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關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設置及投票的疑問,請解答,謝謝!
q1:公司高管(財務負責人、副總)的任命按照公司章程董事會、總經理的職責來定,不用股東會通過。
q2:b屆滿後由董事長提名總經理,經董事會表決(舉手、投票都行)通過,三董事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到工商及備案即可。總經理任命書由董事長簽發。
q3:年度預算董事會制定,股東會審議通過,最後,總經理執行。b以不同角色參與表決,分別在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上簽字。
② 股東會表決變更董事需要多少股東同意
表決變更董事是大事情,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投票,需要三分之二的人同意,才能通過
③ 股東大會所擁有的選任董事的權利是否可以授權董事會
絕對不可以。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其他高管例如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只是專項事務的負責人,沒有行使董事會權利的許可權。
④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表決方式有什麼區別
《公司法》
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⑤ 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不是一定要一人一票,可否規定個別董事有兩個表決權或2票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不能違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可見,對董事會的表決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不可以通過章程更改。
當然也有辦法達到一人多票的效果。比如,兩方合作,A方可以多派幾個董事,但只有一個董事常年工作,其他的董事全都委託工作的董事投票,就可以實現一人多票且不違法。
根據《公司法(2018年修訂)》
根據「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之「第三節董事會、經理」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⑥ 做為公司總經理,無股份,在受董事長委託主持股東大會時,有沒有對決議投票表決的權力
股東大會一般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則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過半數董事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啥時輪到總經理主持啦。如果董事長不是股東單位法人,董事長也不持有股份,不能授權總經理表決。
⑦ 請教:可否自行約定股東會及董事會的表決權
可以的。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以上為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以上為股份公司。
那麼,在有限公司中,一般為章程規定就可以例外。
而在股份公司中,一般為法律強制性規定。
⑧ 授權參加股東會表決委託書如何寫
授權委託書
茲委託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單位)出席XXXX有限公司200X年年度股東大會,並授權其全權行使表決權。
委託人持股數量: 委託人股東帳戶:
委託人簽名: 委託人身份證號:
受託人簽名: 受託人身份證號:
委託日期:
希望採納
⑨ 股東大會是否有權隨意罷免董事職務累積投票制與之沖突如何處理
在學習證券基礎知識過程中,王岩老師提到:「累積投票制是為了提高中小股東話語權的,一般大股東不使用累計投票制。」但在我公司實踐中,我與部門主管就該問題討論,他給我的回復是所有股東權利一致,所以大股東也可採用累積投票制。(公司股東大會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的董、監事會已成立(換屆選舉),除大股東外,無中小股東參加,因為可以全部投給某一位候選人,也可分開投給各候選人,2大股東是將表決權股份平均投給了各候選人,見證律師發表了法律意見,相關決議公告也順利通過深交所審核並發布,說明合法有效)。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從我公司實踐來看,如果大股東也可以採用累積投票制(相關法律法規在提及累計投票制時,也並未明確指出該問題,如有請各位提出),那麼累積投票制本來就是形同虛設,因為表決權都是成倍增加的,中小股東就算是採用累積投票制投票,最終結果也無法多於控股股東或者大股東的表決權,股東大會的議案表決結果是所有參會股東的有效表決,當然也包含了中小股東累積投票制的結果,然後最終統計是否通過,所以不會出現你說的情形。
關於累計投票制,我也非常的糾結,沒有明確的實施細則,如果有更專業的回答,歡迎大家批評指正,我也在此學習一下!
⑩ 為什麼董事會公告後 股東大會投票
《中華人來民共和國公司法》源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