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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借款意見書

發布時間:2020-12-22 00:49:47

A. 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反擔保並承擔貸款全部債權債務的決議

反擔保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目的
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按照我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4個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反擔保和擔保的區別

(1)反擔保中的債權人為原擔保人。
(2)反擔保是以原擔保有效存在為前提的。
(3)反擔保僅僅限於約定擔保。
(4)反擔保所擔保的實際是原擔保人的追償權。
由於原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於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
反擔保的作用

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資金無法保證,其最終結果,直接影響到其他擔保需求人的利益。
反擔保抵押物的范圍

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產。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

B. 公司向外借款需要多少股東同意才有效

如果沒有經過大多數人的同意是否可以認同為無效借款?侵害了其他版股東的利益也有效嗎?一權般而言, 公司向外借款,小額借款由總經理決定, 較大額借款由董事會決定,對於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也可由股東會決定。 但這些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 ,完全由公司自己決定內控程序,並在 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即使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至少也應形成股東會決議等有效文件 值得指出的是,即使你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文件對公司向外借款的審批許可權及程序有明確規定, 如果貸款人並不知道你公司向外借款需要董事會批准或者經股東會批準的,無論出借了多少,對貸款人來說都是有效的 ,但你公司內部可以自行追究責任 。

C. 居委會作為企業股東,出的同意貸款決議合法嗎

一般來說,銀行貸款應該由公司相關權力機構同意,銀行才會給辦理
這個權利機構,看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是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等
正式應該出具的是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
股東當方同意貸款的決議,一般是不能直接用的

D. 公司董事會未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向外借款金額巨大,借款收不回董事會成員是否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第4項及第153條的規定,董事違反公司章程回的規定,未經股東答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公司法》第38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股東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借出巨額貸款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運營,所以應當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本案例中董事會未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向外借款金額巨大,導致借款無法收回,故董事會要承擔相對的經濟責任,同時根據本法第216條,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 公司資金困難,股東不同意借款怎麼辦

股份制企業貸款不需全部股東簽字擔保,應提交其董事會關於同意申請借款的決議(有法定人數董事會成員簽字)和借款授權書。

F. 股東或董事會,合夥人同意申請小企業擔保貸款的協議怎麼寫

直接出一個股東會決議:
公司股東會決議
(股決)字第 號回
(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於答 年 月 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了臨時股東會全體會議。
本次股東會會議於15日前以電話通知方式通知全體股東到會參加會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出席會議的股東為 ,持有公司100%的股權,會議合法有效。會議由公司 主持。
會議就關於公司對XXXXX有限公司借款 元的借款擔保一事,與會股東以<舉手錶決>的方式一致同意如下決議:
公司同意將 ,為該公司向 借款
元提供擔保,以上決議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簽 字:

年 月 日

G. 企業法人未經股東同意,可否自行決定公司借款

一般情況下,企業法人未經股東同意能自行決定公司借款。公司章程中另有規定的則不能。

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況下,有權利代表公司對外從事和公司業務有關的合法的民商事行為。對於他的權利限制,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否則公司就可能陷入難以預測的經營風險中,對股東不利。

如果法定代表人有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股東可以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股東同意,將公司股權直接轉讓給了其他人,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公司損失。公司欠的欠款由公司負責償還,則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以公司名義借款的,要區分實際情況,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賬戶,第三人不知情,屬於公司債務,以公司資產清償,該股東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其他股東可以追償。

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夠認定為公司債務的,按個人債務處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借款合同無效。

(7)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借款意見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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