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資格可以繼承嗎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規定。
從股權具有財產權屬性的視角來看,我國繼承法承認股權的可繼承性,
也即自然人股東生前合法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納入遺產的范疇,可以由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但我們注意到,本法條所涉及到的股東資格在更大程度上屬於股東身份權的范疇。通常,民事主體只有具備股東資格或者股東身份之後,才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而對股東資格是否被繼承的問題,我國繼承法和修訂前的公司法均未做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少爭議。有觀點認為,若股東資格能繼承,將會動搖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礎,這樣往往不利於公司穩定運營。但也有觀點認為,立法若否定股東資格的繼承,不利於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有失公平,而且國外立法有承認股東資格繼承性的條例,且公司實踐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故立法應給予肯定態度。
事實上,這兩種觀點分別代表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已逝股東繼承人的各自利益,立法部門在本次修訂中顯然對上述兩種利益進行充分的考量和權衡,並最終通過增加本法條明確了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可有繼承人繼承的原則,填補了立法的空白。與此同時,立法部門也從平衡保護公司其他股東的權益,尊重和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基礎上,通過但書的規定,賦予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公司章程自主擬定此類問題的解決方案,明確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給有限責任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應該說,本法條通過原則性和靈活性兼顧的方式較好的解決了本法修訂前懸而未決的爭議問題,起到了定製紛爭的作用。
2. 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公司股東資格嗎
公司法律師說法之三十六: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此一規定:1、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原則上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其出資額,並同時繼承其股東資格,成為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各項權利。2、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但應有公司章程的除外規定。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與公司的其他股東之間,並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關系。如果股東不願意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如該繼承人可能年老體弱,可能智力低下,也可能品行較差,則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修改公司章程時,可以在章程中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以後,其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公司章程一旦作出這樣的規定,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在繼承該股東的出資額後,就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3.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能否繼承
公司法律師說法之三十六: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版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此一規定:1、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原則上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其出資額,並同時繼承其股東資格,成為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各項權利。2、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但應有公司章程的除外規定。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與公司的其他股東之間,並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關系。如果股東不願意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如該繼承人可能年老體弱,可能智力低下,也可能品行較差,則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修改公司章程時,可以在章程中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以後,其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公司章程一旦作出這樣的規定,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在繼承該股東的出資額後,就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4. 股東資格能否繼承取得,公司股權如何繼承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回利的制答度。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並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對有限公司股權繼承做了特別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只具有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換句話說,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是當然繼承。
5. 公司股東資格可以繼承嗎,如何繼承有限責任公
沒有限制條件的股東資格可以繼承,有限制條件,繼承人沒達到條件的,可以將相對應股份出讓,繼承人繼承股權出讓金
6. 股東資格能當然繼承嗎,轉繼承的條件有哪些
1、《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4日發布的《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第34條就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因為繼承、被強制執行等非因股東本人的意思發生變動,其他股東主張優先受讓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一)》12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是與該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相對應的財產權益。」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第三(二)規定:「繼承人、財產析得人或受贈人因繼承、析產或者贈與可以獲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財產權益,但不當然獲得股東身份權,除非其他股東同意其獲得股東身份。未取得股東身份的繼承人、財產析得人或受贈人將股份對外轉讓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轉繼承:
一、 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二、 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三、 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四、 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五、 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