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國有企業要審計
按照財政部財經字[1998]114號文件規定:從1998年起,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除特殊行業(企業)外,不再實行財政審 批制度,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應於年度終了在規定的時間內,委託中國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
B. 考上了我們這邊縣里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心!這種單位啊好啊待遇怎麼樣啊以後的事業單位改革會怎麼改啊
你所考上的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心是一個不錯的單位,單位性質應該是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待遇也是不錯的,應該是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與公務員的工資沒有什麼區別,基本一樣。
按照事業單位改革2012年3月22號中央下文,下達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指導意見,將在5年內對全國所有事業單位改革完成分類,真正的分類改革應該要拉開大幕了。如果自己已經是事業編制的人員,自己看看所屬單位的情況,根據分類改革意見,就可以看出自己單位的未來去向了,也好有所准備。所謂分類改革,即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為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行政的歸行政,市場的歸市場」,也就是說,分三類事業單位,行政類,生產經營類,公益類,行政類不用說,短期內參公,長期內就轉成行政機構。生產經營型的諸如報社,影視劇廠等,轉製成為企業,也沒有大的異議。最難分類鑒別的估計就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了,我把專家的原話轉述一下,你可以一起來分析一下: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這樣分類也可以看作是按照公益屬性的純粹程度來劃分的。」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國家行政學院汪玉凱說,純公益類的事業單位,是由政府出資保障的,不再允許其存在經營性活動。比如鄉鎮診所、社區醫院等就屬於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
總之,這位朋友所考上的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心應屬於行政類的事業單位,今後事業單位改革應該沒什麼問題,改革的結果:短期內參公,長期內就轉成行政機構。
C. 求教:國有企業股權調整前要做評估,評估前要進行財務審計。 請問,這種審計屬於什麼類型的審計
主要是核實企業資產的真實可靠
可以算作全部審計吧,
但一般還要看評估的主要目的
一般情況主要包括
貨幣資金審計
往來款項審計
存貨損失審計
固定資產審計
或有負債審計
D. 審計--對國有企業單位的審計都查哪些
基建工程審計的要點
基建工程審計是財政公共資金投資審計的重要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工程招標審計
1、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程序組織招標,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壓低標價、泄露標底、串標損害國家利益的問題,招投標費是否按規定收付。
2、公共建設項目招標的評標、定標工作,是否有計劃、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共同參加;中標通知書下達後,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
3、標底是否按施工圖和國家、地方預算定額的規定編制,是否報送有關部門審查,有無故意提價、壓價的行為。
二、施工建築合同審計
1、合同雙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和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
2、建設項目是否按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審批、規劃報建手續,並領取開工許可證;建設資金是否落實,設備材料是否准備就緒,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技術資料是否合規、有效。
3、合同中的工程內容是否明確,有無計劃外項目和擴大建設規模的情況;工程造價的確定是否合理;甲方供應材料方式的材料供應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及價格是否清楚。
4、合同是否經公證機關履行鑒證手續。
5、有無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通過轉手承包、層層「扒皮」和牟取非法收入的情況。
三、概算審計
1、概算編制的依據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是否按國家規定有權機關批準的計劃任務書規定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進行設計;編制概算的定額、價格、費用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2、概算文件的組成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按規定打足投資,有無漏項,是否有計劃外工程混入概算內的情況。
3、建安工程費用、設備、工器具購置費的計算是否真實、准確,有無高估冒算、高套定額的情況。
4、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計算是否真實、正確,列入概算中的費用計取是否得當,有無亂取費的現象。
5、預備費是否按規定的計費基數及費率提取,計算是否准確。
四、施工圖預算審計
1、採用的定額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質和設計內容,編制施工圖預算應當按「干什麼工程用什麼定額」的原則執行。
2、工程量是否根據施工圖紙、定額及其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工程細目所包括的內容與定額中相應工程細目的口徑是否一致,工程量的計量單位與定額中相應工程細目的計量單位是否一致。
3、預算單價套用定額換算是否正確,有無超出定額及單位估價表規定允許調整的單價,改變定額和錯套、亂用預算單價、高估冒算的情況。
4、材料報價(主要是調整的材料價差)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經過建設單位簽證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5、取費是否符合「什麼預算定額,就按照與之相配套的間接費定額或相應取費標准計算」的規定。取費內容和計算各項費用的費率是否正確。
6、購置的設備、工器具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質(重)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採用的原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竣工決算審計
1、審查決算編制工作有無專門的計劃和組織,各項決算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徹底,決算編制依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對遺留問題處理是否合規。
2、審查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各單位工程建設是否嚴格按批準的概算內容執行,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准、擴大建設規模的問題,有無重大質量事故和經濟損失。
3、審查交付使用財產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條件,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成本核算是否正確,有無擠占成本,提高造價,轉移投資的問題;核實在建工程投資完成額,查明未能全部建成、未能及時交付使用的原因。
4、審查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及應核銷其他支出的列支依據是否充分,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核算是否合格,有無虛列投資的問題。
5、根據總概算和工程形象進度,核實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完成尾工工程所需的投資。防止將新增項目列作尾工項目、增加新的工程內容和自行消化投資包干結余。
6、審查結余物資,重點是庫存物資,防止隱瞞、轉移、挪用或壓低庫存物資單價,虛列往來欠款,隱匿結余資金的現象。查明器材積壓,債權債務未能及時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設中管理存在的問題。
7、審查基建收入核算是否真實、完整,有無隱瞞、轉移收入的問題。
8、審查投資包干結余。根據項目總承包合同核實包干指標,落實包干結余,防止將未完工程的投資做為包干結余參與分配;審查包干結余分配是否合規。
9、審查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核實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
10、對投資效果進行評價。以實際工期與計劃定額工期對比,分析工期提前或拖後的原因,以及對投資效益的影響;根據設計要求考核現有生產能力,測算單位生產能力投資,進行造價分析,測算投資回收期(靜態、動態)、財務凈現值、內部收益率,並與設計指標進行比較;分析貸款償還能力。
六、基建財務審計
1、審查基本建設財務收支是否單獨核算。對財政撥款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應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
2、審查各項資金來源是否落實和正當,有無資金缺口,能否及時到位,後期工程投資有無保證,有無亂擠、挪用資金搞基本建設的情況。
3、審查資金使用是否合規、合法,有無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截留挪用、鋪張浪費、轉移建設資金、建設資金體外循環等。
4、審查建設成本是否真實,有無亂擠亂攤建設成本,虛增建設費用;有無濫發獎金、補貼列入建設成本的情況。對於建設期、與營運期的劃分界限應分明,不得混淆兩者的費用支出,借貸利息支出應按會計核算辦法嚴格劃分建設期支出和營運期支出。
5、審查債權、債務是否清楚,與施工企業、供貨單位往來款項的結算清理有無問題,是否有小金庫的情況。
6、相關會計憑證、賬冊、報表是否真實、完整、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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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國有企業審計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四)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六)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
(八)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九)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職務消費等情況,對所屬單位的監管情況;
(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十一)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F. 國家審計機關可以對國有控股企業實行審計嗎
審計機關對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工發 [1996] 364號
頒布時間:1996-12-17 00:00發文單位:審計署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報表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編制是否符合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二)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准確、及時;
(三)合並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規定,並遵守一致性原則,合並報表單位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合並報表單位會計報表的內容是否真實,並經過審計;
(四)會計報表是否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編制,帳表是否相符,報表間具有勾稽關系的數字是否相符。
審計機關應當注意分析會計報表中的異常項目,查明截止日後發生的對本年度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事項,並運用其專業判斷、審計經驗及內部審計成果,確定審計的重點或范圍。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帳簿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帳簿設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帳簿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准確,記錄是否及時、清晰,是否採用正確的更正方法;
(三)帳簿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與記帳憑證相符。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憑證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記帳憑證是否附列全部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金額是否一致;
(二)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合法;
(三)會計分錄是否正確,摘要是否清晰、明了,憑證填寫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會計憑證的審核、傳遞、歸檔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流動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各項收支或增減業務是否合法,記錄是否完整;
(三)存貨計價是否正確,計價方法的採用前後期是否一致;
(四)流動資產項目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長期投資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長期投資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投資業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協議、合同有無損害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計價核算是否正確,投資收益核算是否及時、正確;
(三)長期投資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四)長期投資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
(三)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採用是否合法,折舊計提是否正確;
(四)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在建工程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核算內容是否正確、合規,有無擠占或漏計在建工程成本的行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時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竣工決算是否正確;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額是否正確,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攤銷是否符合規定;
(二)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核算是否正確,攤銷是否合理;
(三)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負債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流動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預提費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驗證流動負債余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長期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項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長期負債使用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
(三)驗證長期負債余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所有者權益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實收資本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是否經過驗資,有無中途抽走資本的行為;
(二)實收資本投入的比例結構是否合理、合法;
(三)實收資本增減業務是否真實,並經過嚴格審批;
(四)實收資本是否已在會計報表上恰當反映。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資本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資本公積的來源是否合法,股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接受捐贈等業務是否真實,核算是否正確,記錄是否完整;
(二)資本公積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盈餘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稅後利潤是否按規定提取盈餘公積金,數額是否正確;
(二)盈餘公積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餘公積的核算是否正確,會計記錄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餘公積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未分配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未分配利潤構成是否真實、合法,數額是否正確;
(二)未分配利潤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損益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收入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企業各項收入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成本、費用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生產成本、產品銷售成本、期間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所得稅的記錄是否完整、正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採用在前後期是否保持一致,遞延稅款的確認、計量和轉銷是否符合規定;
(三)企業成本費用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營業利潤(含其他業務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潤確定是否正確,是否按國家規定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三)企業利潤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有關企業工資和社會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含經營者)、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消費基金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後,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和資本結構,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審計工作需要,有重點地組織對企業進行專項審計、行業審計。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的期限,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會計報表、帳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二)年度財務計劃;
(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四)經營活動的統計資料;
(五)企業章程、法人證明,以及各種企業登記等資料;
(六)其他有關財務收支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制定審計計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和取證、提交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管理審計檔案,以及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對已經審計過的企業實施審計時,要對前次審計結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被審計單位安排後續審計。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企業,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業,應當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企業按照規定,報送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每年應抽查一定數量由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有不實和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責成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有關社會審計機構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原則適用於對國有交通運輸、郵電等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設在境外的中國國有企業的財務審計,除有特殊規定者外,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G. 什麼是國有企業審計
04年國資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中有明確規定,聘用同一家事務所不低於2年,同時不超過5年。你看看你們是不是屬於中央企業。
H. 國資委要求國有企業工程決算審計嗎
財務決算審計是對企業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真實性、合法性的綜合檢驗,也是出資人考核企業經營業績、評價企業財務狀況和資產質量的重要依據。認真做好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管理工作,有助於檢驗企業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時發現企業財務管理的薄弱環節,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和改進企業財務管理;有助於及時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經營決策與管理水平。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財務決算審計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確保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質量,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水平。
I. 國有企業離任審計涉及的審計范圍是什麼謝謝!
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國有資產的真實完整和保值增值;企業對外投資和資產的處置情況;企業收益的分配;與上述經濟活動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
核實企業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與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分清企業領導人員對本企業資產、負債、損益不真實,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核實企業領導人員個人有無侵佔國家資產,違反財務收支有關的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界定企業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應負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