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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股東大會特徵

發布時間:2020-12-20 19:45:52

股份制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性質和特徵

1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2.股東大會的特徵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這種由人數眾多,成員復雜而組成的股東大會其特徵如下:

第一,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現代企業的形態之一,其資本日趨向巨額發展,並呈現國際化的趨勢。而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城鄉居民整體收入水平較低。即使一部分人投身於股市,也只能購入極少量的股份,成為人數眾多的小股東,導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愈加分散。這些人數眾多且特別分散的小股東,恰似一盤散沙,使公司缺乏凝聚力,很難形成集體智慧和一個團結、協作的集體。這樣也就不可能使股東大會成為一個快速、高效的決策機構,而公司法卻賦予股東大會過多的權力,這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對現代企業的需求。

第二,這些為數眾多的股東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他們既無時間、精力,也無興趣。同時,他們也缺乏現代企業經營的知識和經驗,無法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於是,絕大多數股東產生一種「白搭車」的心理和「關心公司不如關心股市」的心態。因此,許多股東從未關心過公司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沒有為公司如何經營獻計獻策。他們只希望從股票價格的漲落中獲取巨利。由有這種「白搭車」和「關心公司不如關心股市」心態的股東所組成的股東大會,其決策能力之低下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公司法規定:公司召開一年一度的股東大會,也只是極少數的股東參加會議。這種參與人數極少的股東大會所制訂的決策並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事實上,在此情況下,股東大會所形成的決策並不一定具有科學性。換言之,股東大會所形成的決策有時違背市場規律和公司的實際情況,況且市場瞬息萬變,股東大會所制訂的決策不一定能適應市場的變化。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這些並不科學的決策,能不給公司帶來損失嗎?有時甚至是滅頂之災。因此,一年一度的股東大會不能適應瞬息萬變、錯綜復雜的市場。

第四,一年一度的股東大會,使公司喪失許多天賜良機。市場經濟的特點是瞬息萬變、錯綜復雜,許多信息稍縱即逝。在這樣一個「時間就是金錢」的信息社會,股東大會掌握著公司的大權,公司的一切大政方針均由其制定。事實上,股東的日趨分散,無法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對新出現的情況作出科學的決策。而董事會的職權較小,無權對一些有關公司發展的重大情況作出決策,使許多有利於公司發展的天賜良機被喪失。股東大會出於自身的弱點,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無法肩負公司發展的重任,需要一個高效運作的機構對瞬息萬變的市場作出快捷、敏銳的決策,股東大會的權力必須弱化。

參考http://ke..com/view/21870.htm
http://www.ndcnc.gov.cn/datalib/2003/TheoryStudy/DL/DL-11517/

❷ 德日在建立法西斯專政的方式上各有甚麼特點

德國的特點:德國法西斯專政是通過建立法西斯政黨,經過宣傳、競選,在國版會選舉中獲取勝利後建權立起來的:①有一個以希特勒為領袖的強大的法西斯政黨,並且發動了有群眾基礎的法西斯運動。②採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取得全國政權。③對原有的國家政治體制進行了徹底變革。 日本的特點:①通過軍部這一特殊機構建立法西斯專政。②日本軍部是通過對內發動政變,對外發動侵略戰爭而逐步建立起法西斯獨裁統治的。③是通過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法西斯統治的。 德日共同的特徵:都代表壟斷資產階級利益,是資產階級專政的極端形式。國家職能無限擴大,以極權製取代民主制,廢除了議會制和多黨制,實行一黨專政和黨國合一的獨裁統治。都鼓吹極端民族主義,積極對外擴張和侵略。

❸ 董事會和股東會分別的特徵

董事會-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❹ 德國公司的特點和日本、美國公司相比。

美國、日本、德國在企業管理是當代全球具有代表性的模式,通過比較分析其文化背景、政治經濟法律環境、管理思想及管理實踐,進行跨文化跨國度的系統綜合研究,以探求具有普遍意義的管理原理和規律,從新的角度檢驗一切現有的管理理論思想、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趨勢,從而找到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現代管理方法,為中國企業管理改革提供有力的幫助,以下從文化背景、經濟體制、政企關系、企業管理四個方面來比較美、日、德三國在企業管理上的異同。
一、文化背景方面:
1、美國企業文化的主要特點:在分配上貫徹能力主義,工資與貢獻直接掛鉤,工資分配大都採用崗位工資制和職務工資制;企業職工只對自己的工作負責;職工流動性大;利潤的多少不僅是衡量企業行為的唯一尺度,也是決定經營者成敗的重要砝碼;企業高層管理者權利集中,決策往往只有少數人參與;有相當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各項工作都有嚴格的標准,將工作都有嚴格標准,將工作表現與標准對照,用比較結果測評工作績效;特別重視規劃、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強調使用分析技術,將決定都基於准確精細的數據資料,大多數企業都傾向於「硬」管理;總之 ,美國企業一貫崇尚個人主義、能力主義、契約主義和權威主義,是一種理性的企業文化模式。

2、日本企業文化的主要特點:企業追求經濟效益和報效國家的雙重價值目標,提倡忠誠是日本企業文化的突出特點;信奉家族主義和資歷主義,不斷向職工灌輸「以企業為家」的思想,再加上實行「終身僱用制」、「年功序列工資制」,企業與職工結成了「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負有集體主義管理思想;以「和」為魂、勞資和諧;以人為本,調動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3、德國企業文化的主要特點:德國的企業文化受歐洲文化價值觀影響很深。首先,歐洲文藝復興運動和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帶來的民主、自由等價值觀,對德國企業文化的產生和發展的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其次,德國強調依法治國、注重法制教育、強調法制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長期形成的完備的法律體系,為建立注重誠信、遵守法律的企業文化奠定了基礎。再次,宗教主張的博愛、平等、勤儉、節制等價值觀念,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德國企業文化的產生與發展。還有,德國人長期形成的講究信用、嚴謹、追求完美的行為習慣,使企業從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到售後服務的各個環節,無不滲透著一種嚴謹細致的作風,體現著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去處理問題,對企業形成獨特的文化產生了極大影響。這幾方面的結合,形成了德國企業冷靜、理智和近乎保守的認真、刻板、規則的文化傳統。德國企業文化明顯區別於美國的以自由、個性、追求多樣性、勇於冒險為特徵的企業文化,也區別於日本企業強調團隊精神在市場中取勝的企業文化。
二、經濟體制、政企關系方面
1、美國信奉的是自由企業制度,該制度的核心是私人財產所有權,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而神聖不可侵犯,人們之間的產權界限都是明確的,人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財產,或用於消費和投資,每個公民都可以建立企業,利用自己的或有償利用他人的生產要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些企業以單人業主制、合夥制、公司制等組織形式,獨立而自由地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美國政府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通過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收入政策、社會保障與福利政策、對外經濟政策等的貫徹執行,通過位社會提供一系列公共物品和服務來實現的;另外美國經濟活動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金融市場的活躍程度。
2、日本企業與政府存在著高度的合作,通過長期經濟計劃及產業政策等引導企業的發展,同時對於符合國家經濟發展的行業和公司給與財政資助,日本在產業結構上形成了以財團型企業集團為核心,以獨立系企業集團為輔的體系。
3、德國為保護競爭、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國家建立健全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國家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國家通過間接和直接的干預手段,來保持經濟持續和適度增長的同時,維持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和對外經濟平衡;促進勞資合作、實行社會保障,勞資雙方形成了一種穩定的「社會夥伴關系」,從經濟權利方面構成全社會的平衡系統,另一方面,以市場自由競爭形成的分配,其實質是按資分配,國家通過實施社會保障制度,對國民收入進行按需再分配。
三、企業管理方面
1、美國常見的組織結構方式有直線職能型、產品事業部型、矩陣性組織結構,企業組織一般標准化、程序化程度高,組織內部各部門責任、許可權明確,有可能按照規范經營,企業的決策方式是個人決策,自上而下、強調個人責任、重視定量分析。
2、日本以企業最高決策機構和最高執行機構一體化為特點,這種管理體制既保證了企業的集體領導,又保證了權力的集中統一,決策以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地進行U型決策,制定決策後執行速度快。
3、德國的企業組織嚴密、管理集中、上下級之間界限分明、各職位之間分工明確,無論是決策機構、還是其它部門下層,都是組織嚴密、環環相扣、有條不紊、緊張有序。在企業決策方面,「職工參與決定」制度是德國企業管理的重要特色之一。

❺ 股東大會的類型

股東大會有三種:法定大會、年度大會、臨時大會。下面分別詳細說明: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報告,等等。 臨時大會討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則採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體列舉召集條件,而將決定權交由召集權人根據需要確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21條第1款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在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時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規定:「臨時全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集。」而英國公司法在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時,則採取了結合式的辦法,即在規定抽象的召集條件之後,對法律認為重要的事項進行列舉。其規定為:股東臨時會可於必要時隨時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變更、公司的轉化、限制股份轉讓的新規則、董事競業的認可、董事私人交易責任的免除等。

❻ 美、英、法、德和日等國的帝國主義特徵分別是什麼

美國:托拉斯帝國主義
英國:殖民地帝國主義
法國:高利貸帝國主義
德國:容克帝國主義
日本:天皇武士道帝國主義
最後一個是我的意見,前四個是革命導師列寧的論斷。

❼ 公司治理機制中外部監控機制的監控主體包括有哪些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原則》中給出的定義:「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據以對工商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諸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家族模式。一、英美模式英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徵 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是通過公司的基本章程來限定公司不同機構的權利並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各國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雖然都基本遵循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的框架,但在具體設置和權利分配上卻存在著差別。1.股東大會從理論上講,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英美公司的股東非常分散,而且相當一部分股東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東,其實施治理權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將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或經常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宜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以便作出有關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就將其決策權委託給一部分大股東或有權威的人來行使,這些人組成了董事會。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的關系。股東們將公司日常決策的權利委託給了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而董事會則向股東承諾使公司健康經營並獲得滿意的利潤。2.董事會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關於董事會人數、職權和作用,各國公司法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外,各個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對有關董事會的事宜進行說明。公司性質的不同,董事會的構成也不同。在談到公司治理問題時,常常要根據不同性質的公司進行分析。 為了更好地完成其職權,董事會除了注意人員構成之外還要注意董事會的內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在內部管理上有兩個鮮明的特點: 其一,在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以便協助董事會更好地進行決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大都附設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一般都是由董事長直接領導,有的實際上行使了董事會的大部分決策職能,因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進行決策,則很難應付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也有可能因為決策者既是董事長同時也是最大股東,對公司事務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所以不願讓太多的人分享他的決策權。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而執行委員會又成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除這樣一些具有明顯管理決策職能的委員會外,有的公司還設有一些輔助性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主要是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法律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使董事會中的非執行董事把注意力轉向財務控制和存在的問題,從而使財務管理真正起到一種機制的作用,增進董事會對財務報告和選擇性會計原則的了解;報酬委員會,主要是決定公司高級人才的報酬問題;董事長的直屬委員會,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討論特殊問題並向董事會提交會議記錄和建議的委員會,盡管它是直屬於董事長的,但它始終是對整個董事會負責,而並不只是按董事長的意圖行事。近年,美國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用以解決專門的公司治理問題。 其二,將公司的董事分成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指公司現在的職員,以及過去曾經是公司的職員,現在仍與公司保持著重要的商業聯系的人員。外部董事包括三種人,一是與本公司有著緊密的業務和私人聯系的外部人員;二是本公司聘請的外部人員;三是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會中佔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職;內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成員,美國大多數公司企業的內部董事人數為三人,很少有超過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資者,它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但他們往往對於公司的具體業務並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而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來,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趨勢。按理講,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會加強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與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時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公司首席執行官兼任董事會主席。這種雙重身份實際上使董事會喪失了獨立性,其結果是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職能。3.首席執行官(CEO)從理論上講,董事會有權將部分經營管理權力轉交給代理人代為執行。這個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這個人一般被稱為首席執行官,即CEO。在多數情況下,首席執行官是由董事長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長兼任,擔任此職的人也幾乎必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並且是公司董事長的繼承人。但是,由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日益復雜化,經理職能也日益專業化,大多數公司又在首席執行官之下為其設一助手,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這就是首席營業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數公司,這一職務一般由公司總裁(President)兼任,而總裁是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長同時兼任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總裁。此外常設一名首席營業官協助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還設有其他一些行政職務,如首席財務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執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為公司總裁,再次為首席營業官,接下來是首席財務官。在總裁以下,各公司還常常設有多名負責具體業務的副總裁,包括執行副總裁和資深副總裁。這些副總裁一般都負責公司的一個重要業務分部,或者是作為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代表擔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由於首席執行官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而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利、多大的權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首席執行官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4.外部審計制度的導入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沒有監事會,而是由公司聘請專門的審計事務所負責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內部雖然也設立審計委員會,但它只是起協助董事會或總公司監督子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狀況等的作用。由於英美等國是股票市場非常發達的國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披露,而公司自設的審計機構難免在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和真實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國很早便出現了由獨立會計師承辦的審計事務所,由有關企業聘請他們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獨立審計並發布審計報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國公司每年的財務報告書都附有審計事務所主管審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政府的審計機構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審計並對審計事務所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這種獨立審計制度既杜絕了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公司財務狀況信息的真實披露,有助於公司的守法經營。二、德日模式德日治理模式被稱為是銀行控制主導型,其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方面:1. 商業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目前德日兩國的銀行處於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深深涉足其關聯公司的經營事務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主銀行體系。所謂主銀行是指某企業接受貸款中具第一位的銀行稱之為該企業的主銀行,而由主銀行提供的貸款叫作系列貸款,包括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日本的主銀行制是一個多面體,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層面:一是銀企關系層面,即企業與主銀行之間在融資、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結成的關系;二是銀銀關系層面即指銀行之間基於企業的聯系而形成的關系;三是政銀關系,即指政府管制當局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這三層關系相互交錯、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或稱為以銀行為中心的、通過企業的相互持股而結成的網路。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只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總額的10%以下。 另外德國銀行還進行間接持股,即兼作個人股東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國大部分個人股東平時都把其股票交給自己所信任的銀行保管,股東可把他們的投票權轉讓給銀行來行使,這種轉讓只需在儲存協議書上簽署授權書就可以了,股東和銀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來。這樣銀行得到了大量的委託投票權,能夠代表儲戶行使股票投票權。到1988年,在德國銀行儲存的股票達4115億馬克,約為當時國內股票市場總值的40%,加上銀行自有的股票(約為9%),銀行直接、間接管理的股票就佔德國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業銀行雖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東,呈現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的特徵,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區別。在日本的企業集團中,銀行作為集團的核心,通常擁有集團內企業較大的股份,並且控制了這些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德國公司則更依賴於大股東的直接控制,由於大公司的股權十分集中,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動力去監控經理階層。另外由於德國公司更多地依賴於內部資金融通,所以德國銀行不像日本銀行那樣能夠通過控制外部資金來源對企業施加有效的影響。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法人持股,特別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徵,這一特徵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為突出。二戰後,股權所有主體多元化和股東數量迅速增長是日本企業股權結構分散化的重要表現。但在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中,股權並沒有向個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業股權法人化現象,構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徵。 據統計,日本1949--1984年,個人股東的持股率從69.1%下降為26.3%,而法人股東的持股率則從15.5%上升為67%,到1989年日本個人股東的持股率下降為22.6%,法人股東持股率則進一步上升為72%,正由於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絕對比重,有人甚至將日本這種特徵稱為「法人資本主義」。 由於德日在法律上對法人相互持股沒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兩種形態,一種是垂直持股,如豐田、住友公司,它們通過建立母子公司的關系,達到密切生產、技術、流通和服務等方面相互協作的目的。另一種是環狀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勸銀集團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間建立起穩定的資產和經營關系。 總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強了關聯企業之間的聯系,使企業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制約,在一定程度上結成了「命運共同體」。3.嚴密的股東監控機制德日公司的股東監控機制是一種「主動性」或「積極性」的模式,即公司股東主要通過一個能信賴的中介組織或股東當中有行使股東權力的人或組織,通常是一家銀行來代替他們控制與監督公司經理的行為,從而達到參與公司控制與監督的目的,如果股東們對公司經理不滿意,不像英美兩國公司那樣只是「用腳投票」,而是直接「用手發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監控機制的特徵有所不同。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德國公司的業務執行職能和監督職能相分離,並成立了與之相對應的兩種管理機構,即執行董事會和監督董事會,亦稱雙層董事會。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須設立雙層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是公司股東、職工利益的代表機構和監督機構。德國公司法規定,監督董事會的主要權責,一是任命和解聘執行董事,監督執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經營;二是對諸如超量貸款而引起公司資本增減等公司的重要經營事項作出決策;三是審核公司的賬簿,核對公司資產,並在必要時召集股東大會。德國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一般要求有比較突出的專業特長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選舉,須經2/3以上成員投贊成票而確定,監事會主席在表決時有兩票決定權。由此來看,德國公司的監事會是一個實實在在的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力的機構,因為它擁有對公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權與解僱權。這樣無論從組織機構形式上,還是從授予的權力上,都保證了股東確實能發揮其應有的控制與監督職能。由於銀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權和股票代理權,因而在公司監事會的選舉中必然佔有主動的地位,德國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報告中表明,在德國最大的85個公司監事會中,銀行在75個監督董事會中佔有席位,並在35個公司監事會中擔任主席。 如果公司經理和高層管理人員管理不善,銀行在監事會的代表就會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組執行董事會,更換主要經理人員。由此可見,德國在監事會成員的選舉、監事會職能的確定上都為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提供了可能性,而銀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則使股東有效行使權力成為現實。 二是德國監控機制有別於其他國家的重要特徵是職工參與決定製度。由於德國在歷史上曾是空想社會主義和工人運動極為活躍的國家, 早在200年前早期社會主義者就提出職工民主管理的有關理論。1848年,在法蘭克福國民議事會討論《營業法》時就提議在企業建立工人委員會作為參與決定的機構。1891年重新修訂的《營業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工人委員會。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瑪憲法也有關於工人和職員要平等與企業家共同決定工資和勞動條件,工人和職員在企業應擁有法定代表並通過他們來保護自身的社會經濟利益等規定。尤其在二戰以後,隨著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德國職工參與意識進一步興起,德國頒布了一系列關於參與決定的法規。目前,在德國實行職工參與制的企業共有雇員1860萬,占雇員總數的85%。在德國的職工參與中,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其一是在擁有職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參與方式的法律依據是1976年通過的《參與決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監事會的人選。 監事會的人數視企業規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萬名職工以上的企業有監事會成員20名。職工進入監事會的代表中,職工和高級職員是按比例選舉的,但每一群體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擁有1000名以上職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參與決定涉及到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中要求有一名勞工經理參加。監事會的人數定為11人,席位分配的過程是,勞資雙方分別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員」,再加1名雙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員」規定為不允許與勞資雙方有任何依賴關系,也不能來自那些與本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企業。其三是僱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 合資合作公司等。規定雇員代表在監事會中佔1/3,在監事會席位總數多於1個席位時,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人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再由職工直接選舉。 這樣職工通過選派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即所謂「監事會參與決定」,使得企業決策比較公開,這有利於對公司經營的監督,同時還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發展。因為職工在監事會中佔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司被兼並接管的可能性。這也是德國公司很少受到外國投資者接管威脅的主要原因之一,從而保護了經理人員做出長期投資的積極性。

❽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

1、股東會和股東大會都是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職能功能基本相同,只是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

2、表決不同: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一般決議,通過方式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構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其全部股東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在200人以下,其股東人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多,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大會。

4、會議決議方式不同: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8)德日股東大會特徵擴展閱讀:

共同職能: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網路-股東

❾ 德日刑法的三要素理論,詳細點,求

德日犯罪構成要件理論創始於貝林格,發展到今天被認為已經成熟。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是德日犯罪論體系的一個基本框架。構成要件是指在刑罰法規中除去法律效果(法定刑)之外的部分。而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刑法法規,即行為為刑法所不允許。有責性是指就犯罪行為對行為人的非難。
依照貝林格的設想,構成要件是純客觀的,記述性的,也就是說,構成要件是刑法法規所規定的行為類型,但是這種類型專門體現在行為的客觀方面,暫且與規范意義無關。一方面承認構成要件是刑法規范所規定的行為類型,一方面有認為這種類型專門體現在行為的客觀方面與規范意義無關。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如果單純把構成要件當作一個純理論的東西,倒是可以接受這種純客觀的,記述性的說法。但是,如果脫離了法規范,其自身也就失去了研究意義。既然不能脫離法規范,當然在構成要件中就不能忽略違法要素和主觀要素的存在。麥耶爾承認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中,有規范要素即違法要素和主觀要素。認為構成要件相符性是違法性的認識根據和憑證。也就是說,如果有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僅此即可以推定為違法,二者的關系就和煙與火的關系一樣。麥耶爾是以「文化規范」的概念為基礎來考慮法規范的。法規范即是國家的文化規范,因而所說的違法,無非是違反了此種意義上的法規范。既然如此,國家是怎樣來確認文化規范的呢?那就是通過刑事立法,由刑法法規規定構成要件。因此,我們就可以說構成要件是違法性的認識根據。只要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一般情況下就可以確認違法。鮑姆戈爾登在他的《犯罪論的構成》中,構想了一種取消構成要件符合性與違法性的差別界限的犯罪論。(P24)
雖然許多德日刑法學者早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而且爭論也不小,但是卻對貝林格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即所謂的三段論卻還是情有獨鍾,在德日學術界有一種傾向,即要把構成要件從實定法的規定中解放出來,專門強調它的類型意義。之所以存在這種情況,與其傳統理論不無關系。但是筆者認為關鍵的問題是對構成要件的內容還沒有真正的釐清,以至於這種理論傳到我國還是貝林格時代的所謂的「純正的」三段論。之所以說是純正的,在我國大多數刑法教材中或者論文中,都把構成要件符合性當成是純客觀的,記述性的。而且以此認為德日的三段論具有層次性,具有開放性,這不能說不是一種誤解。有唯體系論的傾向。
但是自梅茨凱爾提出了新的三段論,即行為+構成要件+有責性,佐伯千仞、瀧川幸辰、井上正治等都沿用了這種體系,發展到現在,違法類型(構成要件)基本上得到了德日刑法學界的認可。
只要承認構成要件與刑法法規之間的密切聯系,構成要件符合性也就是違法性的征表,所以構成要件符合性也是違法類型。如果還堅持原來的「三段論」那就會形成先入為主的傾向。按照現在德日所流行的犯罪判斷過程三段論,構成要件符合性是認定違法性和有責性的事實依據,行為只要符合構成要件,原則上就可以積極地推定其有違法性和有責性,而在違法性和有責性的階段上,只要消極的探討什麼樣的行為不是違法和有責行為就夠了(事實上也是如此,如在違法性的論述上,重點探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排除違法事由;在有責性的階段上,重點探討期待可能性以及違法性意識等排除責任事由)。這樣,違法性階段和有責性階段的任務,只是說明什麼樣的行為不違法和沒有責任,而不用積極的探討什麼樣的行為違法和什麼樣的行為有責。
在責任阻卻事由這一問題上,根據新三階段的理論,把故意和過失納入犯罪構成中,阻卻了故意和過失自然也就否定了犯罪構成。所以這與本文論證違法阻卻事由的理由差不多,這里不再具體的展開論述。但是關於期待可能性到底如何定位,還是有必要闡述一下,期待可能性的理論認為,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其他適法行為,就不能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責任。至於期待可能性在構成要件理論中處於什麼樣的地位,德日刑法大概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期待可能性是包含在故意、過失中的要素,或者說是故意過失的要素。第二種觀點認為,期待可能性是與責任能力,故意、過失相並列的第三個責任要素。第三種觀點認為,責任能力、故意、過失是責任的原則要素,期待可能性則是責任要素的例外要素,因此,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種責任阻卻事由。所以雖然上面三種觀點存在著差異,但是把期待可能性作為一種責任阻卻事由是不容否定的。
雖然德日的犯罪構成在形式上還在堅持著貝林格遺留下來的三段論,但是,在實質上,三者之間的界線已經模糊不清,犯罪構成的客觀性和記述性已經悄悄變質,構成要件的屬性已經產生結構性的變化,而這種變化並非僅為量的變化,而是質的變化。構成要件已經不再是框架性的,而是有了「評價」這一實質性意義,使得違法性,有責性已為構成要件所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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