄證據、逼迫被告人轉讓自己的股權等問題的時候,均被公訴人員打斷。高子程當庭質問:這有必要遮掩嗎?公訴人員一直打斷我的提問是否在替偵查人員遮掩什麼?
三、公訴機關出據的證人證言均不具有真實性
公訴方出具了幾組證人證言,其中有協和公司高管人員陳勇、韓俊領、方健、李德福的表妹韓月娥、王勇、劉漢芝等。高子程律師當庭指出,他們都是與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比如說方健、陳勇、韓俊領、王勇、劉漢芝等同是協和公司高管,也都領取了績效獎金,卻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高子程律師說,陳勇和韓俊領是何平等人的同屆高管,陳勇參加了績效獎金發放的決策,也領了獎金,陳勇2000年就到公司,是人力資源部經理、辦公室主任、總裁助理,按照道理公司的所有章程,他比後來者都要了解,假如說他真的認為這是犯罪,為什麼在當時沒有提出來,反而在發放文件上簽署了同意意見並領了獎金,現在又跳出來作證呢?陳勇、韓俊領這二人為什麼沒有被追
究?而提供了對四被告非常不利的證言,所以我認為這個證言是不真實的,他們不被追究是不是因為他們配合了偵查人員提供了不利的證言,因此換來了不被追究呢?這時公訴人又一次打斷高子程的質證發言。
高子程律師又說,上述幾名證人不僅是舉報方公司的員工,也是與四名被告一樣的公司高管,其中韓月娥更是舉報方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德福的表妹,方健則是首先提出發績效獎金,導致《行政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出台的始作俑者,以上幾人都是與本案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他們的證言根本不能作為證據,然而公訴方卻直接把這幾個人的證言作為立案根據在庭上宣讀,高子程希望法庭不予採信,此時公訴方堅持證據有效。
葉新的辯護律師張曉莉就劉漢芝的證言當庭這樣說:劉漢之是接任何平的協和公司總裁,是血研所股東方派出的高管人員,2009年8月何平已離任,同年9月,劉漢芝簽署了同意發放月績效獎金的發放單並領取了獎金,劉漢芝是協和公司的董事、元老級高管人員,對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很了解的,這證明了劉漢芝總裁認可績效獎金發放是合理性發放。
就這個問題舉報方代理人龐世耀律師未經法官同意立即發言說,劉漢芝剛剛接任總裁,在不了解情況下在發放單上簽的字。被告人葉新當即舉手發言說,這不是事實,財務部做的發放表是工資和績效獎金分開的兩張表,劉漢芝總裁是在清楚和了解情況下簽署的。張曉莉律師繼續發言說,劉漢芝簽署同意發放績效獎金和領取獎金的行為與四名被告性質是一樣的,如果四名被告罪名成立,劉漢芝也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劉文濤律師強調指出,如果四名被告罪名成立,協和公司高管人員方健、陳勇、韓俊領等同樣都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待續……
ST中源原董事長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職務侵佔案庭審紀實
(三)

2011年1月22日的庭審中,四名被告人辯護律師高子程等嚴辭提出公訴方大量採信舉報方的說明材料,作為指控證據使用有失公正,律師們一致認為:這樣的證據如同民事案件中,拿著訴狀讓法院下判決,如果那樣,民事案件就別開庭了。此案件中舉報方的說明材料被公訴方作為指控證據,其兩者之間的關系無異於「因為舉報方說被告等有罪,所以公訴方判定被告等有罪」,如此看來,偵查,審查,起訴就成了多餘,直接按照原告寫的指控說明材料下判決就行了。

• 高鵬德當庭認罪,其中有何玄機?
被告人高鵬德,協和公司的董事會秘書、法務部經理。高鵬德在公訴人宣布起訴書、法庭徵求意見時就表示:我認罪,我認罪服法,因我身體患有肝腎方面的重病,我要求法院能同意我取保候審盡快住院治療。
高子程律師當即問高鵬德:你當時領取績效獎金的時候認為自己是犯罪嗎?
高鵬德答:當時我認為是無罪的。
高子程律師說:當時你認為你無罪那至少說明當時你沒有犯罪的故意。因為衡量你的行為有罪無罪不在於案發之後,而在於你行為發生的時候的心態和行為特徵。
高子程律師又問:既然當時認為無罪你現在為什麼認罪?是因為有病需要治療嗎?
高鵬德說:時間長了,不同的時間有不同的認識,我那個時候認為自己是無罪的,我現在就這個態度。
高子程律師又問:你剛才向法庭說你患有重病,希望盡快治療,你現在認罪的態度是不是因為你想盡早治病?
這時,公訴人馬上打斷高子程律師的提問,不允許繼續追尋。
高鵬德身為職業律師,沒有為自己聲辯一句,就搶先認罪。而在庭審中,他表示,獲得62萬元績效獎金是「合法收入」,前後明顯矛盾。在最後陳述中,他說,時間改變一切,改變對事物的看法,現實比信仰更蒼白。被拘14個多月、400多個日日夜夜,最渴望親情,親情比什麼都重要―――渴望親情,情願認罪,太令人不可思議!
高鵬德覺得,62萬元給他帶來太多的麻煩,願意通過律師和家屬退還,至此,他始終未認明62萬元是「非法收入」。
假如定罪,高鵬德是冤枉的一個,他不是公司的高管,只享受高管的薪資待遇,他只參加了一次討論發放績效獎金的總裁辦公會,而且是列席,也未簽字,就被偵查機關列為嫌疑人。可是提出發放績效獎金建議,兩次出席總裁辦公會,簽了字,拿了績效獎金的方健一直安然無恙,兩相比較,高鵬德真冤!
高鵬德認罪,太假了,其背後的真實原因是什麼?

• 公訴方作出的究竟是國家公訴還是舉報方的公訴?
1、公訴方出示的書面證據均不能證明何平等人構成職務侵佔罪
在公訴方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中,有《協和章程》、《董事會規則》、《薪酬管理制度》等。公訴方對這些書證進行了斷章取義的解釋,對其中部分條款做出了片面的解釋。
舉報方代理人龐世耀越權代替公訴人說:將2004年度的董事會獎勵方案解釋為公司以後所有年度的獎勵方案,這是不對的,根據公司2004年制定的《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董事會)》第八條規定,計提獎勵基金確定營業收入超額部分的基數,應為董事會下達或通過的營業收入任務指標,實際上,從2005年到2009年,董事會並未向經營層下達營業收入任務指標,而由於公司業績是逐年增加的,推算獎勵基金數額不能以2004年基準來計算。
葉新的辯護律師張曉莉反駁道:2005年到2009年協和公司董事會沒有制定和下達新的營業任務指標,2004年董事會決議依然有效,理所當然執行2004年董事會決定指標,誰能說一個企業的業績一定是逐年增長,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當年媒體對上海血庫血污染事件的大幅報道影響了整個臍血存儲行業,協和公司臍血存儲業績大幅度下滑,利潤虧損,協和公司領導層及時調整思路,上了新的存儲項目,才使公司扭虧為盈,業績穩步增長。
公訴方說:2008年發放績效獎金沒有召開董事會。
高子程律師說:2004年明明已經有決議了,2004年《董事會決議》的第四項規則已明確了發放標准,作為總裁執行決議即可,執行決議還需要再開董事會嗎?
法官說:發獎金那也得報董事會核准。
高子程律師說:所謂核准只是個備案,不是說批准。如果說何平發放獎金沒有報董事會核准就是刑事犯罪,這也太可笑了。
高子程律師又說:《公司法》已經明確規定,公司的董事、總裁以及高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果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了,公司有權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高管追回損失,換言之此類行為屬於民事糾紛。顯然此案根本就不屬於刑事犯罪,或者說排除了犯罪的可能性。
除上述書面證據外,公訴方出示了多份舉報方寫的說明材料作為指控證據,舉報方自己寫的材料完全把2004年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拋在一邊,更把2004年1月1日公司開始施行的董事會通過的《績效考核辦法》拋在一邊,斷章取義地談何平等人違規發放獎金、侵佔公司的財產。
何平的辯護律師高子程說:公訴機關不能把舉報公司自己准備的材料當做立案根據,因為司法機關是國家的權力機關,不是舉報人的工具。
舉報方代理人龐世耀律師說:辯方錯了,舉報人不是協和公司,是協和公司的大股東ST中源。
高子程立即回答說:無論是ST中源還是協和公司,實際控制人都是李德福一個人。
四名被告人律師多次向法庭提出,舉報方的說明材料不能作為指控證據,請法庭不予採信。

2、舉報方代理人公然行使公訴人職能。
舉報方代理人永泰紅磡集團法務總監龐世耀,不經審判長同意,卻行使公訴人職能。另一位代理人北京的許蘭亭律師認真傾聽,開庭12個小時,自始至終一言不發。
舉報方代理人龐世耀律師當庭說:2008年協和公司凈利潤才430萬元,行政管理人員績效獎金就發了600多萬元。
何平立即舉手,徵得審判長同意,發言道:我很氣憤,2008年的凈利潤如果是430萬元,請問,協和公司的股東分得的幾千萬元的紅利是從何而來?龐律師不做回答。
柴新宇的辯護律師劉傑接著發言說:控方說辭完全有悖於協和公司2008年度7293萬元利潤的事實根據,協和公司是上市公司ST中源的下屬子公司,不僅年度要審計,每個季度都要上報財務審計報告,而審計報告是由ST中源派出的專業審計公司審計後做出的,具有法律嚴肅性,如果說2008年年度利潤出現兩個不同的數據,試問誰在作假?如果2008年協和公司的凈利潤是舉報方所說的430萬元,那麼ST中源公司2008年向上市公司謊報了當年的凈利潤,這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那麼ST中源要以巨額資金賠償所有股民。
被告人葉新就此問題舉手發言說:我們每年度、每季度向審計公司公開所有的財務賬目及財務制度接受審計,沒有絲毫的隱瞞,從來就沒想隱瞞。龐世耀律師無話可說。
龐世耀律師又接二連三地問何平:你們發了節約獎了嗎?你們發風險工資嗎?你們發季度獎了嗎?
何平的辯護律師高子程立即向法庭提出抗議說:請法庭提醒舉報方代理人不要越權行使公訴人職能,而且所提問題與本案無關。審判長當即制止龐世耀律師,警告他不要提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只需對公訴方提出的問題進行補充。
舉報單位代理人龐世耀律師無視審判長對他的提示警告,繼續說道:何平等人任職期間,成立濱海協和公司,給協和公司的離職人員發放補償金,目的挖空公司,這和侵佔公司是一脈相承的,何平等人的犯罪事實還有很多。
高子程律師當即回擊道:舉報方代理人的說法實際上是暴露了一個事實,舉報公司真正惱火的並不是87萬元獎金,是何平在任期間依法注冊的濱海協和公司,何平想離開協和公司,公司的其他骨幹也要跟著何平離開這個公司,而這些行為都是合法的,事實上,舉報方動用公權羈押何平等人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強占何平等人持有的濱海公司股權,所以編造事實,捏造罪名來誣告陷害何平。

3、ST中源公司五屆二十次董事會決議已經賦予何平制定績效考核制度的權利。
庭審中,張曉莉律師說:2007年7月20日,ST中源公司五屆二十次董事會決議中通過了《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自查報告及整改計劃》,此整改計劃中的第四項明確寫道:「公司尚未建立績效考核評價體」,「應先行建立經營層考核暫行辦法並落實」,「責任人董事長何平」。何平作為ST中源及下屬協和公司兩公司的董事長、法人,在子公司協和公司與高管人員制定《行政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是落實中國證監會整改精神,完成董事會下達的整改任務,事實上ST中源董事會已經賦予何平制定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的權利。
高子程律師庭審中提到:「根據計算,何平在兩年內給公司創造了1.8億的利潤。」對於這一事實在場沒有一人反對,包括公訴方和代理人也沒有反對。 高子程律師繼續說:「而根據這個計算,根據2004年董事會決議,結合利潤,何平可以拿到1000多萬獎金,而他只拿了87萬,這怎麼能說是侵佔呢?」
高子程律師說:公訴方提供的《協和章程》、《董事會規則》、《薪酬管理制度》、《2004年董事會決議》等書面證據,都不能證明何平等四高管犯罪,反而證實了何平等高管發放績效獎金是合理合法的。
庭審中,高子程向法庭提出了五項申請:
1、要求審計何平在職期間的總利潤,因為這跟獎金發放密切相關;
2、審計根據2004年董事會決議,何平可以獲得多少獎金;
3、根據2004年1月1日董事會通過的《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來計算,何平可以獲得多少獎金;
4、要求方健出庭作證,根據《刑訴法》規定,證人要出庭接收雙方訊問;
5、要求法院調取證據,第一,檢察院提交到法院的《董事會規則》的第一頁就提到的「董事會許可權細則」;第二、要求調取空缺筆錄,即何平被逮捕以後有四次筆錄沒有提供,葉新的二份筆錄沒有提供,柴新宇的四份認罪筆錄(公訴人說柴新宇有六次認罪,劉傑律師當庭否認,並要求提供空缺的四份認罪記錄)。
對此公訴方沒有作出正面答復,審判長說回去研究,會關注申請。

『伍』 余如擬是啥意思

我是持這樣的意見或者態度的。

『陸』 男裝王者七匹狼,為什麼如今銷聲匿跡

市面的服裝多,面對其他品牌的激烈競爭,昔日王者已經倒在了沙灘上。

不過,根據最新的財報顯示,16N及狼圖騰品牌所屬子公司上海柒合服裝有限公司與上海霍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2019年上半年分別虧損1710萬元及1638萬元。由此可見,周少雄是否能帶領七匹狼這個曾經的王者在市場上卷土重來,還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來證明。

『柒』 有限公司三位股東,各佔三分之一,其中一位是法人,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1000餘萬,該錢在他個人賬戶且

問:有限公司三位股東,各佔三分之一,其中一位是法人,法人以公內司名義借款容1000餘萬,該錢在他個人賬戶且數目不足以償還,公司賬戶為0,那麼該法人是否可以轉讓股權或退股?欠款該如何償還,公司注冊資金是300萬,其他股東該如何?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公司股權內部轉讓程序:股東欲將股權轉讓給某個股東,應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如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表示也願意受讓的,則應按照願意受讓股東的持有公司股權的比例分別轉讓給願意受讓的股東。這樣規定可以防止因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根本性變化、原先股東設定的表決機制變化。

『捌』 皇馬七匹狼的現狀如何

勞爾在皇馬,不怎麼樣
飛鴿在國米,老、傷
貝克漢姆在皇馬收拾行頭准備去美國
卡斯還在皇馬龍門
卡洛斯,在黃麻,殘了
西單在四界各地漂游
朗拿度去國米
七匹狼走向世界

『玖』 自己有精神病。乾的是普攻。去追別人外甥女。他說是對他的侮辱。是他自己有問題吧

你自己的不能正常日常生活的話,追別人外甥女那不就是害人家嗎,這個人說的話難聽了點,但也是為自己外甥女著想

『拾』 我苦難的時候,女朋友沒有離開我,她一直鼓勵我,現在我發財了,覺得她配不上我了,我趕她走,她

沒毛病啊 你不是人 人家還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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