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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協議轉讓價格

發布時間:2020-12-26 02:26:22

⑴ 股權轉讓利好還是利空

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

第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麼可能構成利好。

第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投資風險,那麼可能構成利空。

第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麼人轉讓。

第四,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⑵ 十大流通股東減持需要披露嗎

是否需要披露不是依照排名(十大流通股東),而是依照持股比例。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2)大股東協議轉讓價格擴展閱讀:

《減持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

⑶ 大股東協議轉讓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的限制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股版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權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受讓方持股5%以上或者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⑷ 大股東減持的股票是怎麼樣消化到市場上的

有協議轉讓,消化到二級市場就要有對應的接盤方,不然股價就跌,一般大股東都會拉高或借利好出貨

⑸ 股權轉讓是利好消息還是利空

轉讓的對象不同,那麼所釋放的多空信號也是不同的,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如是直接轉讓給二級市專場屬的話,肯定是利空了,建議拋出。 如果是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的話就是利好,可以繼續持用。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但是會提升業績,是大利好

⑹ 什麼情形下,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可以協議轉讓

您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轉讓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內司辦理流容通股協議轉讓手續:
1.與上市公司收購及股東權益變動相關的股份轉讓
2.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轉讓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⑺ 限售期內限售股可否協議轉讓

限售股轉讓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版一般不能進行轉讓權,投資者要等該限售股過了限售期才能在二級市場進行賣出;

(2)如果是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要達到全部限售股的5%才能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轉讓,但是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限售股也有一部分是不能進行協議轉讓的,具體情況跟開戶營業部核實。

(7)大股東協議轉讓價格擴展閱讀

此次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

(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三)其他限售股,即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關於限售股的范圍,在具體實施時,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通過結算系統給予鎖定。

⑻ 大陸公司在香港上市後,原始股怎麼轉讓協議轉讓還是必須開通滬港通或港股賬戶那個文件里有這個回答

1、大陸公司在香港上市後,原始股的轉讓具體要看該公司去香港上市採用的是什麼樣的法律架構。如果是VIE(俗稱「協議安排」),那確實所持有的境內公司股份和境外離岸公司的股份不是一回事,當然也就不能在境外交易。

如果想要交易,公司需要安排這些原始股東的股權在境外離岸公司還原,並且在券商登記,這樣上市禁售期滿後就可以交易了。但是,國內很多公司所謂的職工原始股,僅僅是個人和公司的協議,並沒有在工商局變更。

理論上,這部分股權在上市時候如何認定是有法律障礙的。此外,持有大量股票或者公司高管對出售股票有一定限制,具體也要看公司規定,而且香港市場一般是可以馬上賣出股票,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協議轉讓不必開通滬港通或港股賬戶,因為原始股沒有公開交易的市場,只能私下交易,還沒有正式上市的股票不必通過股市交易。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產權轉讓程序,也在第十八條規定「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用協議轉讓的方式。

(8)大股東協議轉讓價格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2、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3、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4、轉讓標的企業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5、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6、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7、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⑼ 大宗交易與協議轉讓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在證券市場領域,「協議轉讓」是相對於「做市轉讓方式」而言的一種制度安排,是新三板掛牌股票買賣的一種形式。

大宗交易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

2、內容不同

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時間進行,有漲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者當日競價時間內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由買賣雙方採用議價協商方式確定成交價,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成交。

股票轉讓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股票可以轉換轉讓方式。

3、持股不同

協議轉讓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大宗交易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⑽ 協議轉讓轉出方為上市公司大股東,轉入方何時可賣出股票,是否受證券法6個月內不得賣出的規定限制

1、為保護眾多小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對大股東在法定期限內買賣其所持有公司股專票的行為予以必要的限制和監屬管。由於大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問題上有較多的表決權,是證券法所規定的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內幕知情人。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優勢地位,通過頻繁地買賣本公司的股票而影響公司的股票價格,損害其他小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發行,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2、股權轉讓點價值完股權轉讓手續需要間(工商章程變更等)實際完股權交割兩都點價值價值內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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