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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第九建設集團

發布時間:2021-07-25 01:58:45

『壹』 北京市普通住宅可否注冊公司

住宅現在是可以注冊的。

一、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三、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登記時,股東(出資人)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法人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企業 (公司)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或簽字。

四、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已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而實際上並未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屬於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

(1)京商第九建設集團擴展閱讀:

北京注冊公司的流程:

步驟一:向工商局申請公司名稱核准;通過後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步驟二:租房:要有證件做產權證明,如租房合同,並讓房東提供房產證的復印件。

步驟三:公司章程,由所有股東簽名。

步驟四:刻法人章,一般店裡都可以刻。

步驟五:實繳需要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銀行詢證函",認繳制可以忽略此步驟。

步驟六:銀行開立公司驗資戶:銀行會發給每個股東繳款單並在詢證函上蓋銀行的章,詢證費各銀行不同。【認繳制可以忽略此步驟】

步驟七:辦理驗資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認繳制可以忽略此步驟】

步驟八:到工商局窗口辦理,領取營業執照(網上公司設立時預約的窗口)

步驟九: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備案刻章,備案完成再到指定刻章店刻章。(公章及財務章必須刻,其他章可需要再刻。)

步驟十:30日內到當地稅務局辦理稅務報到。稅務局將核定企業繳納稅金的種類、稅率、等事務。(公司成立後次月必須報稅,即便沒有營業收入也需要建賬及零申報。)

步驟十一:去銀行開基本戶。(把前面辦理的所有證件及資料都帶上就對了!)

參考資料:

福建工商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貳』 請問北京市住宅注冊公司是否解禁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將住宅樓內的房屋作為住所登記注冊的規定

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注冊時,將住宅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一)住所使用證明。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以其租賃的公有住房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復印件,並由本人在登記申請表「住所使用證明」頁「產權人簽字」處簽字,但該簽字不具有證明產權歸簽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購買單位房改房作為經營住所的,應提交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的復印件。

(二)《住所登記表》(見附件1)。

《住所登記表》作為申請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諾,其承諾內容應當是:知悉並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遇有拆遷服從配合,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

企業(公司)設立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股東(出資人)簽字蓋章。股東是法人的,由股東蓋章,股東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簽字;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自然人簽字。

企業(公司)變更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企業(公司)蓋章,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個體工商戶蓋章或簽字。

(三)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其《關於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見附件2)應當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並包含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使用立項為住宅,但實際建設為辦公用房屋或者寫字樓作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包含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二、關於使用臨時住所證明登記注冊的規定

為有效解決無證照經營問題,對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而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經區縣政府批准,授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出具《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參考範本見附件3),申請人可持《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

(一)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的基本要求。

1.《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應當由區縣政府批准或授權鄉鎮政府、其他部門、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頒發。

2.《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有效期不超過1年。

3.《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可暫時作為生產經營的備案材料。但不作為對建築物合法性的確認、房地產權屬證明和房屋、土地拆遷補償的依據。

4.《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主要內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證明的使用期限、編號等。

(2)臨時住所證明的用途、注意事項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與提供人簽署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參考範本見附件4)。

《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屆滿,該住所需繼續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的,應在有效期屆滿20日前,按規定辦理《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有關經營證照續期手續。續期後的經營證照有效期與《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相同。

(二)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的適用范圍。

1.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范圍但並未實施拆遷的建築物。

3.農村地區的建築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築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但郵政報刊亭、社區便民菜站應當按照本說明第三條第十四項、十五項的規定辦理。

(三)《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登記注冊。

以屬於臨時住所使用證明適用范圍的建築物為住所的,可持《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有效期內核發營業執照,並在營業執照上予以註明。

申請人提交的住所證明文件包括:

1.《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2.住所使用人與產權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經營范圍涉及許可事項的,申請人提交行政許可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許可部門在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材料上明確同意意見的,即予以辦理登記注冊。

三、關於其他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注冊問題

申請人將下列房產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住所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辦理登記注冊。

(一)使用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二)使用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三)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四)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六)利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九)利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利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一)利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十二)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十四)對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按照《關於社區便民菜店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商規字〔2004〕33號)的規定,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十五)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關於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京郵聯〔2001〕16號)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十六)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並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關住所證明。

『叄』 怎樣查詢公司的具體注冊人 工商局只能查到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解決無證照經營場所以及其他經營住所問題的意見

京工商發〔2007〕195號

各區縣分局、專業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執法大隊:

為了遏止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消除安全生產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要求、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號,以下簡稱《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的若干意見》(京政辦發〔2007〕79號)等相關規定,針對無證照經營的突出成因,現就解決無證照經營場所以及其他住所(經營場所,下同)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將住宅樓內的房屋作為住所登記注冊的規定

為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住所的登記管理,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注冊時,將住宅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除按照國家工商總局《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一)住所使用證明。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以其租賃的公有住房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復印件,並由本人在登記申請表住所使用證明頁產權人簽字處簽字,但該簽字不具有證明產權歸簽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購買單位房改房作為經營住所的,應提交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的復印件。

(二)《住所登記表》(見附件1)。

《住所登記表》作為申請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諾,其承諾內容應當是:知悉並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遇有拆遷服從配合,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

企業(公司)設立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股東(出資人)簽字蓋章。股東是法人的,由股東蓋章,股東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簽字;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自然人簽字。

企業(公司)變更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企業(公司)蓋章,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個體工商戶蓋章或簽字。

(三)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其《關於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見附件2)應當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並包含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使用立項為住宅,但實際建設為辦公用房屋或者寫字樓作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包含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二、關於使用臨時住所證明登記注冊的規定

為有效解決無證照經營問題,對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而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經區縣政府批准,授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出具《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參考範本見附件3),申請人可持《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

(一)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的基本要求。

1.《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應當由區縣政府批准或授權鄉鎮政府、其他部門、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頒發。

2.《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有效期不超過1年。

3.《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可暫時作為生產經營的備案材料。但不作為對建築物合法性的確認、房地產權屬證明和房屋、土地拆遷補償的依據。

4.《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主要內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證明的使用期限、編號等。

(2)臨時住所證明的用途、注意事項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與提供人簽署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參考範本見附件4)。

《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屆滿,該住所需繼續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的,應在有效期屆滿20日前,按規定辦理《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有關經營證照續期手續。續期後的經營證照有效期與《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相同。

(二)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的適用范圍。

1.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范圍但並未實施拆遷的建築物。

3.農村地區的建築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築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但郵政報刊亭、社區便民菜站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十四項、十五項的規定辦理。

(三)《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登記注冊。

以屬於臨時住所使用證明適用范圍的建築物為住所的,可持《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有效期內核發營業執照,並在營業執照上予以註明。

申請人提交的住所證明文件包括:

1.《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2.住所使用人與產權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經營范圍涉及許可事項的,申請人提交行政許可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許可部門在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材料上明確同意意見的,即予以辦理登記注冊。

三、關於其他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注冊問題

申請人將下列房產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住所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辦理登記注冊。

(一)使用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二)使用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三)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四)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六)利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九)利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利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一)利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十二)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十四)對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按照《關於社區便民菜店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商規字〔2004〕33號)的規定,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十五)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關於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京郵聯〔2001〕16號)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十六)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並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關住所證明。

虛假注冊地址的定義

現在有部分非法公司或者個人,製造、編造假地址欺騙工商,取得工商登記,這樣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如果是虛假注冊地址,會遭到罰款,直至吊銷執照。所以您找注冊地址一定要找合法的注冊地址。希望我們的客戶不要貪圖一時的便宜或方便,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居民樓注冊怎麼蓋章?

住宅樓注冊需要居委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蓋章,根據目前情況來看,有的區現在可以蓋章,有的區蓋不了章。如果實在蓋不了章的話,就想其他辦法吧,為了生意,別耗著,還不定什麼時候能真正放鬆呢。需要說明的是,住宅樓注冊的公司經營范圍中是加不了銷售**的,只能是服務性的。

異地經營定義

異地經營就是不在注冊地址經營的,這樣肯定是不行的。異地經營如果是同一轄區內的(即屬於同一個工商所管轄),處罰幅度是1000元以下,如果不是同一個轄區內的,處罰幅度是5000元以下並沒收違法所得。無照經營的處罰幅度是一般的20000元以下,規模較大的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如果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等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都先沒收違法所得)。

工商所會定期抽查,就是到你的地方實地考察,如果你是異地經營罰款是1-5萬,沒有刑事責任,就是限期整改,1個月之內只要你找到真實地址就不會吊你執照,不過你也別太擔心,因為50萬以下的公司他們基本沒有時間檢查,你如果是找代辦公司代辦、出了事情他們都能鏟掉,不過需要單花錢的。

我個人覺得大興區或者其他區招商引資的地址,很便宜,可以使用,他們也不查的。給投資者很寬松的環境,收到投資者的青睞。

『肆』 民宅注冊公司的許可權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伍』 北京民宅注冊公司的問題

1、不要私刻公章,得不償失;
2、不知道你們那個小區有沒有業委會,如果有你應該去蓋業委會的章而不是居委會,產權所衍生的利益屬於業委會管理范疇,居委會是政府的末端(街道辦事處)的分支,有政府背景;
3、你如果也是業主,找業委會好好說說並保證不會擾民(不行就寫個保證書),找相關四鄰說明一下爭取到簽字應該不會有啥問題,當然對業委會也需要會辦事,呵呵
4、目前法律規定這個程序是必須要走的,時間就別再苛求了,如果可能會耽誤業務最好先採取別的補救措施,例如借窩下蛋(鐵哥們公司做一單,關系好你的客戶和朋友會理解配合你的)
補充回答:
我還是不建議你私刻公章,沒有業委會最簡便的方法就是找居委會,當然居委會那裡出現了問題還有兩個辦法:1、根據業委會的有關法律規定你如果能拿到超過該小區業主三分之二(也有說二分之一你可以自己去查查)的簽字就可以視為有效力的類似業委會的決議,這個工作量大比較麻煩,當然不辭辛苦也能做到;2、按照工商部門的要求滿足了條件如果居委會故意刁難(前提是僅僅是由於居委會原因),你可以找該居委會的上級部門(街道辦事處)解決,進入辦事處程序還遇到刁難的話就可以進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了。以上辦法都能夠解決你的問題,切記:前提是你已經取得了滿足工商注冊要求的條件。
私刻公章涉及到違法,得不償失,另外據我所知工商部門不會核查你所擔心的,但是你只能私刻居委會的公章,如果你開業了居委會可以舉報你,私刻公章的事情還是會暴露,所以我不建議你走這一步,給自己埋下如此大的隱患。遇到點挫折也只是時間問題,程序沒問題就遲早能解決,望你三思,一定要冷靜穩妥處置,最後祝你成功!

『陸』 2014年廣州荔灣區住宅可以注冊公司嗎

住宅現在是可以注冊的
一、關於將住宅樓內的房屋作為住所登記注冊的規定
為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住所的登記管理,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注冊時,將住宅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除按照國家工商總局《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一)住所使用證明。
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以其租賃的公有住房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復印件,並由本人在登記申請表「住所使用證明」頁「產權人簽字」處簽字,但該簽字不具有證明產權歸簽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購買單位房改房作為經營住所的,應提交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的復印件。
(二)《住所登記表》(見附件1)。
《住所登記表》作為申請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諾,其承諾內容應當是:知悉並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遇有拆遷服從配合,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
企業(公司)設立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股東(出資人)簽字蓋章。股東是法人的,由股東蓋章,股東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簽字;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自然人簽字。
企業(公司)變更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企業(公司)蓋章,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時,《住所登記表》由個體工商戶蓋章或簽字。
(三)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其《關於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見附件2)應當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並包含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使用立項為住宅,但實際建設為辦公用房屋或者寫字樓作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包含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二、關於使用臨時住所證明登記注冊的規定
為有效解決無證照經營問題,對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而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經區縣政府批准,授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出具《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參考範本見附件3),申請人可持《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
(一)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的基本要求。
1.《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應當由區縣政府批准或授權鄉鎮政府、其他部門、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頒發。
2.《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有效期不超過1年。
3.《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可暫時作為生產經營的備案材料。但不作為對建築物合法性的確認、房地產權屬證明和房屋、土地拆遷補償的依據。
4.《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主要內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證明的使用期限、編號等。
(2)臨時住所證明的用途、注意事項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與提供人簽署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參考範本見附件4)。
《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屆滿,該住所需繼續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的,應在有效期屆滿20日前,按規定辦理《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有關經營證照續期手續。續期後的經營證照有效期與《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相同。
(二)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的適用范圍。
1.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范圍但並未實施拆遷的建築物。
3.農村地區的建築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築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但郵政報刊亭、社區便民菜站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十四項、十五項的規定辦理。
(三)《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登記注冊。
以屬於臨時住所使用證明適用范圍的建築物為住所的,可持《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有效期內核發營業執照,並在營業執照上予以註明。
申請人提交的住所證明文件包括:
1.《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2.住所使用人與產權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經營范圍涉及許可事項的,申請人提交行政許可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許可部門在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材料上明確同意意見的,即予以辦理登記注冊。
三、關於其他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注冊問題
申請人將下列房產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住所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辦理登記注冊。
(一)使用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二)使用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三)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四)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六)利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九)利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利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一)利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十二)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十四)對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按照《關於社區便民菜店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商規字〔2004〕33號)的規定,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十五)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關於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京郵聯〔2001〕16號)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十六)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並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關住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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