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誰能提供不通過董事會,直接任命公司級副總的制度範本。或知名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公司級副總任命制度
副總經理是不能繞過董事會任命的。
副總經理的聘任權在董事會,總經理有權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詳見《公司法》第47條。
所以,你在知名公司和上市公司裡面找不到關於不通過董事會任命副總的制度。
另外,副總經理的任命制度一般在章程裡面體現,你去工商局網站找份標準的公司章程模板就可以了。如果要某股份公司的章程,你只能在年度股東大會前20天內去看,一般不允許小股東復制。
⑵ 請問上市公司副總經理試用期轉正需要董事會批准嗎還是總經理批准就行。試用期期限有特別規定嗎
不需要。
沒有哪一家上市公司董事會公告過表決通過副總經理的轉正。
但是副總經理的任命是董事會表決的,通過了就表明這個副總經理被任命了。任命之後試用一年之後的轉正與否的權利,實際上相當於董事會已經授權給總經理了。
⑶ 未經董事會通過大股董直接聘用的總經理違法嗎
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類同)
所以,未經董事會通過大股東直接聘用總經理是不合法無疑。但是,不合法不代表不可行!原因如下:
1、當大股東控制的董事人數占董事會半數以上時,大股東直接聘任,跟董事會審議通過只是程序上的不同,結果不會改變;
2、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有約定,公司總經理由大股東委派(包括類似的約定時),那麼大股東直接聘用總經理只是程序上有瑕疵,上訴到法院,也不會撤銷大股東決定,也只是要求補齊程序而已。
⑷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否必須聘用總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其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這點上我國和美國不同,不允許分期繳納;但是,中外合資企業是一個例外,可以分期分批投入。 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業務不同,有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其中:(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不少於人民幣五十萬元;(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不少於人民幣五十萬元;(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不少於人民幣三十萬元;(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不少於人民幣十萬元。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對於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5,000萬元。 凡是投資人,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記載於股東名冊上,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同時,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 出資;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各自的出資,但是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個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帶有濃厚的人合色彩,強調投資人之間的關系;對於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同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這個也是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人之間的人合關系。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由全體投資人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常設管理機構是董事會,董事會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股東會的決議,董事會必須執行;有限責任公司的日常經營由總經理負責,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機構由總經理擬訂,董事會決定,所以這個O、那個O啥的都是自欺欺人的面子貨而已,只有總經理和董事是真正法律承認的管理者……在決策形式上,股東會中是以每個股東持股多少作為表決權的基礎,其中涉及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重要問題時,必須經過法定的2/3以上表決權通過,這里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也稱股份公司, 它和有限責任公司一起人為是現代公司兩大基本形式。在英美法系中,股份公司被稱為是公開公司或公眾公司,它是通過發行股票集資、資本分為等額股份,以一定法律程序組建的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負有限責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有如下幾點: 1、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章程、法律程序設立,它以自己獨立的法人資格取得資產,承擔債務,自主運營,獨立地履行民事權利和義務。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僅以自己股本額為限承負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也僅以公司本身的全部資產為限對債務承負有限責任。股東的其他財產與公司債務無關。(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3、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乾等額股份,股權平等。股份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按持股比例擁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一股一權、一權一利一責,股權平等。在這里,股東的個人身份、名譽、地位不再具有意義,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東,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但無最高數額限制。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在當代市場經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各國法律對股份公司中股東人數的最低限額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如美國、法國、日本規定為7人,德國規定為5人,我國的《公司法》則規定「應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由於股份公司是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把社會上廣為分散的資本集中起來經營,因此股權是相當分散的,也因此股東人數是無需有最高限額規定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成為法人財產。在這里,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和企業法人所有權明確地分離開來,經營權也和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分離開來。股份公司集資成立後,其資產獨立化為法人資產,股東是公司資產的最終所有者,其產權轉化為股權,他握有公司的股票,享有股權賦予的一切權利,但不得直接干預公司經營,企業法人是公司資產的法人所有者,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 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不可退回,但可自由轉讓,具有充分的流通性。這一特徵是公司經營的穩定性、連續性的需要,只有保證法人資產的完整性、穩定性,公司運營才能連續和穩定。但股東可轉讓和買賣股票,股票的轉讓和買賣,事實上就是股權的轉讓和買賣,股票一旦轉讓或賣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也隨之轉讓和賣出。 7、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財務公開原則。各國公司法一般都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定期公布其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定期將年度報告和有關的財務報表,如經營報告書、資產負責表、損益表、盈利分配表、財產目錄等公諸於眾,以便加強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了解和監督,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 8、股份公司有嚴密科學的管理體制。董事會、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有的還設有監事會)權、責、利明確,形成了相互制衡的高效運轉的機制,從而保證了企業具有長期行為,保證了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各方面的利益。 股份公司的這些特徵使它具有許多優勢,使它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中規模經營的最佳組織方式。在市場經濟國家大中型企業通常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這些大的公司占企業總數比例不大,但它們的產值、利潤、就業人數卻佔比例很大,在國民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
⑸ 集團公司的董秘是否可以兼任旗下A股上市公司副總經理
你好,這個的話應該是沒辦法判斷的,就是要到時候的才知道內部的情況,他們的情況的話外人也不會知道。
⑹ 上市公司高管由誰任命
第一有限責任公抄司襲,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⑺ 上市公司的副總可以兼任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的總經理嗎
最好不要兼職,容易被發審委關注啊!引起其他的問題!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