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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變更公告

發布時間:2020-12-19 23:58:22

① 公司章程變更如何辦理

公司內部變更之後去工商登記主管部門登記如果不登記對外不發生效力

② 公司章程變更要經過什麼程序

變更公司章程的程序
1、提議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為了解,能夠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積極意義的建議。根據《公司法》第47條和109條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關公司發展的大局,不得在會間的臨時提出。
如果董事會怠於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股東可以提出修改提議。並且在董事會不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情況下,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
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負責通知義務的主體,一般是董事會。但是在監事會或者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時,則由其通知。
3、股東(大)會決議
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100條規定了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並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此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4、種類股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5、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准。
6、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
章程變更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范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證券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變更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變是否一定要公告啊。

必須要公告復。

根據《上市公制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十條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需要發布臨時公告。

上市公司第二大股東變更企業名稱,應當及時對外披露,說明變更情況及變更原因。如本次名稱變更是因該股東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引起,還可能需要履行因此帶來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報告和披露義務。

(3)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變更公告擴展閱讀

現行規定下,持股變動披露間隔是5%,《指引》對此進行了完善。要求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已發行股份的5%後,每增加或減少1%的,投資者應當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並於次一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但披露前後無需暫停交易。

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④ 公司章程變更要經過哪些程序

公司章程的變更程序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 提議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為了解,能夠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積極意義的建議;

  2. 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 股東(大)會決議: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 種類股股東的同意: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5. 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准;

  6. 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章程變更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范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7. 公司章程變更登記:公司章程變更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⑤ 公司章程變更的流程有哪些

您好,公司章程變更的流程:
1、提議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根據《公司法》第47條和109條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如果董事會怠於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股東可以提出修改提議。並且在董事會不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情況下,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
3、股東(大)會決議。
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並不需要股東會決議。
4、種類股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5、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准。
6、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
章程變更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證券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變更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⑥ 上市公司發生多少比例的股權轉讓才需要做公司章程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沒有法定通知其他股東的義務。
交易雙方股東只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無需將該事實通知其他股東,也不會因為沒有通知其他股東而影響到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即使沒有被告知股權轉讓事宜,其他股東也是有合法途徑了解到相關情況的。
首先,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是需要通知公司、告知公司相關負責人員的。
因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不當然導致股權權屬發生變動。股權受讓方要去的轉讓的股權,還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變更股東名冊上的出資額,變更工商登記。
上述手續,需要公司相關的工作人員去辦理。因此,股東間發生股權變動沒有通知其他股東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也可以通過公司簡介了解到股權變動的情況。
其次,其他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也完全可以通過查閱章程的方式了解到股權的變動情況。如果其他股東沒有通過上述途徑了解到股權變動情況,不能說發生交易的股東違反了法定義務,更不能以此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⑦ 變更公司章程要什麼材料、手續

公司章程的變更程序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提議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為了解,能夠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積極意義的建議;

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大)會決議: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種類股股東的同意: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准;

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章程變更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范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公司章程變更登記:公司章程變更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⑧ 公司法人、股東辦理變更後需要公告嗎

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如果是上市公司應當進行公告。
基本順序:
1、在工商行政服務大廳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不是年檢的地方。
2、領取新營業執照時,還是在服務大廳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變更。
3、到國、地稅辦理變更,到統計局辦理統計變更,社保登記證變更。

辦理變更公司法人時,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
1《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董事會同意辭去法人一職以及推舉或選舉新法人決議.
3.針對法人一項單獨提出章程修正案.
4.填寫法人登記表格委託代理表《指定(委託書)》(工商機關提供統一表格).
5.新法人身份證以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以上資料別忘了加蓋公章。

股東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須提交第3、4項材料。 公司變更股東,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註: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股東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

⑨ 公司章程如何修改及如何備案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經營范圍、住所以及經營管理制度的基本文件,如果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需要到工商局去備案。那麼,備案需要准備些什麼材料?要經過怎樣的流程?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申報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
5、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註: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以上需股東簽署的,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二、辦理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條,程序如下:
1、審查受理: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
2、核准: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
3、發照: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領取營業執照
三、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受理後當場辦結。
四、其他規定:
收費標准:不收費
申報條件: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
五、備案依據
1、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第156號發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2、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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