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大會表決權當如何計算
股東大會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這是指在股東大會會議上,進行表決時,回是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數答量來計算表決權的,每一股份為一個表決權,而不是按參加會議的股東人數來計算表決權的。這項規則所體現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享有所有者的權利,就是在股東大會的表決時,能享有多少表決權取決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多少,而股份的多少則取決於投入公司的資東多少。至於具體到股份,它們都是被劃分成等額的,每一股的權利是相同的,即同股同權。
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什麼行使表決權
您好,您的問題已獲悉,我的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應該按照公司章程來行使表決權;
其次,如果章程沒有具體規定,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事;
最後,各工商局提供章程範本均照搬公司法之相應規制。
順頌商祺
田嘉龍律師
Ⅲ 股東會哪些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同意
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股東會表決權確定擴展閱讀:
表決權是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之一,是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資比例對於公司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權利。
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股票的種類和數量。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優先股有優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餘財產的權利,但這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般沒有表決權,或者要受到種種限制;但是若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部分股東通常具有表決權。
表決權可以由股東委派他人行使。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從而控制該股份公司。
基本上大多數公司都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表決投票的計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進行。
Ⅳ 控制權是不是只看股東會中的表決權
控制權應該指的是股票的份額加投票權。
Ⅳ 想問一下什麼是股東的表決權
股東表決權是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對公司專事務進行表決屬的權力。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權。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優先股有優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餘財產的權利,但這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般沒有表決權,或者要受到種種限制;但是若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部分股東通常具有表決權。表決權可以由股東委派他人行使。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從而控制該股份公司。
Ⅵ 股東會表決權以認繳還是實繳
一、股東表決權按實繳還是認繳比例?
股東表決權是按照認繳比例確定的,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該項目公司章程第13條也明確規定股東負有繳納注冊資本的義務。即繳納注冊資本既是股東的法定義務也是其約定義務。我國公司法對股東分紅權應當按實際出資比例享有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於股東表決權部分按實繳出資比例行使還是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卻無明確規定。
二、對股東表決權相關立法的梳理
我國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法理上看,股權的享有源於股東身份的取得而非出資的繳納,只要有股東身份就應該享有表決權;從立法依據看,公司法第35條明確規定按實繳出資分取紅利,但第43條未明確按實繳出資比例,從文義上解釋應為按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既不應絕對按照認繳出資比例也不能絕對按照實繳出資比例,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處理,在一名或者多名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沒有實繳的股東就不享有表決權;在全體股東都沒有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按其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從立法背景看,該條規定是從原公司法第41條「(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修改而來。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特點之一就是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規范,強化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賦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
從公司法其他條款有關對股東表決權予以限制或剝奪的規定也可以看出,股東表決權並非不可以限制或剝奪。公司法第16條第3款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的利害關系人沒有表決權的規定;第104條關於公司持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的規定;第125條關於關聯關系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規定。我國2006年3月16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第79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號)第31條 的規定,也是對股東表決權的限制或剝奪。
股東大會在召開時,任何的股東都是可以按照自己認繳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對於那些由於工作等原因,不便出席股東大會的,也可以將自己的表決權交給其他的主體行使。對於那些只是認繳了股份的股東,必須在限定的期限完成繳納注冊資金的任務。
Ⅶ 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有效比例是根據出席股東會的股東表決權計算還是全部股東的表決權計算
根據出場代表能達到標准不 能達到就投票就可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