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宗交易與協議轉讓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在證券市場領域,「協議轉讓」是相對於「做市轉讓方式」而言的一種制度安排,是新三板掛牌股票買賣的一種形式。
大宗交易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
2、內容不同
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時間進行,有漲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者當日競價時間內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由買賣雙方採用議價協商方式確定成交價,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成交。
股票轉讓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股票可以轉換轉讓方式。
3、持股不同
協議轉讓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大宗交易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B. 大股東欲將股權轉手是利好還是利空
道富投資為你解答:
1.定義: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專給他人,使他屬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實際影響:
如果是轉讓給有實力的大股東(或現有股東),構成股東增持屬於利好
如果是其他之間的轉讓屬於一般轉讓,沒有實質利好和利空
C. 境內港股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流通股份轉讓給境內某公司應如何操作
1、大陸公司在香港上市後,原始股的轉讓具體要看該公司去香港上市採用的是什麼樣的法律架構。如果是VIE(俗稱「協議安排」),那確實所持有的境內公司股份和境外離岸公司的股份不是一回事,當然也就不能在境外交易。如果想要交易,公司需要安排這些原始股東的股權在境外離岸公司還原,並且在券商登記,這樣上市禁售期滿後就可以交易了。但是,國內很多公司所謂的職工原始股,僅僅是個人和公司的協議,並沒有在工商局變更。理論上,這部分股權在上市時候如何認定是有法律障礙的。此外,持有大量股票或者公司高管對出售股票有一定限制,具體也要看公司規定,而且香港市場一般是可以馬上賣出股票,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協議轉讓不必開通滬港通或港股賬戶,因為原始股沒有公開交易的市場,只能私下交易,還沒有正式上市的股票不必通過股市交易。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產權轉讓程序,也在第十八條規定「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用協議轉讓的方式。
4、協議轉讓應在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下進行,出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產權轉讓中所涉及的職工勞動關系調整、債務和或有債務承繼、離退休職工管理、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擔保措施等相關事項,達成協議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和相關擔保合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出讓方履行決策程序後,合同生效。
D. 大股東協議轉讓式股份減持有何動機
你好,股權轉讓和通過交易所減持,在法律層面是同一個概念。
股權轉讓或通過大宗交易減版持是轉權讓給某一個或幾個特定對象;通過交易所交易是轉讓給不特定的對象。它們同樣都屬於轉讓。
上市公司大股東發澄清公告3個月內不存在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因此在約定的這3個月內,
無論它以什麼方式,減持哪怕0.01%內股份,都是違反了承諾,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祝你股市獲利。
E. 大股東轉讓持有股權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你好:要看怎麼轉讓了,有的是直接轉讓給二級市場,利空。通過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利好,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會提升業績,是大利好。
F. 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股份方式引進戰略投資者什麼意思
引進投資啊,投資者佔有一定的股份,這部分股份就是大股東轉讓的
G. 大宗交易與協議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對於一些學生或者是一些非專業認識人來說,他們其實對於經濟上面的一些知識都是不太了解的。特別是對於一些投資或者是一些交易以及協議轉讓方面的問題,他們並不知道他們其中的區別。因此當他們在做一些事情或者是在處理一些事情的時候,他們也會遇到一些困難。那麼我們今天要說的就是,大宗交易它與協議轉讓之間的區別。
持股方面不同並且他們的持股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協議轉讓指的是大股東他持有特定的股票,並且可以採取轉讓的方式。讓受讓方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的5%,那麼大宗交易指的是大股東持有的特定股票。它採取大宗交易的方式,並且在連續90天以內,它的股票總數是不能超過公司的2%的。
H. 大股東協議轉讓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的限制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股版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權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受讓方持股5%以上或者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I. 協議轉讓轉出方為上市公司大股東,轉入方何時可賣出股票,是否受證券法6個月內不得賣出的規定限制
1、為保護眾多小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對大股東在法定期限內買賣其所持有公司股專票的行為予以必要的限制和監屬管。由於大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問題上有較多的表決權,是證券法所規定的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內幕知情人。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優勢地位,通過頻繁地買賣本公司的股票而影響公司的股票價格,損害其他小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發行,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2、股權轉讓點價值完股權轉讓手續需要間(工商章程變更等)實際完股權交割兩都點價值價值內涵同。
J. 股東會決議轉讓的股權比例與股權轉讓協議轉讓的比例不一致,協議是否有效
協議有效,因為決議已經放棄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只要是按照決議轉給了A,不論轉讓方式如何不影響該股權轉讓的有效性。
另外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轉讓才涉及股東優先購買權和股權變更登記,所以你說是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是錯誤的,應該是股東會,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