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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股東資格

發布時間:2021-07-26 14:12:05

『壹』 公司能否起訴要求確認股東資格

您好,您的問題已獲悉,我的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股東資格在實務中等同於股東身份;
其次,不知道您這里所謂「公司」指的是什麼意思?
最後,如果公司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中的實質要件的話,是可以起訴確認其股東資格的。
順頌商祺
田嘉龍律師

『貳』 如何確定股東資格的取得

解答:在公司類案件中,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股東資格的案件屢見不鮮。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即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並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者。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股東資格到底何時取得?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問題。以公司章程上記載股東名字取得?以出資人實際繳納出資取得?還是以股東在工商部門登記取得? 股東資格可以憑借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出資證明一系列形式化證據予以證明。(1)公司章程的約束力主要及於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章程記載賦予股東之間相互抗辯、否定股東資格的權利。公司章程的記載,並非確定發起人股東資格的充分條件,只是一個必要的形式化證據。(2)工商登記並非設權程序,只具有證權功能。工商登記可以被視為證明股東資格並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第三人可以憑借工商登記的材料來主張或否定股東的資格。(3)股東名冊是證明記名股東的充分的表面證據,是記名股東據以對抗公司,行使股東權的依據。股東名冊主要是解決公司和股東之間關系的法律文件。(4)出資證明書和股票股份證書只是投資人取得出資額和股份的物權性憑證,是持有人對出資額股份擁有物權性權利的憑證,它只是證明投資人是出資額或股份的合法持有人,並非證明投資人與公司間存在某種成員關系。 在各種表面證據發生沖突時,原則上應當堅持股東名冊優先的原則處理,但同時應當按照爭議當事人的具體構成確定各類表面證據的選擇適用規則。如股東外部第三人提出的爭議,根據工商登記材料優先規則處理;如系公司與股東之間發生的爭議,根據股東名冊優先規則處理;如系發起人股東之間發生的爭議,適用公司章程記載優先規則的原則處理。由此推導,在公司當中,一般憑股東名冊可能確認股東資格,至於該名冊的取得過程存在瑕疵,這是其他法律責任的問題,不是否定股東資格的問題。而無記名股東則以股票提示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依據。

『叄』 股東資格如何確認

股東資格確認 某區人民法院,於2000年審理了一起楊某訴駱某等確認股東資格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楊某於1998年和駱某等三被告成立了大樹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在繳納公司注冊資本時各方產生了糾紛。原告訴稱三被告沒有履行股東的出資義務,他們的出資實際都是原告墊付的,而並非三被告的真實出資,因此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和三被告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了公司章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是有效的協議,對各出資人都有約束力。四人以該章程到工商登記機關領取了有限公司執照,會計師事務所對50萬元的出資進行了驗資,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至於原告所稱的墊資行為,並不影響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這是另外的法律關系,原告可以另行起訴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以上案例提示我們,對於公司股東資格認定的風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防範: 1、姓名或名稱是否記載於公司章程中。公司法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這表明,一旦投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記載於公司章程中,則該姓名或者名稱所代表的人或者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就應該是公司的股東。如果要否認公司章程記載的正確性,公司或者利害關系人須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的申請和理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是否有工商部門的登記。工商注冊登記其內容因其公示而具有公信力。雖然公司成立登記本質上屬於證權性登記,不具有創設股東資格的效力,但其客觀上又產生了設權性的效果,即具有對善意第三人宣示股東資格的功能。這雖是一個形式要件,但相比公司章程而言,工商部門的登記更具有公信力。 3、股東是否出資,是否有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公司法第29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出資證明只是一個物權憑證,並不具有創設性的作用,但所有的股東都必須具備合法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這是股東資格確認風險防範的一項必要措施。

『肆』 確認股權與確認股東資格的區別

一,確認股權與確認股東資格的區別:

  1. 股權是以百分比表示,股東是以名稱表示(自然人或單位)

  2. 確認一個股東有多少股權就能確認這個股東的資格

『伍』 對股東身份的確認是用刑法還是民法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屬於民事訴訟范圍,適用公司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陸』 股東資格確認的問題

1、此案中判斷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的關鍵要件是股東是否出資,在1997年公司設立時,乙丙的實物出資已經驗資,從現有證據看,乙丙已經履行出資義務,且已經登記備案為股東,應具備股東資格,至於是否在公司章程上簽字不是確認股東資格的必備要件。
2、1998年甲方購買印刷廠資產時,應知道,在1997年設立公司時,印刷廠資產已經由乙丙作出出資入股,顯然,甲購買資產在後,乙丙以設備出資在先,甲以已經購買資產為由否定乙丙股東資格不成立。

3、此案還應考慮如下問題:(1)實物出資後,應將實物出資交付,涉及產權登記,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此案中乙丙作為出資的設備是否已經交付給公司。(2)設備資產是印刷廠的,印刷廠為集體企業,乙丙是否有權將其設備作為出資?公司設立時的驗資報告是如何認定的(畢竟驗資報告中也記載為印刷廠資產50萬元,其中乙25萬元,丙25萬元)?這些都可能影響到對此案的認定。
個人意見供參考。

『柒』 依據隱名股東協議能請求法院確認股東資格嗎

你好,解答如下:
權利外觀是如何形成的:一種是名義股東與實質股東約定形成的;還有一種不是通過約定,而是因為要走一定的程序,在程序間隙中形成的。
現在判決認定這個股權是他的,他要在合理的時間之內辦理變更登記。在這個合理的時間——比如30天——之後,才去辦理,這30天他雖然有實質權利,但股權仍然在名義股東的名下。這一段時間雖然很短,但已經造成了名不符實的情況——實際情況與權利外觀不同。這個虛假的、與實際狀況不同的權利外觀的形成,他有過錯嗎?是他的意思造成的嗎?不是。如果這個虛假權利外觀不是他的實際意思產生的,也不是他的過錯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非交易第三人就得不到保護,他仍然可以對抗非交易第三人。這是我們現在的基本看法。

『捌』 隱名股東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可否同時請求確認股東資格

您好,您的問題已獲悉,我的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從訴的內容來講,執行異議之訴與股東資格確認之訴不是一個訴,法院從程序上應該不會合並審理;
其次,從案件當事人來看,執行異議之訴與股東資格確認之訴也是不同的,法院從事實上也無法合並審理;
最後,隱名股東不具有股東資格,如果想擁有股東資格只能走顯名程序。
順頌商祺
田嘉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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