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懸賞:公司股東變更哪家權威
如何注冊商標:在中國,商標注冊是商標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
商標使用人一旦獲准商標注冊,就標志著它獲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並受到法律的保護。
商標注冊申請的基本流程:注冊准備:1、商標查詢查詢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冊申請前,對其申請的商標是否與再先權利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查詢工作。
商標查詢雖然不是注冊商標的必經程序,但此項工作可以大大減少商標注冊的風險,提高商標注冊的成功率。
2、資料准備(1)自然人申請需出示您身分正交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企業申請需出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提供經發證機關簽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蓋有單位公章及個人簽字的填寫完整的商標注冊申請書等。
(2)商標圖樣10張(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交著色圖樣10張,黑白墨稿1張)。
⑵ 請教下:公司股權變更哪家權威
工商注冊:設立公司須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憑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當前,我國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2014年3月1日起,注冊成立公司的門檻將降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wei會第六次會議2013年12月28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注冊資本認繳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點。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wu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這一改革有利於個體創業、可以促進我國建立信用體系、有利於推動資源配置方式轉變。
⑶ 請問:公司股權變更哪家權威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專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屬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
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⑷ 股權投資公司有哪些比較權威
私募股權基金為主的金斧子,這是一家集私募股權、公募基金、債券、房版產投資等多類型的平台,成權立時間長,業內口碑也是非常好,背後股東也是非常的強大!國際知名私募機構和國資背景雙加持
在四板市場中天府股權交易中心主要是做私募股權
⑸ 董事,總裁,股東有什麼區別。越詳細越好
在有限責任公司里邊,最高級別的階層是董事會,這是由大股東組成 的,董事會的頭目,叫做董事長
董事會根據公司的運作需要,可以聘請專業人員來做總裁或者總經理(也可以由董事會成員兼任,也就是董事長兼總經理·~呵呵),而首席執行官(CEO就是首席執行官),主要責任是完成董事會的決策和公司的既定發展目標,並不是公司的最高層,只是公司的高層管理著
打個比方,董事會就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董事長就是主席,總裁相當於國務院總理,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管理監督,而CEO就相當於副總理或總理,有著很多的實際權利,但是都是董事會授權的··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即首席執行官,是美國人在20世紀60年代進行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創新時的產物。 由於市場風雲變幻,決策的速度和執行的力度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傳統的「董事會決策、經理層執行」的公司體制已經難以滿足決策的需要。而且,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存在的信息傳遞時滯和溝通障礙、決策成本的增加,已經嚴重影響經理層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首要一點,就是讓經理人擁有更多自主決策的權力,讓經理人更多為自己的決策奮斗、對自己的行為負責。CEO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CEO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將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經營層手中。
CEO與總經理,形式上都是企業的「一把手」,CEO既是行政一把手,又是股東權益代言人————大多數情況下,CEO是作為董事會成員出現的,總經理則不一定是董事會成員。從這個意義上講,CEO代表著企業,並對企業經營負責。
由於國外沒有類似的上級主管和來自四面八方的牽制,CEO的權威比國內的總經理們更絕對,但他們絕不會像總經理那樣過多介入公司的具體事務。CEO作出總體決策後,具體執行權力就會下放。所以有人說,CEO就像我國50%的董事長加上50%的總經理。
一般來講,CEO的主要職責有三方面:①對公司所有重大事務和人事任免進行決策,決策後,權力就下放給具體主管,CEO具體干預的較少;②營造一種促使員工願意為公司服務的企業文化;③把公司的整體形象推銷出去。
⑹ 公司是法人的,但是股東占股100%,那這個公司是誰說了算啊,如果要轉讓的話,誰說話更有權威一些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公司法》的范疇。
首先,法人並不是某個人,而是法律中的擬制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公司就是法人。
其次,如果一位股東占股為100%,這個公司應僅有這一位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這個公司則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公司在做出重大決議時,如對公司進行合並、分立、解散等,並不以股東會的方式進行,而由該股東直接做出決定,但要採用書面的形式,並且簽名後存於公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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