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轉讓後 股東名冊變更的效力如何
股權轉讓後,股東名冊變更的效力如何?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不一致時,又應當怎樣處理?
關於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效力,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效力。
股東名冊是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置備的公司文件,公司負有置備股東名冊並正確記載的義務。以股東名冊記載股權轉讓,並確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有利於准確判斷股東資格和股權轉讓時點,認定股權轉讓是否完成,同時也有利於規范公司股權轉讓行為。股權轉讓以股東名冊登記為生效要件,也符合我國民事立法關於物權變動登記生效的原則。但公司實踐中,很多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或者記載不實,股東名冊與物權登記相比較也有登記主體不同、公信力不強等問題,公司法規定公司置備股東名冊的目的是為了便於公司確認自己的股東以及起到一定范圍的公示作用,以股東名冊作為股權轉讓生效標准過於嚴格,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因此,可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為股權變動生效要件,但如有相反證據證明可以推翻股東名冊記載,則可認定股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它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和會議紀要均可作為證據予以證明。
在股權轉讓後,有些公司並未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或者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甚至有些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如何認定股權轉讓的效力及相關法律責任,應就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因轉讓人或受讓人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應根據過錯情形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分別或共同承擔責任,兩種變更登記未辦理,股權轉讓不具有對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公司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或未設置股東名冊,公司應承擔因此給受讓股東造成的損失,並且承擔未履行備置股東名冊和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定責任。在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尚未被公司確定為形式上的股東,因此不能行使股權,但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轉讓人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行使自益權所得利益交付受讓人,在行使共益權時應告知並徵得受讓人同意,不得惡意行使股權而獲得不當利益,否則轉讓人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和公司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實踐中,存在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不一致的情形,應分別情況處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都具有權利的推定力,其各自的效力分別及於公司內部和公司外部。如果涉及公司外部關系,應推定公司登記有效,以公司登記記載為准;如果涉及公司內部關系,則可推定股東名冊記載有效;如果僅涉及轉讓人和受讓人的關系,則應綜合股權轉讓協議及其實際履行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來加以認定。至於責任的追究問題,應根據記載不一致的原因,以公司過錯亦或公司登記機關過錯予以確認。
實踐中,有的受讓方在未辦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變更的情況下,即向公司行使股權和參與了公司管理經營。根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股權轉讓已經完成,股權在公司已經知情的情況下可對抗公司。公司應被視為確認了受讓方的股東身份。受讓方舉證證明已經行使股權的事實,公司便不能以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主張推定力和免責力。公司應當承擔未進行股東名冊登記的責任。
⑵ 請問自然人股東之間可以平價轉讓股權嗎都需要交什麼稅去工商及稅務變更時的流程及提交的材料,謝謝。
自然人股東之間,可以平價轉讓股權。
一、如果是平價轉讓,不用交稅,比如股東的股權是100萬,按100萬轉讓出去,不用交稅。
如果是溢價轉讓,溢價部分按20%交個人所得稅,比如股權是100萬,按200萬轉讓出去,就要交個人所得稅=(200-100)*20%=20萬。價格由轉讓方和承讓方共同協商確定,沒有規定的。其應納稅所得額 = 股權轉讓收入-本金(原值)-合理稅費
二、有轉讓意向的股東或公司股權事務經辦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到中心櫃台領取並填列《青島市企業職工股權過戶申請單》,回公司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申請人到中心辦理股權交割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職工股權過戶申請單》(兩聯),轉讓雙方簽字、按手印並加蓋公司公章;
2、關於本次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3、原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因本次股權轉讓需修改公司章程);
4、轉讓雙方股東的股權證原件;
5、受讓方新增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6、中心要求的其他資料。
(2)股權轉讓帶來的股東結構變更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以上政策是針對股權轉讓涉及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增資引起股權結構變化,原自然人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但出資比例的減少並不是由於轉讓股權造成的,自然人股東並未進行股權轉讓,也無轉讓所得,所以不需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需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 對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股權轉讓收入。
⑶ 通過股權轉讓成為新股東,公司進行了名稱變更,請問新股東對舊公司的債權債務如何不承擔責任
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3)股權轉讓帶來的股東結構變更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
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其一,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71條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並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後生效;其二,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後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2、轉讓價格的確定。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第二,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三,以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四,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
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我國《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並及時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根據新《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並監督轉讓合同履行。
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⑷ 股權變更和股東變更的區別
股東變更是公司變更的項目中一類。變更出去的股東需要將股權轉讓給新進來的股東就是股權轉讓。股權變更時伴隨著股東變更發生的。
股權變更程序:
申報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原股東會決議。(全體老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主要內容:
(1)轉讓雙方當事人、轉讓的股權份額及股權轉讓價格、受讓者,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利的行使情況等;
(2)股權轉讓後公司的股本結構;
4、股權轉讓協議書。(轉讓雙方簽署,自然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蓋章) 主要內容:
(1)協議雙方的名稱(姓名);
(2)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3)轉讓的股權的交割日期;
(4)股權轉讓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生效方式;
(6)協議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包括違約責任、爭議解決途徑等)。
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全體新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主要內容:
因股東變更涉及到的其他有變動的事項(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組織機構人員的變更等)。
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3-13人),監事會成員(3人以上),並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
提交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聘任公司總經理;提交監事會決議,選舉監事會主席。 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執行董事(1人)、監事(1-2人),聘任總經理,並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修正案須寫明修改後完整內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是企業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由單位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8、《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蓋章)。
9、如組織機構有變動,視情況提交《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10、視受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視出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12、原營業執照正副本。
⑸ 股權轉讓和股權變更有什麼區別
股權轉讓是股東發生了變更,就是A股東的股份轉讓給跟公司不相乾的人(或者回轉給了公司里答的任何一個股東)。股權變更是股東沒有變動,只是股份發生了轉變,假如公司有兩個股東,A股東把三分之一的股份轉給了B股東,這就是股份發生了變動。這就是股權轉讓和股權變更的區別。
⑹ 股權轉讓利好還是利空
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
第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麼可能構成利好。
第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投資風險,那麼可能構成利空。
第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麼人轉讓。
第四,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⑺ 股權轉讓變更控制人與資產重組一樣嗎
您好,二者是不同的。資產重組側重資產關系的變化,而股權轉讓則側重於股權、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對於公司來說,即使公司的控股權發生了變化,只要不發生資產的注入或剝離,公司所擁有的資產未發生變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權結構發生變化,發生了控股權的轉移。例如,A公司收購了B公司的股權,取得了對B公司的控股地位後,可能用B公司的股權進行抵押融資,或利用B公司進行擔保貸款,而B公司本身並沒有重大資產收購或出售行為,那麼,對A公司而言,其資產進行了重組,而對B公司而言,僅是更換了股東而已,可以稱其被收購了,卻與資產重組無關。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轉讓是重組方式中的一種。股權重組是指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發生變更。它是企業重組的一種重要類型,是現實經濟生活中最為經常發生的重組事項。股權重組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股權重組一般不需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
公司股權變更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公司股權變更而發生改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⑻ 股權轉讓是否要在工商局備案
按照我國公司法律,有限公司的股東屬於公司行政登記的事項、即行政許可的內容。當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構成股東變更的事實時,應提交公司登記機關作相應變更登記。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相關到發起人股權轉讓、大股東監控和公司收購三個事項時,要向證監會報告備案,相應事實形成並或證監會批准後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或變更。
一般股權轉讓未構成有限公司股東主體變更或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到登記機關變更登記,當然有限公司在年檢時應當將反映資本結構變化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比例的股份變化提交公司年檢機關(即登記機關)備案。從法理上來看,我國實行法定資本制,公司承擔無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故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應當在動態中確定和公開,至於動態備案的周期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但備案不是許可,不需要法定。登記機關一般在年檢的義務中包含審查備案。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一定要向工商局備案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