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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計劃的股份從何而來

發布時間:2020-12-21 09:51:04

1. 按照員工購買股票資金來源員工持股計劃分為

根據目前上市公司公布的員工持股計劃來看,大概有五種形式資金來源。
1、員工單獨出資。在剛才提到特瑞德的案例里,基本上是員工出資認購公司股票。股票來源一般會採用非公開發行的方式,這樣在價格上有9折的折扣,這是類似准激勵的方式。
2、上海建工的案例,上市公司按照一定設立條件全額汲取激勵基金提供給員工,讓員工買本公司的股票。這類形式在上海的國企中比較多,是考慮和混合所有制結合在一起,比如說上汽集團都用這種形式。
3、上市公司自己提取一部分激勵基金,員工以一定的合法薪酬,按照一定的比例參與到員工持股方案中來。比如說,在廣日股份方案里上市公司提供大概75%的激勵基金,員工自己提供25%的配套資金,這種形式我個人認為是比較好的結合方式,一方面上市公司體現出一定的激勵程度,另外,員工也有一定的約束,自己也有一定的資金投入。
4、控股股東在員工持股計劃里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海普瑞方案里股東為員工購買公司股票自籌資金提供擔保,這是控股股東自助的形式。另一種控股股東自助的形式,這個案例大家也可以關注一下,卧龍電器員工持股的方式,他是採取由員工和控股股東共同設立資產管理計劃,用資產管理計劃購買公司股票。其中資金來源上是員工和控股股東1:2配比,控股股東有保底,保底5%,同時設置激勵目標,通過系數計算,達到0.6%系數後控股股東保證15%以上的收益。
5、通過員工採取一定杠桿式的方式進行社會融資,通過社會融資實現員工持股計劃的激勵。比較典型的案例是最近上交所上市公司三安光電的意見,他是第一家推出員工持股激勵計劃的公司。他是員工自己出一部分資金,比例是1,社會融資是2,按1:2成立資產管理的計劃。在計劃里員工對社會融資購買的股票做了收益保障,比如說7%,對員工持股這部分的好處,未來公司高於多少比例,高於部分都是屬於員工出資購買的股份,他是通過固定收益的回報借用了社會融資。這里還有一個案例,康緣葯業,他之前也採用這個方式,他的股票來源來自非公開發行,在報審核時在行政許可中認為風險比較大,後來他把方案改過了,就沒有採用這種形式,但是三安光電股票來源准備在二級市場購買,這就體現了區別,員工持股計劃如果不涉及行政許可的話,創新的方式只要不違反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都可以做。

2. 員工持股計劃屬於股權激勵一樣嗎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兩回事兒,其對應的法規分別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2016年證監會發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1、面向對象
《指導意見》中未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只是強調「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和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人員,規定得非常細,主要是激勵高管和核心的業務和技術人員。所以,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並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於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
2、股票來源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二級市場購買;
(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所以員工持股計劃中股票的來源有更多的選擇,員工可以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自行購買股票,大股東還可以直接向員工贈予股票。
3、績效考核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同時對公司業績指標的選取和確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否、具體指標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目標、背景、公司發展階段、激勵對象工作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進行設定。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在績效考核方面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4、鎖定期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對股權激勵來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 個月,並且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 個月,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個月,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總體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更靈活,上市公司的操作餘地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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