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劃轉是什麼意思
劃轉,經濟學術語,理解上,通俗來講,就是資金或者產業的轉移,書面理解,一般股權主要是通過股份來分配,而股份通常很多時候表現為股票等資金的一種方式,所以在相關的股權轉移的時候,用「劃轉」這個詞語,能准確的表示股權被劃走,被轉讓,這也是一種類似於資產的流動和轉移。
(1)雅化集團劃轉業務擴展閱讀
股權無償劃轉主要內涵:
股權無償劃撥是指國有股無償劃撥,國有股受讓方一定為國有獨資公司,其實質是公司控制權轉移和管理層重組,目的是調整、理順國有資本運營體系,利用優勢公司管理經驗重振處於困境中的上市公司。
股權無償劃轉主要特點:
股權無償劃撥帶有極強的行政性,政府色彩較為濃厚,是中國資產重組中的一種特殊的交易形式。股權無償劃轉的優點在於:交易成本低,簡便易行。政府直接參與,整個過程幾乎沒有阻力,而收購的成本也接近於零;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上市公司的融資功能及區域產業調整。
政府參與這一重組行為的動機在於理順管理體制,打破條塊分割。在極端情況下,當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不佳時,地方政府為了維持上市公司的市場形象,將優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從而更好地利用「殼」資源,可以使有發展前景的大集團、大企業取代經濟效益低下、產業前景黯淡的績差公司。
股權無償劃轉的標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而且只能在國有資產的代表中進行轉讓。
參考資料
網路-股權無償劃轉
Ⅱ 資產劃轉,稅務上該如何處理
近年來,隨著多種所有制企業的日益增長,兼並重組等業務越來越多,資產劃轉逐漸成為集團內部、同一投資主體間整合企業資源、優化業務架構的重要形式。資產劃轉的稅收政策最初主要針對國有企業設定,201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資產劃轉業務拓展至包括國企、民營、混合所有制在內的所有企業,為集團公司內部資產重組與資源整合提供了新的路徑。本文結合《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中列舉的資產(股權)劃轉的四種情形對其中的稅務處理進行梳理與分析,供讀者參考。
資產劃轉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資產劃轉涉及資產在不同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屬改變,就業務實質而言,需通過相關法律主體之間資產轉讓、增資、減資等步驟才能實現。盡管財稅[2009]59號文未將資產劃轉列入企業重組的范圍,但就其業務實質仍屬於企業重組的一種特殊形式。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公告明確,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等四種情形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可以享受遞延納稅待遇:
(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
(4)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劃出方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稅109號文及40號公告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起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計稅基礎計算折舊扣除。
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是指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或批復生效,且交易雙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
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或資產劃轉,交易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採取一致處理原則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資產劃轉的交易雙方需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
二、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七)(八)項的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均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後,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徵收增值稅。
通常情況下,居民企業間資產劃轉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存貨、設備的,原則上徵收增值稅。因此,無論是母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還是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劃出方需視同按公允價值銷售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但是滿足稅收政策規定的特殊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
《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除以土地使用權投資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用於開發產品或房地產企業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需視同按公允價值轉讓房地產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居民企業間資產劃轉如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的,屬於投資入股方式之一,應當免徵土地增值稅。
需注意的是,根據財稅[2015]5號的規定,企業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企業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准,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再轉讓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應提供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的,不得扣除。
四、契稅
《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第六條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實踐中,對於母公司將土地、房屋投資給全資子公司是否可以適用上述條款免徵契稅爭議較大。
Ⅲ 資產股權劃轉具體操作步驟
第一步:判斷是否屬於適用情形。
根據109號文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具體參考本文第一部分。
需要強調的是,財稅〔2014〕109號及本次發布的40號文,適用對象沒有限定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而是適用所有性質的母子公司,范圍大大增加。
第二步:交易雙方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同財稅[2009]59號文對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則一樣,根據40號文的規定,資產、股權劃轉交易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採取一致處理原則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三步:年度匯繳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其中,相關資料具體如下:
1.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並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目的;
2.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准文件;
3.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
4.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第四步:後續稅務機關管理(基於反避稅)。
基於反避稅的考量,40號文規定:交易雙方應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後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各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自劃轉完成日後連續12個月內,沒有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此外,如果「交易一方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後連續12個月內發生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股權或資產劃轉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交易雙方需要報告所屬稅務機關,並將交易調整為一般稅務處理,按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
Ⅳ 「貨幣資金內部相互劃轉業務即從銀行提取現金」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會計科目中的「銀行存款」、「現金」,在歸入資產負債表中,就稱為貨幣資金。作為一家企業,它有貨幣資金時,就應改包含著「銀行存款」、「現金」。當企業需要現金時,就要到銀行提取現金,當現金超過銀行限額時,就要把現金存入銀行。
Ⅳ 企業資源規劃中什麼是調撥業務
調撥業務,就是企業資源在各個子公司或者集團與子公司之間的撥付劃轉。
這個資源,可能是產成品,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等。
調撥需要集團統籌,各子公司密切配合,實現資源在集團內部的合理流轉,實現節約資源,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標。
Ⅵ 國有股權無償劃轉的意義
這個是在上級來管理部門的干源預下,根據後期發展的需要大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第一第二大股東的股份劃轉給第三大股東後,原有分散的股份就高度集中了,同時減少了二個股東的干預和中間環節,有關的經營方案和項目管理運作的決策就會更為順暢了,這是有利於上市公司下一步的發展和業務開拓,應該是好事的;至於會不會是做資產注入的准備就不好說了,那要看航天電器的經營和業務開展的需要來定的。
Ⅶ 財務類: 公司業務全部劃轉至另一個公司,會計上如何處理賬務,各個會計科目操作原則
新成立一家B公司,原來的A 公司業務全部將轉移到B公司。A、B公司均為獨立法人,新成立的B公司目前銀行賬戶無余額。
請問 A公司的應收應付等非現金會計科目會影響B公司嗎?
答:不會影響B公司。
如何處理? B公司現在已經收到 客戶以前欠A公司 的貨款,B公司也開始支付以前A公司欠供應商的 貨款,作為B公司的會計,我應該如何處理這樣的業務?
答:可以讓A公司將「應收應付」列出明細清單,移交給B公司,B公司根據清單作為科目的期初余額,然後就可以正常運轉了。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