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人在金磚財行做過投資么做過的進來說說怎麼樣。
我投過1月期和3月期的,到期本息都到賬了
『貳』 金磚財行怎麼樣
我在投金磚財行投了6000塊,看介紹說三個月到期後大概一共收兩百多, 真心比放在某寶里多多了。像某金所也只維持在5.5%到8.6%之間, 比較起來,金磚財行10%-15%的收益的確高一些的,同時國企擔保,是較安全的。
『叄』 金磚財行收益怎麼樣有投過這個的沒
我在投金磚財行投了6000塊,看介紹說三個月到期後大概一共收兩百多,
真心比放在某寶里多多了。像某金所也只維持在5.5%到8.6%之間,
比較起來,金磚財行10%-15%的收益的確高一些的,同時國企擔保,是較安全的。
『肆』 金谷財行和金磚財行有什麼關系
兩者沒有任何關系。只是名字相似罷了,實際上兩家公司都是獨立的,並無任何聯系
『伍』 金磚財行CEO高越強為什麼要離職
因為做不出什麼業績,和職業經理人一樣,董事會白聘用你的啊
『陸』 金磚財行是正規p2p公司暫時看只有線下,,好像不是好穩定啊………
根據2015年底網貸行業意見稿和2016年出台的各種關於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文件來看,明令禁止開設具有理財功能的線下門店,之前出事的平台基本上都是開設有大量的理財門店,導致大量的中老年人的和不了解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人損失慘重。
所以凡是看到有開設具有理財功能門店(可以線下開戶,投資)的平台一定要遠離,避免損失慘重。
『柒』 金磚財行,中普利才,中金億信,這三個理財哪個靠譜
/年底了,騙子開始出來了,小心一波跑路!
『捌』 P2P金磚平台詐騙平台現在怎麼樣了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在官方微博「虹口公安分局」對6起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情況進行了通報。6月28日、7月9日、11日、17日、19日、26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分別對上海金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禧龍來」理財平台)、上海聚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聚勝財富」理財平台)、上海銀磚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多融理財」平台)、上海帥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隨取寶」理財平台)、上海傲系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嗷嗚寶」理財平台)、深圳前海雲軒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首投理財」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在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浦東」對11起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起集資詐騙案件情況進行了通報。6月27日、7月3日、4日、11日、13日、17日、17日、17日、19日、23日、23日、23日、23日、2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分別對上海鹽商集團有限公司(線下門店及線上「壹理財」、「旺財貓」等理財平台)、上海嵌納金融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優儲理財」平台)、上海宜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小沙僧」平台)、上海步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鑫榮咖」平台)、上海蓬旭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柚子理財」平台)、國聯未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趕錢網」平台)、上海永利寶網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永利寶」平台)、上海瀟謙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火理財」平台)、上海森舟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巨人理財」平台)、上海合盤金融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合盤金服」平台)、孚匯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孚匯財富」平台)、上海豪沃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金蜂財富」平台)、嶺尚(上海)科技網路有限公司(「網格金服」平台)、上海玉湖投資集團(「岳卿財富」線下門店及「惠民益貸」、「華泰金融」等線上理財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值得注意的是,6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還對上海持富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貿金所」平台)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貿金所於2016年10月10日正式上線。2017年10月入圍網貸之家供應鏈金融平台交易額前30名,三農業務成交量排名第四名,因此在網貸圈頗有名氣。此前,貿金所曾不遺餘力宣傳其為「國資背景」,官網曾掛出中建國儲戰略入股的新聞,但從工商登記來看,中建國儲並不在其股東名單中。
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在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閔行」對2起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情況進行了通報。6月27日、7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分別對微積金互聯網金融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微積金」)、上海鼎夕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快點理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玖』 金磚理財和金磚財行是一家嗎
您好,為什麼不期待國家總理致辭的聚元幣呢?我也在期待認購呢,
『拾』 金磚財行高越強為什麼離職
根據統計,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註: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系過於復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郁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煙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