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非常大,並購重組會對一家企業的主營業務,以及盈利模式起到根本性的影響。
『貳』 收購上市公司的規定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作為管理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基本法,用專章(第四章)17條(第78條至第94條)對上市公司收購加以規制。其中的相關規范,為上市公司的收購提供了合理的運作空間,在收購主體、收購方式、收購價格諸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必將對推動上市公司收購、保護投資者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公司收購立法的原則
公司收購涉及到收購者、目標公司、目標公司股東、目標公司管理層,甚或收購公司股東、目標公司的雇員、債權人、消費者、社區,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相互交叉,錯綜復雜。然而公司收購立法的首要目的,在於保護目標公司股東尤其是目標公司的小股東的利益。其緣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公司收購中,收購者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不平等
在信息的掌握與分析上,目標公司股東遠比不上收購者,這使公司收購中的證券交易實際上是一種不平等的交易。毫無准備的小股東與有備而來的收購者(大多是規模較大的公司)無疑是一種一面倒的交易,目標公司股東很大程度上處於被剝削的地位。(註:張舫:《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01頁。)
(二)在公司收購中,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不平等
目標公司的大股東有較強的與收購者討價還價的能力,可以協議方式出售自己的股份,可得到收購者給予的優惠待遇,而小股東卻沒有這種力量。根據公司法理,「公司在基於股東資格而發生的法律關系中,不得在股東間實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註: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頁。)因此須進行法律規制。
(三)在公司收購中,目標公司管理層濫用其控制權,侵犯股東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公司固有的激勵機制使公司與其管理層利益一致。但在公司面臨收購時,一旦收購成功,原來的董事可能被逐出董事會,失去原有的高額年薪、津貼等。因此,盡管收購有利於公司,但董事基於失業的恐懼,很有可能拒絕一切收購。(註:jeffreg n.gordon lewis a.komhause:takeover oh two models(1986)96the yale law joumal pp296-297,轉引自黎友強:《目標公司董事會有權採取反收措施嗎?》,《法律科
『叄』 上市公司並購 還需要什麼政策支持
在原來的圈錢市場和套現市場基礎上慢慢延伸出一個並購市場來。 經營公司好比長途跋涉,在A股上市相當於得到了一匹好馬。但過去的資本市場上看到馬之後的第一反應是寵物收集(持續圈錢),殺馬吃肉(套現離場),很少用他來當坐騎(並購杠桿)。從2011年期,寵物收集和殺馬吃肉的事情還有人干,但策馬賓士的事情漸成風潮了。 為什麼在這個時點並購大潮就不可阻擋的出現?是因為現在A股的環境、政策、工具更加支持並購,以下羅列十個重大改變。 到底2011年以後出現了什麼? 首先,對公司用DCF估值法居功至偉,沒有這個方法和市場比較法,就只能用凈資產重置法,甚至更加悲催的注冊資本法,沒有人會把公司賣掉。 第二,商譽不攤銷緊隨其後,財務制度這個與歐美接軌的改革在新世紀前幾年出現時,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這是並購的一個重要的基石(公允價值是另一個基石)。 第三,證監會對市場化定價的開放態度和支持措施。 第四,對賭條款中的雙向對賭設計。 第五,業績承諾,業績預測和靈活的補償安排。 第六,平行審查的理念,違規檢查和交易核准可以並行,大大地節省了審核時間。 第七,無關放行(當年並購消息一走露,並購就徹底告吹。相當於新婚小兩口洞房被艷照,不去抓偷拍者,反而把結婚證撕了。後來改成泄露與雙方無關,並購就放行)。 第八,市值管理理念。行業內逐漸認識到市值是並購的基礎。甚至有人開始談論商譽管理。 第九,在一些特定的行業出現了一批願意探索的上市公司(所謂Gamma板塊)。 第十,財務顧問(或者投資銀行)在原來的IPO券商基礎上分化出來。現在圍在並購的上市公司周圍有八個合作夥伴:投行,律所,財經公關,專業審計小組,券商,評估,過橋或夾層基金,銀行。 短期內並購市場上還需要什麼支持手段?特別是哪些監管方面的支持?目前可以列出以下十個方面的建議。 期望的改進之一:三個月禁令。並購停牌時,上市公司被要求承諾,如果交易失敗,三個月不再策劃並購。實際上有些失敗,不是上市公司停牌詐胡炒股價,而是談判的不幸結果。三個月的禁令應該有條件放開,至少可以申請豁免。 期望的改進之二:平行審批。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實務上發新股或重大重組只能一單一單申報,上市公司無法平行申報多個無關並購案,只能順序等待,或者強行包裝成相關收購。 期望的改進之三:發股的小單免審。審批雖已加快,但是大小並購都審不一定都必要。比如標的估值小於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二;比如年度累計非審批並購估值小於年度平均市值的百分之五。可以設計簡易審批或豁免審批,給股東大會一個自決權。 期望的改進之四:股東查詢頻率和內容。並購本質上是市值PK估值,對市值管理來說,每月只能查詢前五十名流通股東不利於及時維護股東關系。比較足夠的信息是每周提供前一百名流通股股東名單,和前一百名機構股東名單及其聯系人。 期望的改進之五:對賭的股票支付或認股權證支付。A股的並購現在已允許業績對賭,也允許並購標的賭贏(最早為保護小股東權益只能輸不能贏)並用現金支付。如果能用認股權證支付,將會大大減輕上市公司的現金流壓力。 期望的改進之六:配套融資的限額和用途。配套融資是創業板不開放再融資的變通解決辦法。上限定在25%只是個經驗估計,突破此限就要跨部門審核,配套融資只限本標的使用也過於嚴格。一旦再融資放開,此條規定就沒有意義了。 期望的改進之七:對賭之外的互賭。在打包並購中,不同實體共同與上市公司對賭,但如果他們在三年對賭期內增長速度不一致,獎勤罰懶的思路自然會引起互賭(互相補償股份)。現有政策不支持股份保留(懸空)再分配,也不支持認股權證方式的調整,導致未來打包實體間的不公平感受。 期望的改進之八:外籍人士股權。當並購標的原有股東不是中國公民或機構時,按現有政策,用股票支付就成了並購中巨大的障礙。如果能參照IPO的政策,允許外籍人士或外國機構持有股權,那些有海外背景的PE投資的公司就會成為並購標的。 期望的改進之九:一次審批兩次發行。目前並購時如果一次性收購標的公司的百分之百,會產生大規模商譽,將來處理商譽時難度加大。如果能一次審批,兩次發行,第一次並購51%,半年後再並購49%,幾乎可以減少一半商譽。 期望的改進之十:資產包融合和調整。每次並購產生的商譽都對應著一個特定資產包,隨著並購後期的整合,上市公司和並購實體的交叉,以及各並購實體之間的協同,資產包的融合和交換變成常態。會計規則和評估方法應該適應這種變化,對新的資產包計算商譽,而不是妨礙被並購實體的整合。 (來源:雪球話題) 關鍵字: 並購
『肆』 企業並購對上市公司產生哪些影響
並購分很多復種,有國內的同行業制並購,不同行業的並購,又有跨國的並購,跨國並購在國際上有70%是並購後對並購的雙方都不好!而國內的並購一般表面都是利好的,至少可以減少財務成本和經營成本,短期內可以刺激股價做好,但長期來看,是中性的,必需要看並購後公司的運營實際情況,每年財報的收益是否因並購而增長,這才是實質上的利好與否!
『伍』 公司上市多久內不能並購重組及國家對即將上市公司在並購重組方面的政策要求
關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主要法律法規如下:基本法《公司法》《證券法》。行政法規《版上市公權司監督管理條例》,部門規章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及一些披露內容格式與准則的要求。在這些規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上市多久不能重組的規定。更多的是通過重組的條件、程序等的限制來控制。
至於擬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公開發行完畢,應該受到關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限制。至於尚未發行的,應該屬於IPO的范圍。該部分法律規定應該屬於《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及保薦業務管理規定來界定。
『陸』 國家鼓勵上市公司兼並重組將會帶來什麼後果
為了配合股權分置改革,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鼓勵將資產重組與股權分置改革結合起來,這為上市公司並購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而且隨著宏觀經濟進入收縮期,公司並購面臨有利的大環境,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使上市公司並購的小環境有所改善;以往的上市公司並購效果並不令人滿意,存在著諸多缺陷,需要管理層從政策方面加以規范和支持,為上市公司並購創造更有利的條件,更好地發揮其行業整合、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同時可以有效激活市場熱點,推動行情發展。
一、 上市公司並購的環境正在發生根本性改變
1、 宏觀經濟進入收縮期對公司並購有利
從國外成熟資本市場的歷史來看,當宏觀經濟進入收縮期時,通常會興起並購高潮。以美國為例,80年代末期,在經歷了8年的擴張之後,美國經濟開始收縮,此時興起了並購潮,多以惡意並購為主,目的是將競爭對手買下,以降低市場競爭;2000年「網路經濟」泡沫破滅之後,美國經濟開始新一輪收縮,期間軟體行業掀起並購潮,收購目標主要是具有過硬技術和穩定客戶的公司,收購的目的則是為公司尋求新的盈利增長方式,從而較好地實現行業的整合。
之所以會出現以上局面,首先要從公司並購的動機談起。公司兼並的根本動因,一是為了追求利潤,通過公司兼並可以擴大經濟規模,增加產品產量,獲得更多的利潤;二是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通過公司兼並可以減少競爭對手,獲取對方的經驗,增加自己的市場份額,或是進入新行業,拓展自身的盈利點。在經濟擴張時期,公司的經營和前景都十分看好,估值水平較高,並購目標公司所需的成本也較高;但在經濟收縮時期,公司的估值水平較低,有實力的公司可以實現低成本的擴張,因此容易出現並購潮。
我國最近一輪經濟擴張主要是靠投資和出口拉動的。和以往一樣,由於投資體制的缺陷,每一輪投資拉動的經濟快速增長,都會在部分行業和領域形成投資過熱的局面,投資熱情過後留下的是產能過剩、惡性競爭等不良後果。投資效率低下,導致產品雷同,技術含量不高,企業只能依靠競相壓價等惡性競爭手段,企業生存環境惡劣;反映在出口方面,其後果就是中國出口的多種低附加值產品在國際上屢遭反傾銷制裁。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充分發揮公司並購在產業整合、優化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特別是在宏觀經濟增長放緩、周期性行業進入調整的階段,公司估值水平相對較低,形成對公司並購有利的大環境。
2、 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使上市公司並購的小環境有所改善
正在推進中的股權分置改革是證券市場重大的制度性革命,順利完成之後全流通將成為現實,這在以下幾個方面有利於上市公司並購:
(1) 股價因對價支付而自然除權,降低市場總的估值水平。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時非流通股股東會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如果按照A股流通股股東平均獲得10送3的對價補償,按照市值不變法計算,股價通過自然除權將下滑23%,盡管實際可能不會下滑這么多,但市場總的估值水平將有一定下滑,收購方的成本也將降低;
(2) 股權分置問題解決後,股權定價將完全市場化,在採用協議方式並購時,既可以避免原有的暗箱操作,也可以促使國有股的管理者逐步擯棄以凈資產為定價標準的觀念,使上市公司資產在市場定價基礎上進行流通,提高了實質性並購重組成功的概率,從而達到合理配置資源的目的。
二、 影響上市公司成功並購重組的根源
這里所指的成功是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效果,即達到行業整合、持續提升公司業績和股價的目的。我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第一案是1993年深寶安通過二級市場收購延中實業股票,從而成為其第一大股東;1997年至2001年迎來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高潮。在這數百起的並購案中,取得真正意義上成功的案例極少,絕大多數都是曇花一現的報表重組,借重組掏空上市公司的欺詐行為也屢見不鮮。2002年後隨著《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出台以及管理層收購被禁,政府對並購市場的規范反而使我國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陷入低潮,這也證明之前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非常不成熟。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如下:
1、 多數並購重組方只關註上市公司「殼資源」價值
這是由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造成的。長期以來,我國企業的上市資格是按指標下放的,企業到證券市場融資受到十分嚴格的限制,但融資的成本卻很低,因此多是由老牌國有企業優先獲得上市資格;當這類公司經營不善成為虧損公司後,就成為具有較高價值的「殼資源」;並購重組方控殼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行業整合,而是為了再融資以獲取成本低廉的資金。因此「報表重組」盛行。隨著政府一再提高再融資資格,並加強對上市並購重組過程的規范,以及虧損類上市公司的逐漸增多,「殼資源」的價值大打折扣,市場內並購重組的熱情逐漸冷卻。
2、 政府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過度參與
由於歷史原因,本地企業的上市名額均由地方政府掌握,上市公司對地方經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當公司陷入困境時,地方政府通常都會想方設法保住其上市資格,因此積極介入和主導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客觀上,地方政府的介入對於推動重組的實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過度參與則干擾和違背了市場規則,產生很大的負面作用。
(1) 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地方政府在重組方的選擇上往往排外,這樣就將一些有真實重組意圖的並購方拒之門外,導致競價環境缺失。
(2) 為了促使「保殼」成功,地方政府往往強行將優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換取其劣質資產,也就是所謂的資產置換,然後給予注資方在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條件作為補償。這種做法負面效果逐漸顯現:一是政府原先承諾的優惠政策無法兌現導致政府和企業間的糾紛和矛盾;第二種情況更為普遍,就是重組方把最終目標放在通過「殼資源」融資上,暫時接受政府提出的較為苛刻的條件,並不關心上市公司的未來。
此外,目前涉及國有股的審批過程仍較為復雜。在上市公司的並購過程中,國有股通過並購進行轉讓不僅需要經過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批,還需要財政部的審批,最後還需要證監會的審批,耗時長,手續復雜。
三、 政府應為後股權分置時代上市公司並購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如前所述,以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並不十分成功,不過目前宏觀經濟環境和市場環境都在發生有利的改變,政府應當為上市並購創造更有利的條件,藉此推動行業整合,做大做強企業,並促進股權分置改革的順利進行。
為此,政府應當至少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做出改進:
1、 淡化國有股轉讓審批手續的行政色彩。由於國有股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中所佔的比重相當大,對上市公司能否順利並購將產生決定性影響,因此需要給國有股轉讓審批手續重新定位,淡化行政色彩,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首先,在需要國家控股的行業和公司,由法律規定控股比例,超出該比例的股份應該由國有資產管理人進行市場化運作。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時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每股凈資產」的限制,在股權分置問題解決之後顯得不合時宜,價格應當由市場來定。
2、 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並購中的正確定位。首先,地方政府不應當成為並購的交易方,而是要擔當好交易監管者,或是做好牽線搭橋的工作。其次,地方政府應當有勇氣打破地區封鎖和條塊分割的勇氣和遠見,積極歡迎有意進行實質性並購的重組方參與收購競價。
3、 鼓勵和放寬並購融資工具創新。從國外市場的成熟經驗來看,上市公司並購中,融資問題是決定並購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之一,特別是在完成大規模並購的時候通常需要綜合運用現金、股票、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多種方式,僅靠企業自有資金很難完成。我國公司並購融資工具單一,而且運用受限:目前《商業銀行法》規定「信貸資金不得用於股權性投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目標企業不得為收購方提供財務支持」;企業債發行僅局限於國有大型重點企業,而且需要發改委安排發行額度和審批;可轉換債的發行也是十分嚴格。並購融資工具的單一將限制上市公司並購的順利進行。當然,如果採用股權置換的方式可以避免大量現金的支付,但在市場化的條件下,股東可能要求必須用現金支付收購對價。因此,政府需要採取措施鼓勵和放寬並購融資工具的創新,為上市公司並購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