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未弄年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股東兼監事的個人徵信有影響嗎
如果被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對企業的名譽可是不小的損失,至少在以下三方面可以體現出回來:
市場黑名單答
那些逾期未報送的市場主體將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3年未報送年報的,將直接「拉黑」進入嚴重違法的市場主體「黑名單」,屆時企業貸款將會受限。經營異常主體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將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信用受損
市場主體信用情況被公示,任何人都能看到此類信息。如果存在失信行為,被列入「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的企業將伴隨「終生」,想做自己的品牌或者產品的時候,信用會遭到質疑,在與他人合作時,往往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在認定著名商標時同樣會受到阻礙。
負責人受限制
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個體戶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管相關信息將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任職資格相關事項受到限制,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董事、監事及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在內的高級管理人員。
② 如何寫「關於股東會決議只蓋章未簽名的情況說明」
股東會決議,由參加會議的全體股東投票通過,並附投票人簽名或蓋章後,對簽名人有約束力。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③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改變名稱未在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的,怎麼辦
是公司變更名稱還是股東改變名稱,如果是公司改變名稱,按《公司登記回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答定: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股東改變名稱,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但是違規就要改正,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④ 股東未出資,公司能開除或除名股東嗎
可以。但有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7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⑤ 股東未在工商備案,但在公司股東名冊上有占股比例,如果公司上市後能得到那些好處呢
沒有好處。
未經工商局備案的,法律上沒有股東權益。即使公司內部有記錄,未寫入公司章程,「股東」只是說說而已。
⑥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過戶需要全體股東簽名嗎
不需要全體股東簽字。
⑦ 大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小股東可以將其除名么
在前款規定的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襲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開除股東適用條件: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注出資不足或抽逃部分出資的不適用股東除名)。
開除股東程序:
1、公司要求股東在合理期間內繳納出資或者返還全部出資;
2、該股東逾期仍不履行出資義務;
3、股東會決議開除股東;
4、公司辦理減資或者由其他股東或第三人出資的手續。
⑧ 公司未成立,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以公司的名義與第三方訂立債轉股合同,這種債轉股是否有效為什麼
根據公司法主要就劃分為以下兩類.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公司是一回事。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⑨ 未登記在股東名冊的股東資格能認定嗎
公司抄股東名冊的效力主要在於,具有確定股東身份的效力了。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也就是說,公司只認定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才享有股東對公司的各項權利。因此,即使出資證明書發生轉讓,但未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亦不得依此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當然,股東名冊只是一種證權文件,不具有創設權利的效力,因此,如果異議者能夠成功的舉證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名義股東實質上不具有股東資格,該股東資格就會被否認,公司可以隨時停止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