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在一家化工企業工作快兩年了,現在因為公司內部調整,我以前所在的部門被取代,公司要把我分配到集團的
你好!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㈡ 神舟裁員
所有神舟電腦被裁的兄弟姐妹們,趕快去坂田街道訴求服務中心投訴,同時申請仲裁!街道辦工作人員特民主了,他一聽到我的反映就說:「一定不要填寫離職申請表,現在我就要狠打那些惡意裁員,還強迫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的流氓老闆。」真的,如果你的合法利益正被強盜強行搶劫,趕快去申請仲裁吧,貝爾崗到坂田勞動服務中心只需20分鍾路程,或先撥打89608152咨詢一下!!
知情人事把事實證據通通發到貼子上,方便寫申請仲裁材料時參考!
㈢ 集團內部崗位調整變更勞動合同裁員工齡怎麼算
變動不大,簽個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就可以,把原合同哪條變更寫明白如果變動大,可以重新簽合同因為單位原因調動的,工作年限累計計算。可以在變更協議或者新合同里明確一下,免得有糾紛如果單位不累計計算工作年限,要先支付之前工作年限的補償金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㈣ 神舟電腦有限公司突然裁員,賠償金分文不給
我有幾個朋友就是去年全國宣講進去的,神舟絕對不是什麼好鳥,有個同學也是這次被裁,知道為什麼被裁不?本來是說6點鍾下班,然後有不成文的規定說要6點15才能走,然後我那同學有點那幾天有點急事,6點15-16刷卡走人,這就是被裁的理由。
而且,工資待遇也不行,扣這扣那的,住宿必須住公司提供的宿舍,房租貴的黑,把人不當人用!
㈤ 已工作十幾年,現在公司效益不好,裁員,可以以入職簡歷造假開除嗎
如果公司想裁你,
可以以各種借口裁你,
你如果入職簡歷造假被公司發現,
現在公司效益不好,正是大裁員的時候,
就有可能以入職簡歷造假開除你。
㈥ 被神州專車讓自己離職是辭退了么
被神州專車讓自己離職,實際上就是被辭退了。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類型:自請辭職、解僱離職(辭退)、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主動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里,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並結清賠付事項。
2、解僱離職(辭退、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自動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僱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僱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范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僱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僱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㈦ 和正邦集團簽了3年勞動合同,被裁員了 讓自己走離職申請,這合法嗎
裁員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自己辭職沒有補償金,所以不要被用人單位誤導了。
㈧ 東軟無恥裁員,曾經吹噓自己是員工滿意度最高的公司,實習員工淘汰原則
我是快轉正了告訴我轉正沒通過,因為是在試用期所以沒有什麼補償
㈨ 集團下的一個子公司變相裁員,想把我調到外省的一個子公司,如果我拒絕,公司也不給我安排任何工作怎麼
如果你堅持這樣下去,有可能公司會以你這段時間一直沒有為公司做事而扣除你的績效獎金,只發基本工資,再持續下去的話,可能連基本工資也發不全了。
你現在有三條路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