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國雷諾10億元收購江鈴集團新能源50%股權,江鈴為何成了香餑餑
019年7月17日,雷諾集團和江鈴集團宣布正式成立合資公司以進一步促進雙方在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的戰略布局。雷諾集團增資10億元人民幣,正式成為江鈴集團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的股東,擁有50%的股權。目前,新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冊。此前,雙方曾於2018年12月20日宣布達成合作協議。
江鈴集團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是江鈴集團於2015年成立的子公司,自成立以來公司率先獲得了純電動乘用車生產資質,並快速在研發能力搭建、供應鏈打造、產能建設、市場布局方面突破,業已形成了擁有完整價值鏈的整車和關鍵系統部件的研、產、供、銷生產經營體系。公司擁有一支充滿活力的經營團隊,是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的重要參與者。
合資公司將持續在電動車技術及智能網聯領域進行深度布局,並推出一系列電動汽車支持易至品牌的發展。
㈡ 法國的勞動法中股權轉讓,它需要負那些責任
違反《勞動法》可能導致的責任形式主要有三種: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有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一、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任形式有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責任形式有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和罰款。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進行經濟補償。四、勞動安全設施或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勞動防護用品。五、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六、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七、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責任形式有勞動部門責令改正、罰款,工商部門予以吊銷營業執照。八、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責任形式有勞動部門責令改正,罰款,以及民事賠償責任。九、以暴力、毆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侮辱、體罰、非法搜查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十、由於過錯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十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責任形式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要承擔民事賠償。十二、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對原單位造成損失的。十三、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形式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限期繳納及滯納金處罰。
㈢ 法國有哪些私募股權基金
已經進入中國的著名基金有:
Cathay Capical凱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Aloe法國蘆版薈基金
Natixis法國NBP亞洲投資基金法權國NBP銀行下屬基金
Ventech基金
AXA保險旗下的投資
法國著名的基金還有:
PAI應該是最著名的並購基金了,原來是BNP Paribas的投資部
AGF保險的PE部門
給你一個鏈接(見參考資料鏈接)這里有法國所有私募股權基金的列表
㈣ 澳洲奇勝什麼時候給法國施耐德收購
作為並購的第一步,施耐德開始在公開市場購買奇勝工業的股票。2000年中期,施耐德專已經通過公開市場的屬持續購買,持有奇勝工業15.2%的股份,成為奇勝工業的第三大股東。
據當時媒體報道,當時施耐德電氣有意增持奇勝工業的股權,但金山電子不打算轉讓它在奇勝工業的49.85%股權。
2003年,施耐德電氣終於全部購買了Gerard家族持有的奇勝工業的股份,成為奇勝工業的第二大股東。當時奇勝工業的公告顯示,施耐德電氣表示要繼續購買金山集團持有的奇勝工業的股份。
同樣是在2003年,施耐德電氣和奇勝工業合資成立合資公司奇勝亞洲,奇勝亞洲包括奇勝工業最主要的資產和產品,奇勝工業和施耐德電氣各佔50%的股份。
2006年1月份,施耐德收購奇勝亞洲中奇勝工業的全部股份,奇勝亞洲成為施耐德的全資子公司。至此,施耐德對奇勝的並購全部完成。
㈤ 標致家族將增持新集團股份,法國政府或將退出
法國《東部共和國報》1月12日報道,標致家族計劃增持新合並的標致雪鐵龍-菲亞特克萊斯勒集團股份,法國政府將最終退出新集團,東風汽車雖然減持股份,但不會退出。
讓-菲利普?標致表示他預計法國政府最終將退出標致雪鐵龍-菲亞特克萊斯勒新集團。他說:「我想,法國政府本來就不是永遠的股東。他們當然會在很長時間內繼續擔任股東來保證法國職位的安全」。
他認為東風汽車雖然減持股份,但不會退出新集團。「也許一部分,但是我不認為他們會出售全部的股份。標致雪鐵龍在中國的業務尚未達到我們的預期,但是對於東風來說,這只不過是個小問題」。
標致雪鐵龍新聞發言人承認,標致家族希望增持股份。菲亞特-克萊斯勒集團拒絕對此進行評論。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㈥ 注冊法國公司的性質
法國公司類型大致如下:
1.Société civile immobilière (SCI) 民事不動產公司 由多個發起人成立,主要從事在建或已建房屋的管理和租賃業務,管理的房產應是自己購置、入股或建造的。這類公司的好處是可以通過公司股東的變更,合理逃避遺產稅、贈與稅等。我國沒有類似公司。
2. Société anonyme responsabilite limitée (SARL) 有限責任公司
法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注冊資本的最低限制,可以現金、實物或產業投資。但實物或產業投資的應全額到位,現金出資的只需到位五分之一(商法第L223-7條),剩餘部分可分多次在5年內到位。合作夥伴至少兩人,最多100人。合夥人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以上規定與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大同小異。
3.SARL à capital variable 可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即任何時候都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而無需每次修改公司章程,其它規定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同。而在中國,資本以注冊資金額為准,每次變動需辦理相關手續。
4.Société en nom collectif (SNC) 共同名義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至少兩個合夥人,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但必須出資。公司由職業經理人管理,投資人監督。主要特點是:具有封閉性,即使在合夥人之間出讓股份,也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共擔債務風險,撤資困難。夫妻可同時在同一家共同名義公司成為合夥人。這類公司在法國主要為家族公司。我國沒有這種公司形式。
5. Société anonyme (SA) 股份有限公司 法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7000歐元,注冊時必須到位一半,其餘可分5年到位。3-5位總經理組成的執行機構接受董事會的委任和監督。公司只承擔入股額的債務責任。股份可自由買賣,退出無限制,可吸納社會資金。
股份有限公司與責任有限公司不同的是:前者(SA)至少需要7個股東,後者(SARL)可以只有一位股東。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財務稽核,有限責任公司則沒有硬性規定。最後,股份有限公司須設立董事會,公司由董事長負責,有限責任公司(SARL)由職業經理人負責,他本人不一定是股東。
6. 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 (SAS) 簡易股份有限公司 為了鼓勵創業,法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做了調整,形成一種適合於中小企業的股份公司。資本金在注冊時必須到位一半,其餘可分5年到位。3-5位總經理組成的執行機構由董事會委任並接受董事會監督。公司只承擔入股額的債務責任。股份可自由買賣,退出無限制。 法國的簡易股份有限公司只需兩位股東,甚至一位股東也行,但簡易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吸納社會資金,一般適用於短期即將上市的公司。我國沒有這種公司形式。
7.Société créée de fait 事實公司 至少兩個合夥人,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額;公司的管理由所有合夥人負責,每個合夥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大家做事;無需工商注冊登記,沒有法人地位。每個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欠債時,要以個人的財產承擔,同時承擔連帶責任,還可能承擔合夥人的債務。
8.Société en participation 合夥公司 至少兩個合夥人,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額;每個合夥人對自己的入股部分具有所有權(解散時兌現),成立簡單,只需合夥人簽一份合約,無需公告和工商登記注冊等手續,但公司管理者須以個人名義登記為個體商人,沒有法人地位。
9. Groupement d'intérêt économique (GIE) 經濟利益聯合體 成立經濟利益聯合體位的目的就是在一定時間內,為聯合體成員的經濟活動提供方便和開拓機會、提高或增加經營活動的成果。跟上述的合夥公司完全相同,但聯合體本身不產生利潤或者分利。
10.Société Coopérative de Proction (Scop) 勞動合作公司 勞動合作公司是在法國的市場競爭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公司形式,最大特點為企業的勞動者同時是企業的決策者。公司職員占企業合夥人的大多數,合計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雇員指定公司領導人,利潤分配也由他們決定。
11.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 (SCA) 股份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指由一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其中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 注冊資本最低37,000歐元。如果吸納公眾股,注冊資本至少225,000歐元。
12.Agents commerciaux 商務代理 根據《法國商法》第L134-1條,商務代理為自然人,獨自進行工作,因其是受委託人,所以進行的不是商業活動,而是民事活動,承擔無限責任。
資料來源:
沈光臨 《法國公司的類型及其名稱翻譯》
發表於《法語學習》2011年第3期
㈦ 法國雷諾汽車與日產的關系
法國雷諾汽車與日產算是名義上合作聯盟,但法國雷諾已經控股的日產汽車。版日產汽車公司創立於權1933年,是日本三大汽車製造商之一,日產汽車一直到1999年連續7年虧損,瀕臨破產。
在1999年5月28日,雷諾收購了日產汽車36.8%股權,並收購了日產在歐洲的五個財務子公司,當年10月30日,雷諾增持日產的股份至44.4%;雙方於2001年10月成立雷諾-日產聯盟。日產則在2002年取得雷諾百分之十五的股份。
(7)上市公司收購法國公司股權擴展閱讀:
雷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因政府接管而成為國營汽車公司。但隨時代進展,他們認清作為一個公營企業,多少牽制了雷諾的發展,使法國政府放手讓雷諾民營化。1996年開始,官股開始大量釋出股份,使民股佔有雷諾股份多數而由國營汽車公司轉為民營汽車公司,但政府至今仍持有雷諾15.7%之股份。
雷諾公司生產范圍廣,產品以雷諾牌轎車為主,還生產拖拉機、農業機械、機床、小型軍用發動機、軸承、自行車、工業用橡膠等,同時還承包工程、經營車輛出租、設備中長期租賃及信貸業務等。
㈧ 娃哈哈與法國達能到底是什麼關系,能詳細解釋一下嗎
達能要強行收購娃哈哈,導致雙方發生糾紛,誰都想收購.
法國達能公司最近欲強行以40億元人民幣的低價並購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總資產達56億元、2006年利潤達10.4億元的其他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也就是說連娃哈哈所有的產業都要收購,包括他們的老總宗慶後.
娃哈哈與達能糾紛的事實真相
一、合資公司達能取得控股權的緣由
1996年香港百富勤與娃哈哈食品集團公司洽談投資合作,隨後又拉進戰略合作者達能集團一起來洽談合作,洽談成娃哈哈食品集團公司與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以現有廠房、設備、土地出資,香港百富勤與達能以現金出資組建五家合資公司,在正式簽訂合資公司合同時,改為百富勤與達能在新加坡組建的金加投資公司投入,形成娃哈哈佔49%,金加公司佔51%的合資公司。由百富勤的梁伯韜先生出任首屆董事,達能方秦鵬與杜海德出任董事。96年百富勤改派霍建華為董事,98年4月百富勤的董事改由達能方派出的董事替代,事後才知道百富勤由於亞洲金融風暴的影響,已將股權出售給了達能,金加投資公司變成了達能獨家控股公司。因此,娃哈哈與達能的合資公司變成了達能控股公司。當初娃哈哈由於接受了當時一些國有企業合資後喪失了經營控制權與損害了員工利益的教訓,重點關注的是經營權與員工的利益,而且亦不懂資本運作那一套游戲規則,因此,百富勤出售股權給達能時,由於其是出售金加的股權,因此,根本不需徵求中方的意見,中方亦沒有機會取得控股權。從目前的情況看來,達能當初實際上就是在有預謀地為中方設計了一個陷阱,實現了其資本控制的目的。
二、娃哈哈與達能關於商標權糾紛的真相
達能方向媒體申明,當時簽訂合資合同的同時,簽訂了商標轉讓協議,而且是經過政府蓋章同意的,因此,合資公司擁有商標的所有權,而由於在商標的有關變更權、商標所有權變更登記沒有完全確定下來的情況下,簽訂了合資企業獨家擁有娃哈哈商標使用權的使用合同。事實上,娃哈哈確實與合資公司簽訂了商標轉讓協議,地方政府亦同意蓋了章,但是地方政府蓋章同意的許可權是同意娃哈哈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轉讓,而真正的審批權是屬於國家商標局。娃哈哈報批後,國家商標局從保護自己民族的馳名商標與知名品牌的角度出發,未予批准,因此,該商標轉讓協議並未生效。外方也曾到商標局交涉,知道商標局沒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標轉讓協議的原因,故其又要求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名義上雖然是許可,而實質卻是一份變相的轉讓協議,剝奪了中方的所有權,規定了中方使用商標需經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方可使用的限制條款。外方知道,根據當時的商標法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必須強制備案,這份變相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同樣不可能獲得商標局的批准。因此,其又提出兩份內容完全不一致的、上報商標局備案與實際執行亦不一致的陰陽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強制執行未到商標局備案的合同,不僅是欺騙政府監管部門,更是漠視中國法律的行為。而根據當時強制備案的要求,未到商標局備案的合同是無效的,有效的應當是按照當時上報備案的簡式合同,而該有效合同對中方並沒有相關的限制性條款,而且該份有效合同中規定了商標許可使用期限為商標有效期(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有效期限為十年),因此,從1999年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署到現在,許可期限也基本屆滿。
由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最初許可的是娃哈哈與金加合資公司,而十年來,我司與達能成立的三十九家合資企業中,除了原來的達能金加公司外,還有其他三家達能投資公司,已遠遠超出了原來娃哈哈金加合資公司的范圍,故雙方在2005年10月又簽署了該合同的《第一號修訂協議》,擴大原合同的許可與再被許可的產品范圍,並將原娃哈哈金加合資公司變更為娃哈哈達能合資公司,但並沒有增加許可費用。
以上就是達能方向媒體申明的三次修改合同的過程,事實上雙方三次修改的並不是合資合同,而是當時簽訂合資合同同時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
附:當時的合同條款及相關法律規定
l商標轉讓協議
4、轉讓程序
4.1 在本協議簽署後及在乙方獲發營業執照後的90天內,甲、乙雙方應向中國商標局呈交有關的商標注冊轉讓申請和商標的原注冊登記證。甲方應協助和與乙方合作使乙方可辦理在中國的商標注冊轉讓的其他有關程序。至於在中國境外注冊及申請注冊的商標,甲、乙雙方應相互合作辦理將該等商標轉讓於乙方的手續。
4.2 如本協議需要中國政府的任何授權或批准,或需向中國或其他國家的政府機構辦理登記或完成轉讓手續,甲方應取得授權和批准或完成這些登記手續,雙方應互相合作取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授權和批准。
相關規定:
《商標法(1993年修訂)》(全國人大)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1995年)》(國家工商局)
第八條 企業轉讓其商標,應當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並提交商標轉讓協議和商標評估報告,報商標局核准。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
l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甲方(和本合同附件2中所定義的娃哈哈企業)是商標(列於附件1)的所有權人
根據(i)合營合同第5.3 條,及(ii)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和(iii)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的第1.1條,甲方已將商標的所有權轉讓給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特此同意在中國商標局審批商標轉讓注冊的期間,簽訂本許可使用合同以列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同意如審批被拒絕,雙方亦按此合同執行。
第二條權利及使用許可
2.1 根據2.6條,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一個專有和不可撤銷的權利和商標使用許可,在合同期限內用以製造和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產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樣作為商號或公司名稱的一部分的權利。根據合營合同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乙方應有權把商標使用許可只許可給娃哈哈合營企業。
2.2 甲方和乙方應簽署簡式使用許可合同和為其備案的申請表格。如乙方提出證明,商標局否決以乙方名義將乙方與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的使用許可備案,則甲方同意並承諾(在乙方要求時)作出一切必須的行動以其本身的名義將該等使用許可備案。
2.4 甲方和乙方理解並同意簽署簡式使用許可合同僅為了在中國商標局和工商管理行政局注冊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標的條款和條件則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進一步理解並同意如本合同和簡式使用許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將以本合同的條款為准。
2.5 本合同不應被視作商標轉讓協議之一部分,而即使商標轉讓協議因任何原因不獲中國商標局批准,本合同仍然保持有效。
2.6 雙方同意該專用許可只適用於本合同中之產品,甲方將來可以使用商標在其它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項目(I)已提交給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的佔有比例為49:51)的董事會進行考慮,但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決定不參與該項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會沒有在提供書面計劃後的30天內作出決定),或(iii)該產品的生產、銷售及推廣並不會對商標的形象造成不利影響。
第五條 對價(價款)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根據第2.6條在產品上使用商標的專有權及使用許可,其對價(價款)包括已作為甲方對乙方注冊資本出資的一部分的人民幣50,000,000元,以及由乙方另外支付給甲方的、作為商標轉讓合同第1.1條中規定的商標價值的餘款的人民幣50,000,000元。
第六條 期限及提前終止
6.2 本合同應保持其全面有效性直至中國商標局批准商標轉讓協議或直至合營合同終止時,以較先者為准。
第八條 其他條款
8.5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被任何法院判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任何一方應有權終止本合同或書面通知另一方,聲明該無效、非法及不可執行條款不應影響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條款。在作出該聲明的情況下,本合同的說明書及解釋應視該等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的條款從未出現於本合同內。
相關規定:《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1998年修正)》
第七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對不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局不予備案並不予公告。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8月1日)
第三條 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許可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備案: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
第十六條 對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由商標局注銷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並予以公告。
《商標法(1993年修訂)》(全國人大)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l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1、權利及使用許可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專有和不可撤銷及可再許可的權利及許可,於商標的有效期限內使用商標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乙方生產的產品及經營乙方所提供的服務。
相關法律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國家工商局商標局,1997年8月1日)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備案: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
《商標法(1993年修訂)》(全國人大)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三、究竟誰在違約,娃哈哈到底有沒有違約?
1、達能方提出,最近幾年來,宗先生未經許可直接或間接地在合資公司之外設立了三十幾家生產娃哈哈產品的企業,與合資公司進行競爭,而且最近才知道這個情況。而事實上,娃哈哈在與達能、百富勤合資時有十家公司,達能僅投了五家,當時娃哈哈亦希望達能一並投資其餘公司,但最終達能沒有投,這當中包括了娃哈哈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的涪陵公司。而且合資公司董事會的第一次會議的決議中要求合資公司要簽訂的七項合同中,就包括了與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商標使用協議與產品加工協議,因此非合資公司在各方合資初期就已存在。
2、由於娃哈哈要發展要投資,而達能不願投,因此非合資公司逐年增加。但是娃哈哈為了信守合同,非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全部通過合資公司銷售的,實際上即為合資公司代加工,而且達能每年委託其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這從銷售公司的財務賬上應該是很清楚的,他不可能不知道。
3、非合資公司生產的產品使用娃哈哈的商標亦是經過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的。2005年10月12日雙方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一號修正協議第二條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達能合資企業定義中)亦明確,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亦有權利獲得合資公司授予的商標使用許可,同時亦列出了二十七家非合資公司的名單。
4、達能並購娃哈哈非合資企業未得到娃哈哈同意後,為了施加壓力,提出娃哈哈違約生產與合資公司有競爭的產品。娃哈哈提出來中止給合資公司加工生產產品,另打商標,另成立營銷公司自己銷售產品後,達能又要求政府協調,要求娃哈哈將現有非合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立即轉入合資企業的銷售公司進行銷售。
5、真正違約的是達能公司。盡管雙方合資合同中規定了中方不從事任何與合資公司的業務產生競爭的生產及經營活動,外方將不會損害合營公司的利益這本身就不對等的條款,而事實上2000年達能收購了樂百氏92%的股權,而樂百氏當時是娃哈哈最大的競爭對手,達能注入資金後,使其加大了與娃哈哈合資公司的競爭力度,使得娃哈哈在2001年在與樂百氏競爭的瓶裝水產品噸銷售利潤2001年即從2000年的165.02元下降到135.93元,當年造成利潤損失3489萬元,AD鈣奶的噸利潤2001年即從2000年的870.26元下降到760.75元,當年造成利潤損失4879.5萬元,而且此後連續下降,給合資公司的利益帶來了巨大的損失,而且娃哈哈向達能董事長呂布先生發函提出異議後,非但置之不理,反而變本加厲地收購了上海正廣和50%股權,匯源集團22.18%的股權,乳品行業上海光明酸奶和保鮮乳二個項目的45.2%股權,並購了蒙牛乳業49%的股權等一系列與合資公司有競爭性的企業,嚴重損害了合資公司的利益。
㈨ 在法國注冊公司之性質
法國注冊公司的性質:
1、有限責任公司普通有限責任公司SARL唯一股東有限責任公司EURL
2、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份有限公司SA簡易股份有限公司SAS
3、合夥公司(無限公司)SNC
4、利益合作集團GIE (註:目前,亞新僅提供「普通有限責任公司SARL」的申請注冊。)
參考資料:
法國公司類型大致如下:
1.Société civile immobilière (SCI) 民事不動產公司 由多個發起人成立,主要從事在建或已建房屋的管理和租賃業務,管理的房產應是自己購置、入股或建造的。這類公司的好處是可以通過公司股東的變更,合理逃避遺產稅、贈與稅等。我國沒有類似公司。
2. Société anonyme responsabilite limitée (SARL) 有限責任公司
法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注冊資本的最低限制,可以現金、實物或產業投資。但實物或產業投資的應全額到位,現金出資的只需到位五分之一(商法第L223-7條),剩餘部分可分多次在5年內到位。合作夥伴至少兩人,最多100人。合夥人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以上規定與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大同小異。
3.SARL à capital variable 可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即任何時候都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而無需每次修改公司章程,其它規定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同。而在中國,資本以注冊資金額為准,每次變動需辦理相關手續。
4.Société en nom collectif (SNC) 共同名義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至少兩個合夥人,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但必須出資。公司由職業經理人管理,投資人監督。主要特點是:具有封閉性,即使在合夥人之間出讓股份,也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共擔債務風險,撤資困難。夫妻可同時在同一家共同名義公司成為合夥人。這類公司在法國主要為家族公司。我國沒有這種公司形式。
5. Société anonyme (SA) 股份有限公司 法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7000歐元,注冊時必須到位一半,其餘可分5年到位。3-5位總經理組成的執行機構接受董事會的委任和監督。公司只承擔入股額的債務責任。股份可自由買賣,退出無限制,可吸納社會資金。
股份有限公司與責任有限公司不同的是:前者(SA)至少需要7個股東,後者(SARL)可以只有一位股東。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財務稽核,有限責任公司則沒有硬性規定。最後,股份有限公司須設立董事會,公司由董事長負責,有限責任公司(SARL)由職業經理人負責,他本人不一定是股東。
6. 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 (SAS) 簡易股份有限公司 為了鼓勵創業,法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做了調整,形成一種適合於中小企業的股份公司。資本金在注冊時必須到位一半,其餘可分5年到位。3-5位總經理組成的執行機構由董事會委任並接受董事會監督。公司只承擔入股額的債務責任。股份可自由買賣,退出無限制。 法國的簡易股份有限公司只需兩位股東,甚至一位股東也行,但簡易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吸納社會資金,一般適用於短期即將上市的公司。我國沒有這種公司形式。
7.Société créée de fait 事實公司 至少兩個合夥人,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額;公司的管理由所有合夥人負責,每個合夥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大家做事;無需工商注冊登記,沒有法人地位。每個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欠債時,要以個人的財產承擔,同時承擔連帶責任,還可能承擔合夥人的債務。
8.Société en participation 合夥公司 至少兩個合夥人,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額;每個合夥人對自己的入股部分具有所有權(解散時兌現),成立簡單,只需合夥人簽一份合約,無需公告和工商登記注冊等手續,但公司管理者須以個人名義登記為個體商人,沒有法人地位。
9. Groupement d'intérêt économique (GIE) 經濟利益聯合體 成立經濟利益聯合體位的目的就是在一定時間內,為聯合體成員的經濟活動提供方便和開拓機會、提高或增加經營活動的成果。跟上述的合夥公司完全相同,但聯合體本身不產生利潤或者分利。
10.Société Coopérative de Proction (Scop) 勞動合作公司 勞動合作公司是在法國的市場競爭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公司形式,最大特點為企業的勞動者同時是企業的決策者。公司職員占企業合夥人的大多數,合計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雇員指定公司領導人,利潤分配也由他們決定。
11.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 (SCA) 股份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指由一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其中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 注冊資本最低37,000歐元。如果吸納公眾股,注冊資本至少225,000歐元。
12.Agents commerciaux 商務代理 根據《法國商法》第L134-1條,商務代理為自然人,獨自進行工作,因其是受委託人,所以進行的不是商業活動,而是民事活動,承擔無限責任。
㈩ 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後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5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10)上市公司收購法國公司股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