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母公司是否可以將其在其參股公司的股份無償劃轉到其全資子公司
不能。股東出資後,資本系公司財產。上述如題行為屬於抽逃資金的犯罪行為。
如果想撤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按照股份轉讓處理。
B. 母公司資產無償劃撥給全資子公司後,母公司與形成資產相關的遞延收益如何處理
母公司資產無償劃撥給全資子公司後,其資產所有權發生轉移。母公司在資產清理的過程中與其資產相關的遞延收益應一並清算,辦理會計核算結轉。
C. 你好關於廠辦大集體企業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資產無償劃轉的問題,想要咨詢請教,拜託了!
由於母公司、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組織,兩者之間無償劃撥轉移資產在稅務財務處理上應視同銷售應稅行為。
D. 母公司將子公司對孫公司股權無償劃轉(均為成本法),問母公司和子公司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這好像是財物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吧。
E. 集團內部子公司與子公司或集團總公司與孑公司之股權轉權轉讓或無償劃轉股份,此行為是否算是產權轉讓行為
集團內部子公司與子公司或集團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或無償劃轉,實質上仍然是產權轉讓行為,盡管該等行為對集團規劃、資產結構均未發生改變。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都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必須適用該《辦法》的規定。這里並未明確剔除國有企業內部的資產重組行為。
而且,縱觀國家有關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管理規定,無論是企業集團內部的國有產權無償劃轉,還是有償轉讓行為,均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批准程序。其中,在所出資企業內部子企業間無償劃轉的,由出資企業(在這里即為「集團(母)公司」)批准,抄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有償轉讓的,由所出資企業決定,但是,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所有這些規定,都沒有將這些活動界定為非國有產權轉讓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國有企業集團內部的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雖然仍然是國有產權轉讓,但可以適用特別的管理規定。比如,3號令等眾多規定均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提出了「進場交易」的明確要求,也就是說,大多數的國有產權轉讓都必須遵循國有產權交易所的「招、拍、掛」程序,但內部轉讓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再比如,企業內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可以不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集團母公司)自己就可以審批,只需要抄報備案即可。
F. 同一控制下股東無償劃撥子公司固定資產給另一家子公司的賬務處理以及涉稅問題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貸:固定資產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的處置,必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核算的。
你的補充問題,你所想的是不可以的,那是不符合會計准則的規定的,如果不這樣,那才是大問題了,稅務不會不理不睬的。
G. 請問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將固定資產無償劃撥給子公司,子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增加實收資本
既然是全資子公司,可以作為母公司對子公司增資處理,提問者的會計處理就是這個思路,沒問題。
H. 我公司無償劃撥車輛給全資子公司,現在要參考40號文,做所得稅免稅,我想問母公司和子公司需要繳納什麼稅
不能免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總公司和全資子公司作為關聯企業,應視同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如果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可以無償劃撥資產,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確認收入.
因此,你公司和子公司應按照銷售處置固定資產和購進固定資產分別記賬,相應稅費按規定提取,抵扣,沒有特別之處.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I. 同一控制下國有企業子公司之間無償劃轉資產涉稅問題
首先。A B是什麼性質的公司?是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或是集體所有制的?
後兩種比較麻煩.設計到轉讓資產需國滋委主導.
如果是有限公司. 那我一一為你解答
為什麼要走資產無償轉讓這種方式?如果設計到土地肯定會有契稅4% 營業稅5% 增值稅可以平進平處 ,但B公司的年終財務報表如何反應?無償獲得的財產直接進入資本公積??那交20%的所得稅。
第二種方式。要看你這個利於發展是怎樣個利於發展。國有企業的弊端是產權不清,責權不明。要揣摩你們領導的意圖,如果為了發展是為了通過理順產權關系,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激勵與約束的現在企業,從而目的是產權多元化,使股東、職工、經營者達到發展的協調與統一。那我更不建議採用第二種方式。 第二種方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直接將B(或者部分管理經營職能)變成了A的項目公司,好處是也許A的部分資產與B結合更能產生協同效應,但依然沒有理順產權的結構
所以你首先要弄清領導的意圖,是為了管理的需要還是治理的需要?
最後我的建議。如果真轉。建議以股權轉讓的形式轉讓全部資產。如果是部分把就以部分資產與B公司組建合資公司。再將以資產作為出資額的股本轉讓給B。
1。不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2]16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財稅[2002]191號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2。不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3.契稅比較復雜了。需要看這塊土地和你們公司的性質
如果是國企和集體企業,恭喜,被免了。
財稅[2003]184號文件規定: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二、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三、企業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問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徵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並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六、企業關閉、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後,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幾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如果不是。。。那麼sorry.涉及到土地是菲交不可了
J. 母公司成立全資子公司,並把母公司名下的土地無償過戶到子公司下,相關的稅收是什麼數額是多少
一、你們公司要成立全資子公司,首先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有股東(出資人)、注冊資金、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經營范圍、經營地址、法人身份證等,向當地工商提交辦理公司申請,經批准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次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到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並取《機構代碼證》;再次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財務人員會計證到當地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辦理這些證照中,驗資報告是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注冊資金來收費的,會產生幾千到幾萬元費用,其他的僅是一些工本費(目前有些地方工本費也不收了)。
二、在你們子公司產生收入前,是不會產生稅收的。
三、你公司是以實物——土地,對子公司出資也不會產生稅收的。
四、你公司以土地實物投資子公司,但子公司僅有土地,沒有流動資金是無法運作的,所以必然要有人來出錢才行,出錢人自然就要佔子公司股份了,佔多少就得看土地評估後的價值與出資人所出錢多少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