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所披回露的信息答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他知情人員,在有關持股變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關信息。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變動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變動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欺詐活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行為實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賦予的職責及其業務規則,對持股變動信息披露行為實行日常監督管理。
⑵ 新三板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需要經股東大會通過嗎
涉及到股東權益的制度才需要經過股東大會通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屬於公司內部的規章條例,不用經過股東大會通過。你可以通過查看其他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看制度最後面的附則,不需要上會的。
⑶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東人數、經營分紅等各方面,相比於非上市公司,將受到哪些約束或限制
1、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授權部門核准在版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未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有時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2、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變現能力極強,這不僅能使投資者通過買賣股票的行為進入或退出資本市場,以達到獲取資本利得或及時轉移投資風險的目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接受公眾及政府的監督。
3、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東人數、經營分紅等各方面,相比於非上市公司,將受到哪些約束或限制: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強制性的,在每個季度必須向社會公開披露其經營情況,而非上市公司沒有這樣的強制性要求。
股東人數: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必須超過法定的要求,上市之前最少不低於2—200人。根據上市公司的成立條件,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因此股東人數只要符合該規定即可。
分紅:不管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完全由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決定。
⑷ 對到會的股東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 啥意思
開股東大會的時候,會有很多股東參加。公司也會對這些股東進行登記。開完會以後會形成一個股東大會的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等等。裡面可以披露到會的股東,也可以不披露,公司可以看情況而定。
⑸ 控股股東的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總則
1.1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1.2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適用本指引。本所鼓勵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行為規范制度。
1.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證券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自身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勤勉盡責,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1.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以誠實守信為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嚴格履行其做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
1.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善意使用其控制權,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謀求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共同發展。控股股東不得濫用其控制權通過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2.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與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項方面的決策程序、保證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具體措施以及相關人員在從事與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相關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和責任追究機制。
2.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對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2.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投入或轉讓給上市公司的資產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2.2.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資產完整:
(一)與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機器設備、產房、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等;
(二)無償或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佔用、支配、處分上市公司的資產。
2.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人員獨立,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人員獨立:
(一)通過行使投票權以外的方式影響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二)任命上市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或董事會秘書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
(三)通過行使投票權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人員履行職責;
(四)向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支付薪金或其他報酬;
(五)要求上市公司人員為其無償提供服務;
(六)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人員作出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決策或者行為。
2.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財務獨立。
2.4.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財務獨立:
(一)與上市公司共用銀行賬戶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銀行賬戶;
(二)通過借款、違規擔保等方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三)通過財務會計核算系統或者其他管理軟體,對上市公司的財務核算、資金調動進行控制;
(四)要求上市公司為其支付或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或其他支出。
2.4.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其下屬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財務公司以及相關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監督財務公司規范運作,保證上市公司存儲在財務公司資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強制上市公司接受財務公司的服務。
2.4.3 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則上應不低於同期商業銀行存款利率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下屬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機構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利率。
2.4.4 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貸款利率原則上應不高於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下屬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機構在財務公司的貸款利率。
2.4.5 財務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務收取的費用原則上應不高於同期商業銀行提供同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和財務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下屬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機構提供同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2.4.6 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關聯交易時,應以存款每日余額的最高限額、貸款所涉利息的年度總額或其他金融服務費用的年度總額三項指標,履行《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2.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機構獨立。
2.5.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與上市公司共用機構和人員。
2.5.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業務經營部門或其他機構及其人員的獨立運作,不幹預上市公司機構的設立、調整或者取消,不得通過行使投票權以外的方式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其他機構及其人員行使職權進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當影響。
2.6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業務獨立。
2.6.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支持並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獨立的生產經營模式,不得與上市公司在業務范圍、業務性質、客戶對象、產品可替代性等方面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競爭。
2.6.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在生產經營、內部管理、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方面的獨立決策,支持並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項的內部決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方式,通過股東大會依法參與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
2.6.3 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屬於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
2.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循關聯交易程序公平與實質公平,不得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的輸送或上市公司資源的浪費。
2.7.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向上市公司提供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基本情況,配合上市公司逐級披露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和控制關系。
2.7.2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除按前條規定提供有關信息以外,還應當書面告知上市公司實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內容。
2.7.3通過接受委託或者信託等方式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託人情況、委託或者信託合同以及其他資產管理安排的主要內容書面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7.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與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透明,並承諾補償上市公司因關聯交易不公允所遭受的損失。
2.8 本所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重大資產重組實現整體上市等方式減少上市公司關聯交易。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3.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信息的及時、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圍;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報告流程;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對外發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職責與許可權;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指派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向本所和所屬上市公司提交專人的有關信息,並及時更新。
3.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時答復上市公司問詢,保證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3.4.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該事件發生當日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並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權變動;
(二)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或者債務重組;
(三)經營狀況惡化進入破產或者解散程序;
(四)資產業務重整;
(五)其他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現重大進展或者變化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將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條規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並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該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事件已經泄漏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3.4.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關對外投資、財務預算數據、財務決算數據等未披露信息時,應當同時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則,在提供信息的同時進行披露。
3.4.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信息系統聯網等方式直接調用、查閱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財務、業務等信息。
3.4.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與信息披露相關的問詢、調查以及查證工作。在接到上市公司書面問詢函件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在期限內以書面方式答復,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保證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3.5 公共媒體上出現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報道或傳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了解真實情況,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接受媒體采訪和投資者調研或者與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傳播與上市公司相關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等。
3.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因各種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內、外同時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應當通過上市公司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股份交易、控制權轉移
4.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方式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有關聲明和承諾,不得利用他人帳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的方式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4.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協議轉讓方式,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4.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符合規定的還應當並聘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
4.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的,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豁免申請文件。
4.5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前10日內;
(二)上市公司業績快報、業績預告披露前10日內;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在權益變動報告、公告期限內和報告、公告後2日內;
(四)自知悉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發生或在決策過程中,至該事件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買賣且在該期限內;
(六)《證券法》第47條、第98條規定的情形;
(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4.6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遵守本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4.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報、中期報告公告前30天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4.8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協議轉讓控制權,應當保證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權轉讓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4.8.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協議轉讓控制權之前,應當對擬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誠信狀況、受讓意圖、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合理調查,保證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權轉讓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4.8.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協議轉讓控制權之前,存在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等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情形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償對上市公司負債的、或未解除上市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的,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決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諾的,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承諾履行不受影響。
4.8.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公司控制權時,應當關注、協調新老股東更換,確保上市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管理層平穩過渡。
4.9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信託、委託或其他方式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適用本節規定。 其他特別規定
5.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定期組織和參加證券監管部門組織培訓,強化公司治理意識,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完成有關考核。
5.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出議案時應當充分考慮並說明議案對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影響。本所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表決再融資、利潤分配或其他對中小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議案時,將其表決許可權制在表決權總數的30%以內,並在上市公司章程中予以具體規定。
5.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通過網路投票、累計投票權、徵集投票權等制度保護其他股東的提案權、表決權等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撓其合法權利的行使。
5.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做出的承諾能夠有效施行,對於存在較大履約風險的承諾事項,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提供本所認可的履約擔保。擔保人或履約擔保物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或可能無法履行擔保義務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並予以披露,同時提供新的履約擔保。
除另有規定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相關承諾尚未履行完畢前轉讓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響相關承諾的履行。 附則
6.1 本指引所稱控股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6.2 本指引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影響公司行為的人。
6.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子公司採取的行為,適用本指引相關規定。
6.4 以下主體的行為視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適用本指引相關規定: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主體。
6.5 本指引未定義的用語的含義,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確定。
6.6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6.7 本指引自二00九年X月X日起施行。
⑹ 持股百分之五股東減持需公告嗎 最新,證監會對於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增減持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這種情況是必須公告的,根據規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版比例達到5%的,應當權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⑺ 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信息披露!
標題: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文號證監發[2005]120號
發文單位:
發文時間: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行為,有效防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和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四)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六)上市公司在辦理貸款擔保業務時,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公司章程》、有關該擔保事項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刊登該擔保事項信息的指定報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審批行為,有效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風險
(一)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審查,切實防範相關信貸風險,並及時將貸款、擔保信息登錄徵信管理系統。
(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依據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審核以下事項:
1、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材料齊備性及合法合規性;
2、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情況;
3、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4、上市公司的擔保能力;
5、貸款人的資信、償還能力等其他事項。
(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貸款風險。
(四)對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加強監管協作,加大對涉及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行業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監管協作,實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共同加大對上市公司隱瞞擔保信息、違規擔保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中國銀監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及當事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修訂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執行。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所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
(三)金融類上市公司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四)《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1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征監發[2003]56號)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據《通知》中相關規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規定的報刊上披露,銀行的要求合理!
⑻ 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持股變動報告書及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書(以下簡稱持股變動報告書)。
前款義務人在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的同時,應當報送中國證監會,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做出公告。
持股變動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多人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負責統一編制持股變動報告書,但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持股變動報告書上簽字蓋章。
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持股變動報告書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擔責任;對持股變動報告書中涉及的與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相關的信息,各信息披露義務人對相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持股變動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名稱、住所;
(二)上市公司名稱;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控制股份的變動情況;
(四)持股變動方式;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前六個月就該上市公司股份所進行的交易;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載明的其他事項。 投資者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該投資者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預計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超過百分之五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未做出公告的,該投資者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變動每達到百分之五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自報告義務發生之日起至做出公告後兩個工作日內,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預計持股變動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的,應當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自報告義務發生之日起至做出公告後兩個工作日內,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變動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免於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減少股本,應當自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持股變動情況做出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自股份過戶登記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有關過戶事宜做出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人就持股變動做出公告後三十日內未完成股份過戶手續的,應當立即做出公告,並說明理由;在未完成股份過戶期間,應當每隔三十日再次做出公告。 已經公告持股變動報告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該事實做出公告,無需停止買賣該公司股票和重新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其所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的;
(二)一致行動人的成員發生變化;
(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欺詐行為的,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查處。
因前款所述行為對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調查期間,信息披露人在被調查期間不得向相關上市公司選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⑼ 持股百分之五股東減持需公告嗎 最新,證監會對於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增減持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這種情況是必須公告的,根據規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版:減持比例達權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⑽ 上市公司的各大小股東的資料都是需要披露嗎
不需要。
年度報告需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含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季度報告需披露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季度報告不需要披露。
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於規定時間編制並公布的反映公司業績的報告稱為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是公司會計年度經營狀況的全面總結。
中期總結是公司半年度經營狀況的總結。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對某些可能給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予以披露的報告稱為臨時報告。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購公告。
(10)開通股東信息披露用戶許可權的申請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