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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組辦法第十三條

發布時間:2020-12-22 00:41:32

上市公司重組需要多少時間!

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向各上市公司下發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三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基本情況表》,要求上市公司根據《備忘錄第一號———信息披露業務辦理流程》規定,因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向上交所上市部申請股票連續停牌的,應當填寫《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基本情況表》,與停牌申請一並提交。 上交所上市部有關人士稱,要求進行重大重組的公司在申請停牌時附帶提交這樣一份表格,主要目的是為了讓上市公司在申請連續停牌時就應當有一個初步的方案和時間安排,避免停牌的隨意性。這次發布的第三號備忘錄特別指出,如果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特別重大,需要事前報請原則同意的,可以在承諾的停牌期限屆滿前,向上交所上市部申請適當延長停牌時間,並將相關情況在進展公告中予以披露。 據了解,上市公司需要提交的該份「預案基本情況表」涉及內容詳盡,不僅包括重大資產重組類型、重組達到重大的標准、交易對方和上市公司的關系、重組是否將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等內容,還涉及重組進入上市公司的資產預計交易金額、上市公司支付方式等內容。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還須填寫預計董事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的時間。另外,在情況表中,相關公司還應就申請停牌前公司股票價格波動是否達到《關於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第五條相關標准、上市公司是否處於被證監會立案稽查尚未結案狀態、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涉及創新、無先例事項等內容做出說明。 業內人士認為,這份情況表基本上要求上市公司在申請連續停牌時,對重大重組預案做到「心中有底」,而非盲目或隨意地停牌,這樣可以給市場一個比較明確的預期。至於對重組事項特別重大的公司在停牌上所做的延時安排,也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類似長江電力、中國聯通等特別重大的重組,涉及事前需要原則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停牌時間。

⑵ 上市公司收購另一公司股權,從交易金額等條件,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樓主給的信息太少了 沒法下准確判斷
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主要看第十一條的規定 不完版全是看交易金額權 收購的是股權也屬於資產
如果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那也要根據公司章程上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 一般情況下收購都要信息披露 對外公告
被收購公司的信息太混亂了 不是符合五十一條 應該是符合五十條吧 五十條是關於完整經營實體的規定 結合符合二十八條但不符合十二條的信息 該被收購公司應該是在同一實際控制人下持續經營兩年以上 業績需要模擬計算 但可能經營時間不滿3年或者最近兩年凈利潤不達標 但樓主又說不符合重大資產重組標准 那第十二條根本就不適用 談不上什麼符合不符合的

⑶ 上市公司「重組」,有哪幾個步驟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⑷ 什麼是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經2008年3月24日中國證監會第224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版,根據2011年8月1日中國證監會《關權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分總則、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別規定、重大資產重組後申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8章58條,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同時廢止。

⑸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適用於非上市公司嗎

辦法的第二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內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容、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⑹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⑺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業務流程是什麼

1公司上市流程(一)改制階段 企業改制、發行上市牽涉的問題較為廣泛復雜,一般在企業聘請的專業機構的協助下完成。企業首先要確定券商,在券商的協助下盡早選定其他中介機構。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機構有: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 (1)各有關機構的工作內容 擬改制公司 擬改制企業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組,公司主要負責人全面統籌,小組由公司抽調辦公室、財務及熟悉公司歷史、生產經營情況的人員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 全面協調企業與省、市各有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及各中介機構的關系,並全面督察工作進程; 配合會計師及評估師進行會計報表審計、盈利預測編制及資產評估工作; 與律師合作,處理上市有關法律事務,包括編寫公司章程、承銷協議、各種關聯交易協議、發起人協議等; 負責投資項目的立項報批工作和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完成各類董事會決議、公司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批文,並負責新聞宣傳報道及公關活動。 券商 制定股份公司改制方案; 對股份公司設立的股本總額、股權結構、招股籌資、配售新股及制定發行方案並進行操作指導和業務服務; 推薦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協調各方的業務關系、工作步驟及工作結果,充當公司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全過程總策劃與總協調人; 起草、匯總、報送全套申報材料; 組織承銷團包A股,承擔A股發行上市的組織工作。 會計師事務所 各發起人的出資及實際到位情況進行檢驗,出具驗資報告; 負責協助公司進行有關帳目調整,使公司的則務處理符合規定: 協助公司建立股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則務管理制度; 對公司前三年經營業績進行審計,以及審核公司的盈利預測。 對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評價報告。 資產評估事務所 在需要的情況下對各發起人投入的資產評估,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土地評估機構 對納入股份公司股本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 律師事務所 協助公司編寫公司章程、發起人協議及重要合同; 負責對股票發行及上市的各項文件進行審查; 起草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 為股票發行上市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特別提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通知的規定:今後擬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設立時應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中介機構承擔驗資、資產評估、審計等業務。若設立聘請沒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中介機構承擔上述業務的,應在股份公司運行滿三年後才能提出發行申請,在申請發行股票前須另聘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中介機構復核並出具專業報告。 (2)確定方案 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向發行人提交審慎調查提綱,由企業根據提綱的要求提供文件資料。通過審慎調查,全面了解企業各方面的情況,確定改制方案。審慎調查是為了保證向投資者提供的招股資料全面、真實完整而設計的,也是製作申報材料的基礎,需要發行人全力配合。 (3)分工協調會 中介機構經過審慎調查階段對公司了解,發行人與券商將召集所有中介機構參加的分工協調會。協調會由券商主持,就發行上市的重大問題,如股份公司設立方案、資產重組方案、股本結構、則務審計、資產評估、土地評估、盈利預測等事項進行討論。協調會將根據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召開。 (4)各中介機構開展工作 根據協調會確定的工作進程,確定各中介機構工作的時間表,各中介機構按照上述時間表開展工作,主要包括對初步方案進一步分析、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各種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5)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結果確認及資產折股方案的確認,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評估結果的確認 國有企業相關投入資產的評估結果、國有股權的處置方案需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確認。 (6)准備文件 企業籌建工作基本完成後,向市體改辦提出正式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 公司設立申請書; 主管部門同意公司設立意見書;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發起人協議書; 公司章程; 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資金運作可行性研究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 資產評估確認書; 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書; 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書; 發起人貨幣出資驗資證明; 固定資產立項批准書; 三年財務審計及未來一年業績預測報告。 以全額貨幣發起設立的,可免報上述第8、9、10、11項文件和第14項中年財務審計報告。 市體改辦初核後出具意見轉報省體改辦審批。(7)召開創立大會,選董事會和監事會 省體改對上述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論證,如無問題獲得省同意股份公司成立的批文,公司組織召開創立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股份公司成立,頒發]

⑻ 請問證券交易所出具的許可類重組問詢函和非許可類重組問詢函過代表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一定採納

如上市公司未按規定編制重組方案或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交易所可發函要求公司說明;公司需完整披露交易所有關問詢函件。

許可類資產重組 第十三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外。

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8)上市公司重組辦法第十三條擴展閱讀:

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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