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防止集團公司對上市公司的惡意控制中小股東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證如何在制度上規范上市公司的治理行為
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與抄集團公司之間的關系就存在問題,而上市後,兩者間並沒有實質的改進,當然其中有一定的利益集團.
另外一個原因,監管的不到位,也滋生了腐敗.
上市公司的治理和法律法規等及社會環境都有關系,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❷ 上市公司財務總監的職責是什麼
1、制定公司財務目標、政策及操作程序,並根據授權向總經理、董事會內報告;
2、建立健全該公容司財務系統的組織結構,設置崗位,明確職責,保障財務會計信息質量,降低經營管理成本,保證信息通暢,提高工作效率;
3、對該公司的經營目標進行財務描述,為經營管理決策提供依據,並定期審核和計量公司的經營風險,採用有效的措施予以防範;
4、建立健全該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主持公司財務戰略的制定、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工作;
5、協調該公司同銀行、工商、稅務、統計、審計等政府部門的關系,維護公司利益;
6、審核財務報表,提交財務分析和管理工作報告;參與投資項目的分析、論證和決策;跟蹤分析各種財務指標,揭示潛在的經營問題並提供管理當局決策參考;
7、確保該公司財務體系的高效運轉;組織並具體推動公司年度經營/預算計劃程序,包括對資本的需求規劃及正常運作;
8、根據該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制定有效的融資策略及計劃,利用各種財務手段,確保公司最優資本結構;
9、依法審定公司的財會人員、審計機構人員的人事任免、晉升、調動、獎勵、處罰等工作;
10、完成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其他臨時工作。
❸ 如何合法規范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 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這種控股股東通過擔保方式間接從上市公司抽回出資,致使上市公司可支配資金大大減少的行為,不由讓人聯想到「抽逃出資」。一般來說,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現行《公司法》明確規定禁止此類行為,但與此同時,《公司法》也並不當然認定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就是抽逃出資的行為。 那麼如何規制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行為,使其合法合規地進行,同時加強防範上市公司的擔保風險?筆者根據上述分析並結合工作中的實踐,提出以下防範措施: 1、相關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可以對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附加一定的限制條件。應當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對控股股東提供無限連帶保證,僅能提供一般保證。如此一來,上市公司作為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只有主合同經審判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2、健全上市公司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嚴格的擔保制度體系。上市公司制定嚴格的擔保制度,有利於董事會了解有關擔保事項的發展動態,有效控制可能產生的風險,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倡導中小股東積極行使和維護股東權利,推動上市公司逐步走向優化治理和改善經營的軌道。在制訂有關擔保制度時,要充分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形成有效的、有利於中小股東維護自身權益、防範擔保風險的機制; 4、上市公司在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時,應該樹立較強的防範擔保風險意識,並且積極採取有效的手段。如要求被擔保人以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或股份等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擔保; 5、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否對上市公司有利以及對全體股東是否公平、合理發表意見; 6、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發表意見; 7、應當進一步提高對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信息披露的要求。除詳細披露主合同及擔保合同外,還需對包括資產負債狀況、盈利能力、既往銀行信用記錄等在內的控股股東的財務狀況和資信狀況進行詳細披露; 8、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中對控股股東經濟業務的披露非常有限,主要披露其資金佔用和償還情況,而且只注重數量,對於佔用原因披露較少,幾乎沒有對經濟業務進行披露。因此應加大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關經濟業務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知情權; 9、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參與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決策。主要應由律師對擔保各方的主體資格、主合同、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擔保批准程序、信息披露、擔保方式是否合理、擔保有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並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只有加強防範才能維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 (北京中瑞律師事務所 許軍利)
❹ 上市公司能否拿自身股票進行質押或擔保
這是質押和擔保的條款:
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內。它是銀行的容一種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價證券、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貨物的提單、棧單或其他各種證明物品所有權的單據。
這是在法律上的規定和限制: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❺ 上市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是股東的股利,這部分錢在增發之後,是否會給新股東,公司怎麼保證舊股東利益
你現在才發現新大陸。什麼股利、什麼股息,什麼分紅等等,有意思嗎。回當人家每股分給一元的時答候,股價從兩百元跌到五元。要分多少年的紅才能補得回來,因此,整個股市上的人全部形成共識,炒股只管重價差,不重分紅。今天你就死了價值投資的心吧。來這里就是炒價差。沒有本事做價差就只有輸錢的命。
❻ 擬上市公司必須保證其財務獨立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財務獨立來主要是要求:源(1)擬發行上市公司應設立其自身的財務會計部門,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體系和財務管理制度,並符合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獨立進行財務決算;(2)擬發行上市公司應擁有其自身的銀行帳戶,不得與其股東單位、其他任何單位或人士共用銀行帳戶;(3)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得以任何形式戰勝擬發行上市公司的貨幣資金或其他資產;(4)擬發行上市公司應依法獨立進行納稅申報或履行繳納義務;(5)擬發行上市公司應獨立對外簽訂合同;(6)擬發行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下屬單位、其他關聯企業提供擔保,或將其擬發行上市公司名義的借款轉借給股東單位使用。
❼ 內地公司跟香港上市公司合作,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從法律、保障、財務等方面。越詳細越好。謝謝。
內地的公司是依據內地法律設立的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是按照香港上市內法律要求運營的公司,兩容者可能存在適用法律不一致的情況,因此,內地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合作可能存在選擇法律適用的問題,由於內地公司對內地法律比較熟悉,建議除了專屬管轄外(比如不動產業務必須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港口業務必須使用港口所在地法律等),內地公司應盡量選擇適用內地法律,而且在司法管轄方面,建議選擇由內地司法部門管轄;在財務上應重點考慮稅收的問題,比如是否享有稅收優惠、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等。如果合作事項比較復雜,建議找當地的律師參與。
❽ 員工持股上市後一年差2個月被裁員權益如何保障
這個太專業了,建議你還是咨詢律師,一定要向公司索要當時簽署的協議,而且當時簽署協議時,公司沒有和你說明協議當中可能損害你利益的重要條款,公司是有責任的。
所以,還是找專業律師來咨詢,解決問題。
❾ 如何保證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公允性
從短期來看,有些關聯交易可能幫助公司渡過難關, 但這種好處只是一時的。從長期來看, 關聯交易產生的經濟後果對公司是不利的,將蘊含很多法律風險。 首先,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能力和獨立性, 使公司過分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例如, 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的主要對象都是關聯方, 其經營自主權受到很多限制。而很多關聯方的「輸血」 式重組往往只是報表重組,並沒有實際的現金流入, 對公司沒有實質性的改善。 其次,關聯交易會增加公司的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 一方面,公司通過關聯交易提升的經營業績大多數僅僅是賬面業績, 增加的只是大量應收款項目,在未來會有產生壞賬的風險; 另一方面,公司為關聯方,如大股東提供擔保、 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佔用公司的資金均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 風險;如果和大股東及關聯人員進行不等價交易會降低公司的利潤, 引發法律風險。 最後,大量關聯交易的發生會損害公司的形象, 使潛在的客戶群消減,如果是上市公司, 則在證券市場上會引起其股價的下跌。 這些對公司的商譽等無形資產造成的損害,是難以追究責任的。 在這些關聯交易產生損害後,就很難有效維護企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