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股超5%的大股東減持為什麼不公告
根據《減持規定》規定,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版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權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回購股份的,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計劃披露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的除外。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版股票公司權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3. 請問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必須披露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專行股票公司信息披屬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4. 上市公司發布公告是否都在下午收盤後當天早上(開盤前)有發布的嗎
大多是下午收盤後,個別的也有當天早上(開盤前)發布的,規定收市後回--開盤前公告,答到去查詢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ome.html
http://www.szse.cn/
5. 收購上市公司時,需要發出全面要約的情形有哪些請大家總結一下。
收購流程:
(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30%;
(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6. 關於上市公司轉讓股權給非上市公司的問題.求專家.高分懸賞!!
首先說明:證監會沒有規定不可以進行重大資產出售,但要按規定辦理(具體規定參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如果A公司按程序辦理了,證監會沒有道理不通過審核。 B公司也不存在增加註冊資本問題。 相關內容 重大資產出售行為是指: (一)購買、出售、置換入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報表總資產的比例達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置換入的資產凈額(資產扣除所承擔的負債)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報表凈資產的比例達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置換入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報表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50%以上。 六、董事會在形成決議後2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決議文本和《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報告書(草案)》及其附件等相關文件(相關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要求見本通知附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獨立董事的意見應當與董事會決議一並公告。 七、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上市公司報送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未達到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報送的資產交易方案與現行法律、會計、評估要求或行業政策不符,或者上市公司實施該項交易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補充或修改報送材料。 中國證監會在審核期內要求公司對報送材料予以補充或修改的,審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補充或修改意見後重新計算。 中國證監會對報送的材料不提出補充或修改意見,並不表明其對上市公司報送和公告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做出實質性判斷和保證。 八、上市公司下列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交易行為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審核: (一)同時既有重大購買資產行為,又有重大出售資產行為,且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同時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總資產70%的交易行為; (二)置換入上市公司的資產總額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報表總資產70%的交易行為; (三)上市公司出售或置換出全部資產和負債,同時收購或置換入其他資產的交易行為; (四)中國證監會審核中認為存在重大問題的其他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的交易行為。 屬於上述規定的交易行為,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停牌期限自董事會決議公告之日起至發審委提出審核意見止。 發審委審核後,提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後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決議修改或終止該項交易。 發審委審核程序參照《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執行。已提交發審委審議的交易行為的審核時限不受前條所述20個工作日的限制。 九、中國證監會審核未提出異議的,公司董事會可以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提出異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報送補充或修改的內容;經審核,中國證監會不再提出異議後,董事會可以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對公司董事會披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提出意見的,董事會應當在公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全文披露修改後的《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報告書》,有關補充披露或修改的內容應當作出特別提示。 附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txt
7.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什麼是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the appraisal right of dissenters,又稱股份評估權或股份收買請求權)淵源於普通法國家,該制度旨在公司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賦予異議股東在獲得合理的補償後退出結構業已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司的權利。該制度是對少數異議股東利益保護的一種有效機制,它蘊涵了英美法系對不同利益之間的達到平衡的追求。目前不僅英美法國家,屬於大陸法傳統的德國、義大利、日本、韓國及我國台灣地區公司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鑒吸收了該項制度。由於各國歷史傳統、文化背景和公司治理觀念方面的不同,具體制度的設計也各有特色。
那麼,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在法律中的確立,究竟有什麼樣的價值呢?主要表現為兩方面:其一,有利於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現代各國都將股權平等作為公司立法的基本原則。惟其如此,才能使公司制度真正對投資者產生激勵,確保社會的閑散資金能夠源源不斷地向企業匯聚,為社會財富積累與增進創造條件。但是,由於公司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採取的是「資本多數決」規則,嚴守「股權平等原則」則可能帶來這樣的效果:在公司中,股東持股數額的不同將導致其利益實現的狀況差異懸殊。大股東持股數額大,其在股東會議表決過程享有的表決權自然較多,最終通過的決議更容易與其利益相一致,其權利一般能夠獲得充分保障;而小股東則不同,其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時所持表決權的比例較小,對公司的決策往往無法左右,其利益更容易被忽視。尤其是決議嚴重背離其利益需求時,常常是要麼坐以待斃,要麼是犧牲自己的利益無奈「走開」。此時,需要法律給予特別關注和保護,以有效地矯正其間失衡的利益關系。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即是一種矯正性的機制。其實質是賦予那些對公司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價格收回其股份的權利。該制度的創立,既使得異議股東選擇「走開」而不再受「多數決」形成的決議的約束,同時又能夠通過要求公司回購股份而獲得合理而公平的補償。其二,有助於督促公司本身提升決策水平、改進經營管理。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建立還會產生這樣的效果:為了有效防止股東「用腳投票」而給公司帶來損失,在股東(大會)會議形成決議時,公司往往會盡可能多地考慮處於弱勢地位的中小股東的利益、適當約束大股東的恣意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企業決策的科學性和可接受性,促進企業決策與管理水平的提升。
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appraisal right)淵源於普通法國家,該制度最早見之於美國俄亥俄州1851年的判例法中。該制度產生的歷史背景是19 世紀前後,在美國各州制定公司法成文法典之前的判例法中,凡有關公司結構重大改變、重要財產處分、章程變更等行為,均必須由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方可進行。這一「一致同意」原則的目的在於保障股東對公司的期望權,當公司變更其基本結構或營運政策時,就要平等的賦予股東表決的權利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規模化經營和公司擴張以成為一種趨勢。「一致同意」的嚴格限制使得公司在從事任何重大決定時均可能面臨巨大的障礙。
為了使公司能夠較有效率地從事經營運作,同時又兼顧股東的財產權利與合法利益,美國各州紛紛制定公司成文法典,對傳統的立法予以修正。一方面,改變了決議「須經全體股東同意」的理論,僅要求獲得全部已發行股份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通過,公司即可實行涉及公司的重大決策,如與其他公司合並、出售全部或大部財產、變更章程等。另一方面,法律賦予反對決議的少數股東以評價補償權(appraisal right,即本文所稱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使得不願接受公司重大變化的反對股東,能夠在取得合理的金錢補償後退出公司。所以在美國立法的意義上來說,該制度體現了普通法系權利制約與平衡的原則。但是直到20世紀30年代以後該制度才真正在美國大多數州的《公司法》和《示範公司法》所採納,如美國1950年標准商事公司法對其作出了類似規定。十九世紀中葉以來, 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相續借鑒了美國的規定,先後在本國公司法中導入該制度,使得該制度逐漸從一國走向多國。同時,目前,屬於大陸法傳統的德國、義大利、日本、韓國及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亦借鑒吸收了該項制度。由於歷史傳統、文化背景和公司治理觀念方面的不同,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具體制度設計也因國而異。
我國公司法律制度中對股東的該項權利則只在層次較低的法律文件中有所體現(如《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第140條,《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條),尚未形成一項完整的制度。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日益活躍公司結構常常發生重大變化,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日趨激烈,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立法賦予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將更具有現實意義。
8. 年報,中報,季報的法定披露時間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8)上市公司公告異議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六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9. 上市公司年報 是董事會審批後批露的還是股東大會是否還要交易所審批後才批露
索 引 號:40000895X/2010-07830 分類: 上市公司相關規定 ; 證監會公告
發布機構: 證監會 發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名稱: 證監會公告[2010]37號
文號: 證監會公告[2010]37號 主 題 詞:
證監會公告[2010]37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37號
為增強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維護資本市場的 「三公」原則,各上市公司和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應嚴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實做好2010年年報編制、披露和審計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上市公司應嚴格遵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 — 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0號 — 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統稱《年報准則》)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 — 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10年修訂)等信息披露規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報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我會有關規范問答及其他涉及財務報告的規定,編制2010年年度財務報表,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的規定,加強內部質量控制,進一步強化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對經審計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質量提供合理保證。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水平,確保信息披露質量
(一)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運行負全面責任。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做好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提高公司風險防範能力和規范運作水平。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上市公司應披露建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依據,本年內發現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體情況,包括缺陷發生的時間、對缺陷的具體描述、缺陷對財務報告的潛在影響,已實施或擬實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時間表、整改責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勵上市公司披露董事會出具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董事會報告」部分披露董事會對於內部控制責任的聲明。聘請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的公司,如果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與公司的自我評價意見不一致的,公司應解釋原因。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為確保2011年順利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應在年報「董事會報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上市公司,應在年報「監事會報告」部分說明監事會已經審閱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以及對董事會自我評價報告是否有異議。
(二)解決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如存在,應披露相應的解決措施、工作進度及後續工作計劃。
上市公司應積極通過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多種方式實現整體上市,從根本上解決由於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項遺留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增強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推動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確實不能減少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應嚴格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明確獨立董事事前審查義務以及事後責任追究機制,提高關聯交易運作的規范性。
(三)加強規范關聯方資金往來,嚴禁違規佔用資金行為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重大事項」部分如實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債務往來情況,明確披露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依據。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況的,如報告期內發生新增資金佔用,應詳細披露資金佔用的原因和責任人,如報告期內未完成清欠工作,應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體原因、董事會提出的責任追究方案、已採取的清欠措施、預計完成清欠的時間等。
上市公司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完善重大資金往來的控制制度及盡責問責機制,規范關聯方資金往來,明確關聯方經營性資金往來的結算期限,防止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違規資金佔用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禁止以「期間佔用、期末償還」或「小金額、多批次」等佔用形式規避內部決策程序的行為,堅決杜絕通過關聯方非關聯化方式隱匿實際佔用方的惡意違規行為。上市公司如根據公司制度將資金存放在集團財務公司的,應建立健全資金安全保障措施,嚴格執行相關決策程序,做好相關信息的披露。
(四)嚴格執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內幕交易
上市公司應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維護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則,降低引發內幕交易的風險。上市公司應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規范重大信息的內部流轉程序,強化敏感信息內部排查、歸集、傳遞、披露機制,落實信息披露的歸口管理責任,制定涉及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問詢、管理、披露制度,防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影響公司股價重大敏感事項發生前買賣公司股份的行為。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董事會報告」部分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本年度公司自查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監管部門的查處和整改情況。
(五)面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做好風險防範工作,充分披露暫停上市和退市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年報披露後面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應當在年報「重大事項」部分充分披露導致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採取的消除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情形的措施。面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應同時披露終止上市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詳細安排和計劃,維護社會穩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專項活動,促進「三會」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應鞏固近年來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成果,進一步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充分發揮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治理機制中的作用。新上市公司應盡快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定年報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等相關制度。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年報准則》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況,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治理問題,如存在,應披露整改計劃及整改進度。
(七)增強社會責任感,依法披露環境信息
上市公司作為資源利用、節能減排的重要主體,應增強社會責任感,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環境管理制度的各項規定,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同時應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滿足廣大投資人的環境知情權。
10. 上市公司想解散其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有異議,應怎麼辦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解散公司需要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股東會決議,故如果上市公司要成功解散公司,那麼就必須確保上市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權所對應的表決權超過公司總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如果上市公司的表決權比例超過三分之二,那麼即使子公司的其他股東不同意解散公司,上市公司也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做出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但如果上市公司以及與上市公司一致行動的其他股東所佔的表決權未達到三分之二,那麼上市公司是無法合法解散公司的。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