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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召開上一年的股東大會嗎

發布時間:2020-12-20 09:20:01

⑴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為什麼錯

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版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權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四條年度股東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0日之內舉行。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並享有公司有表決權股權總數25(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認為必要時;
(5)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

⑵ 股東會定期會議可以一年開三次嗎

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可以提議股東會定期一年開三次
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根據我國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一般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年度股東大會一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開.
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在年度股東大會中,單獨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股份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人數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2/3,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1/3,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中只能對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也就是,臨時股東大會不得提出臨時議案.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的具體召開時間由公司自行制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註明

⑶ 股東臨時大會一年可以召開幾次,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一年可以召開很多次的,只要公司有需要都可以申請召開,對股票影響不大。

⑷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召開時間也必須是在上半年嗎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根據我國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一般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年度股東大會一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開。
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在年度股東大會中,單獨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股份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人數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2/3,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1/3,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召開。

⑸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日期每年都一樣嗎

不一定一樣。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版年度股東大會每年權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出現《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時,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

⑹ 股東大會只能一年召開一次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00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但是遇有下內列情形之一的,容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⑺ 一般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股票會漲嗎

1、般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股票不一定會漲,有很多不確定因素。
內2、對於公司而言,容有些重大的決策是需要由股東大會來審議的。
股東大會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年度股東大會,一年只開一次,而且必須開一次,主要審議年報、年度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等事項。另一種就是臨時股東大會,一年可以開多次。兩者之間沒有太大的區別。
股東大會審議的內容不一定是利好,股票不一定會漲。

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這個說法為什麼是錯誤的呢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不是有限責任公司。
請參考《公司法》第101條。

⑼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該多少人出席才可以召開或召開才有效

有限責任公司,人數沒有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9)次年召開上一年的股東大會嗎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

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作用

對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作出決策,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提供有效途徑。

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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