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合同與股權轉移或者股權實際交付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股權移轉需要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包括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股權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內容,而非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
我國《公司法》未規定股權轉讓合同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方才生效,股權轉讓合同自雙方協商一致即成立,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而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涉及公司內外部多方利益,與一般合同有所區別。因此,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問題有一定的特殊性,需具體分析。
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與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關系如何,目前理論和實務爭議較大:
一種是無效說,即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放棄優先購買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行為,應屬無效行為;
二是可撤銷說,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放棄優先購買權,並非無效,而屬於可撤銷行為;
三是附生效條件說,即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行使優先購買權是法定條件,因條件法定,與轉讓人和受讓人的意思表示無關,若條件不具備,股權轉讓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四是效力待定說,既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行為,應適用我國《合同法》第47條規定,確認為效力待定。 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問題,不僅應從法律規定和法理方面進行分析,還應考慮現實生活和實際的需要。無效說雖然對於轉讓人和受讓人過於苛刻,但對於保護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還是有益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及行使優先購買權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守,該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與股權轉讓是相對分離的,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通過不予辦理股權登記,阻遏股權轉讓合同的實際效力,但不排除公司登記制度和機制的不健全,以受讓人實際接受公司控制權而自行辦理了登記手續等情形,達不到阻遏登記的效果,受讓人已經實際進人公司,並行使股權。
因此,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合同未生效。訴訟中,法院可以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股東不表示反對或者不願意購買股權的,應視為同意轉讓,可以認定為合同有效。但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和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㈡ 未經股東會同意擅自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看情況的。
股權是一種財產權。那麼作為一種財產權,不得喪失其可轉讓的特性。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時候,分為兩種情況: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當股東之間轉讓的時候,不需經過其他股東同意,直接轉讓即可。
當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時候,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其他股東沒有過半數同意,那麼,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其轉讓的股權。如果過半同意,其他同意的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當然,公司章程可以用例外規定排除上面的規定。
也就是說,章程中可以約定股權轉讓的條件。
PS::公司法第71條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㈢ 未經股東同意股權可以轉讓嗎且會有法律效力嗎
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股份):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內互轉讓股權,無需容其他股東同意,轉讓合法。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如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無需其他股東同意可自由轉讓股權,則轉讓合法。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無需其他股東同意。但發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符合前述條件的股份轉讓合法。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一條
㈣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沒有通知別的股東,未經股東會協商同意,但簽了合同可以視為轉讓無效嗎
公司法有表述:《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版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權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簽訂合同後,告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合同有效。如過半數股東不同意或同意但行使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在法院判決前仍未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並放棄優先購買權,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㈤ 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份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份轉讓協議沒有效。股東向股東以外專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屬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㈥ 法人沒經過股東的同意私自轉讓公司該怎麼辦
法人沒經過股東的同意私自轉讓公司,針對第三方,如果手續齊備,其行為有效,但法人應承擔沒經過股東的同意私自轉讓公司的法律後果。
轉讓手續不齊全或者違規,轉讓無效。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法人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
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法人雖然未經其他股東同意注銷或轉讓公司,但工商機關的注銷和轉讓對善意第三人有公示效力,故股東本應承擔有限責任卻因未清算而注銷公司,公司的所有股東就承擔無限責任。
在承擔責任後可向法人追償。
(6)未經股東同意轉讓股權擴展閱讀:
轉讓條件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在本質上是資合公司,這就決定了它必須維持公司資本,在股東不願和無力擁有其股權時,不得抽回出資,而只能轉讓於他人,所以轉讓股權就成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唯一選擇。
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東間的信任為基礎,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東之間的依賴和股東的穩定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這使得股東的股權轉讓不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那麼自由,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都作出了比較嚴格的條件限制,這些條件限制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
(1)內部轉讓條件
因為股東之間股權的轉讓只會影響內部股東出資比例即權利的大小,對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存在基礎即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沒有發生變化。
所以,對內部轉讓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很嚴格,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無需經股東會的同意。
二是原則上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附加其他條件。
三是規定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必須經股東會同意。
㈦ 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嗎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提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㈧ 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如果抄是股東之間轉讓的,不需要征詢其他股東的意見。如果是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的話,須征詢其他股東的意見,未經其他股東同意進行轉讓,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可以申請撤銷。而且,未經其他股東同意,也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
㈨ 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主體適格達成的合同專均為有效合同。有屬效合同但不一定都能履行,履行不能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股權轉讓協議也是如此。一般情況下即便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仍然是有效的,但未必可以得到履行。
能否得到履行,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程序有無特殊規定,如果沒有的,則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所以就公司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而言,對為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在沒有章程特別規定的前提下,應先征詢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